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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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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冀中星一审获刑6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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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央视新闻官方微博消息,“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今天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案情回顾

  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

  2013年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首都机场欲反映诉求时引爆,导致案发。

  8月29日,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当日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冀中星在当日庭审中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认为自己是过失行为。其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自己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且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主观上,冀中星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这一焦点问题,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发表于 2013-10-16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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