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玉顺院长,您好!
我是雅安中院‘(2009)雅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中谭安全的辩护人叫鲜志彬,电话13908163867。该案已上诉于贵院, 4月1号贵院刑4庭的法官们到雅安,了解询问了谭安全并在雅安中院与我们就民事部分进行了协调;估计他们会对谭的刑期改判,但和我们所要求的‘正当防卫’,仍有很大距离。会见中,我们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了要求:对谭安全背部伤和王磊左胸致命伤做同一刀具的认定的鉴定,并再次出示了谭被刺杀穿的衣、裤、皮带等物。
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鉴定是该案能否公正处理的关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磊是谭安全所杀,真实事实是王磊非谭安全所刺致死。
请求:
1、还原事实真相,开庭审理该案。并再三请求将本案交由审判委员会评定判决谭安全无罪;
2、批准对谭安全背部伤和王磊左胸致命伤做同一刀具的认定的鉴定;对致王磊死亡那一刀与证人何林所述的谭从上而下的用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与鉴定结论是否一致进行认定;以证明王磊不是谭安全所杀致死。
以下证据可以推断足以认定王磊不是谭安全所杀:
1、公安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谭安全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众多证人证明从大厅冲出的人员没有人杀过王磊;
3、谭安全的供述他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法医鉴定王磊身中数刀系两种刀具造成。
4、谭安全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韩孝良当天拿的约50cm长的砍刀,可以排除王磊致命伤系韩孝良所杀;
5、那当天和王磊打在一起的就只有钟家兵和谭安全,谭安全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能排除谭安全自杀的可能;钟家兵供述他杀过谭安全左殿部一刀;
6、那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王磊左胸的致命伤就只能是在晚上钟家兵杀谭安全时杀了的!
也就是说:王磊致命伤系被钟家兵所杀!
由于该案王磊(死者)一行涉及官场多人,雅安政法部门在该案中扮演了令人费解的角色,致使该案黑白颠倒、扑朔迷离。(当天是王磊生日,为他庆贺的有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利军、‘现任荥经县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原审计局长、工会副主席韩孝鑑、交通局副局长庹xx、纪检组长李xx、雅安市人大吴xx等多位领导和社会名流,他们多是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
一、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
1、本案中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利军(音)是当天王磊生日晏会的嘉宾,与王磊和韩孝鑑的关系特好。本案又由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罗利军参与了办案但没有回避,属于程序违法。
2、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雅安市荥经县公安局以谭安全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却坚持要将故意伤害罪升级为故意杀人罪对谭安全执行逮捕。也不知何种原因,荥经县公安局以韩孝鑑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 08号)提请批准逮捕,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却不批准对韩孝鑑进行逮捕!(是否就因副检察长罗利军是韩孝鋻的干亲家?当天打服务员时在场,有监控录像证明)
韩孝鑑打电话给他兄弟钟家兵等来杀谭安全如果不构成聚众斗殴,那么谭安全并没有在电话中叫人来斗殴更构不成聚众斗殴。
3、蹊跷的是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虽当庭提交了证据,几十份长达800多页的证词,法庭只给10余个辩方20多分钟休庭时间浏览,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
4、更令人费解的是,谭安全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和雅安法院第一次开庭阶段均要求对他背部伤和王磊左胸致命伤做同一刀具的认定的鉴定,雅安司法部门至一审判决前也没有对他的要求于以答复。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程序违法。
二、偏听偏信,袒护一方
1、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竞隐瞒了‘韩孝良开车撞谭安全,下车持刀与多人围杀谭安全的行为!’公诉意见书中的‘韩孝鋻’竟被称为‘韩某某’!
2、该案的起因——王磊一行人在古城大酒家音乐会所因打折问题,打伤服务员,掀翻电脑显示屏一事“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开车撞人’既成事实,却叙述为‘欲撞击’!这是故意颠倒黑白。
3、公诉方对谭安全左右手的手筋、手指都不同程度的被刀割断,臀部等身体多处被刀杀伤和钝器所伤的客观事实避而不谈!
4、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谭安全提起公诉,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扭扯打斗”,最终修改为韩孝良、王磊、钟家兵三人对谭安全一人“追殴”。雅安法院竞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斗殴”!三个持刀围杀一个怎么会是斗殴啊?
5、原审计局长韩孝鋻是打电话叫韩孝良,钟家兵来杀谭安全的人,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变成了‘证人!法律的尊严何在?
6、钟家兵的供述,前几次都是他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匕首剌杀谭安全;公诉机关为什么不采信,雅安法院竟采用了他保外就医后的证词,他持一把自制的“铁皮刀”刺伤谭安全,铁皮有多厚,能同时杀穿谭的衣服、皮带、裤子、内裤,伤到肉吗?能杀进谭左臂部12公分,杀断血管吗?这里又颠倒黑白、包庇真凶。
三、 雅安检察院和法院认定谭安全涉嫌‘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升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而本案的起因是身为中共党员原审计局长的韩孝鉴酒后打伤服务员曹英后扬长而去。谭安全要求将伤者送医,韩孝鋻又先出手打他致双方发生抓扯,后被老乡和110警察劝解。时隔20多分钟左右被韩孝良、王磊、钟家兵一行报复、开车撞击并持械围杀。他是为了正义啊!
