接上,(2)《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才开始施行,《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的,该批复1987年10月17日颁布,从该批复的名称和内容来看,与《继承法》,《民法通则》不相冲突:这个批复并没有把该类案件定性为物权性质的案件,从分类来看,还是属于继承类纠纷案件,只是分割财产的方法答复为:可按析产案件处理:,而并没有把这类案件归类为物权性质纠纷。(3)本案的情形:四原告并没占有,使用争议房屋:,<2>2012年5月8日才起诉主张权利,距《继承法》,《民法通则》施行已有26年时间,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3>本案涉及到原告胜诉权保护问题,<4>申请人占有,居住争议房屋40多年,并多次改,扩建和主张诉讼权利;<5>本案首先要认定四原告有无继承权问题,丧失继承权问题。否则,分割的财产从何而来。根据以上理由,蓬安法院唐光明法官依据1987年10月17日高院的批复对本案的定性是个大大的错误。(关注本案人员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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