四、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王磊系被谭安全刺杀致死。
1、 没有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谭安全的指纹。
更重要的是也没有钟家兵的刀具。有可能是钟家兵杀死的。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
从判决书中谭安全的供述是他在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进行反击,是否伤到王磊至今不得而知;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被“双刃利器”所伤。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所以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3、没有‘血衣’
判决书中“DNA”鉴定结论,从谭安全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谭所留;没有死者的血迹(因为匕首杀人会有喷射式血迹溅上)。
4、15个证人只有何林一人看见谭用匕首伤了王磊左胸,但谭的用刀方式方向与致死伤口形成原因不一致;
何林是王磊干儿子宋华杰的朋友,当天和他们一起喝酒庆祝死者生日的;
何林前后多次口供均表示没看到,只有最后一次说看到了,语词不真实;
且何林的证词与王庆忠的证词相矛盾(何林称是反握刀,王庆忠称是正握刀);
最重要的是:何林证词称,谭把刀举过肩膀高,向下杀了王磊一刀,那王磊的致命刀伤就应该是从上向下有划痕,但法医鉴定王磊的左胸部致命伤是平行刺向心脏。
因此证人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确定死者是谭安全所杀。
5、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和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钟家兵刺杀谭安全的左臀部,医院病历伤口为2.5cm;骶部也是2.5cm;
谭的衣裤,皮带上的刺口也是2.5cm;
致死王磊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
多人叙述现场只有韩孝良、王磊、谭安全和钟家兵三人有过身体接触;
因此谭安全背部那刀和致死王磊的那刀,刀口都是2.5cm
,不能排除是同一刀具所刺的可能!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或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五、如果仅以何林孤证认定谭安全刺杀王磊致其死亡,那么谭安全的行为也是在遭韩孝良开车撞击、被多人围杀的情况下的保命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
那也是在姜老三把双方劝开、110警察劝解后20多分钟,矛盾的对方当事人韩孝鉴离开现场以后,韩孝良开车撞击谭安全、持刀下车与王磊、钟家兵一道围杀谭安全,当时谭安全脑海只有逃跑的概念,最多也只有自保的概念,根本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念头!
如果当天谭安全躲闪慢一点,也许被当场撞死;如果谭安全不用手抓住刀(手筋被割断),那死的也会是谭安全;如果没有邹荣等人从大厅冲出,打跑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被杀死的一定也是谭安全。
六、谭安全没有聚众的行为和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监控录像韩孝鋻在大厅与谭发生抓扯的时间是20点43分46秒。
根据公安提供谭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点43分19秒。
谭安全与邹荣的电话是在抓扯打斗前打的,他供述并没有叫他们来打架,从谭的供述和姜仲远的询问笔录可以定论,双方抓扯后谭安全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
邹荣供述谭安全给他打电话也没有叫他来打架的意思,他是空手到古城酒店的。
邹荣到酒店时姜仲远正在劝双方,并将双方劝和,110警察也到场劝解。当时谭安全、邹荣等并没有去伤害王磊。吴建等人也在古城酒店大厅后面。
如果仅凭谭安全给邹荣打过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那对谭安全不公啊。
韩孝鋻打两个电话给钟家兵拘留15天;谭安全抓扯前打1个电话给邹荣就定‘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判‘无期徒刑’; 法律就没有公理了。
七、我作为谭安全的舅舅,他母亲又是聋哑人,父亲又早已去世,岳父、岳母年老多病,还有两个不足10岁的小孩,大的个又先天心脏残疾,离不开谭安全的照顾。我也知道不管谭安全家庭有多么大的困难,犯了法该判刑还必须判刑。
但是该案的起因是原荥经县审计局局长韩孝鉴打伤服务员后就走了,谭安全要求他们一行将受害人送医,是见义勇为的行为。韩孝鑑等人先出手打谭安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谭安全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啊!
大厅发生抓扯劝解开后,从韩孝良开车撞击谭、持刀下车同王磊、钟家兵围杀谭安全开始,谭安全是遭报复打击的受害人,有权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
八、我、我代谭安全及我们全家和关心、关注谭安全案的正义人士,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看在该案的起因是谭安全主持正义、谭安全并无伤害王磊的故意、谭安全符合防卫情节且无直接证据证明谭安全刺伤王磊致他死亡的情节上;
看在谭安全曾经在荥经救过落水儿童黎开文、抢救翻车伤员刘芝清和多次主持正义的事情上.;
看在5•12期间在监狱里,亲朋好友给他交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几千元他都舍不得用,向汶川灾区捐了的份上;
看在他在监狱里有多次立功表现的情节上;
更看在他上有三个老人、下有两个未成年小孩离不开他照顾的实际困难上;
为此,强烈请求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仔细研究、慎重考虑,还谭安全清白。
此致
敬礼
谭安全的辩护人:鲜志彬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