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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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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09-8-18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09-8-18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变成了被告,被告也变成了原告。吃喝嫖赌,偷法盗法,无其不为,,,,,,

发表于 2009-8-1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仪陇再现——超强版“现代葫芦案”
  
  2009年7月,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帖子,在网上异常火爆。帖子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三名男子在“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该贴在各大论坛连续转载,网友竞相讨论,对东至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草率,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水平之低劣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更对我国基层司法生态感到担忧。
  无独有偶,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法院为了力挺安徽东至县法院,居然制作了一份“超强版的现代葫芦案”。该案曾两次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9年8月3日,四川省仪陇县法院第三次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此次判决,法院不但没有查清被告人具体的作案时间,而且证据疑点重重。目前,被告人已第三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称,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并不是及其复杂,但为何被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不难看出,本案的审理不仅仅再是一个法律问题,事实上该案可能已远远超越法律本身,本案虽说不上在中国司法历程中绝无仅有,但足可以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教师涉嫌强奸被刑拘
  2007年6月25日,四川仪陇板桥教师陶某某被公安人员带走,称其利用班主任的身份,于2006年10月20日早上涉嫌强奸该班女学生小晴(化名),之后的几天时间里,陶某某一直在该县某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陶某某对其指控犯罪一直否认。随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陶某某以涉嫌强奸罪执行了逮捕。2007年9月,仪陇县公安局以嫌疑人陶某某涉嫌强奸罪向仪陇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10月,仪陇县检察院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仪陇县检察院起诉书称:2006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陶某某以接电话为名,将本班学生小晴(本案受害人)骗到其寝室,强行将小晴抱到床上将小晴强奸。之后,又多次将被害人叫到寝室过夜,对其实施奸淫……
  由于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坚决否认,加之控方证据严重不足,而且证据之间矛盾重重,辩护人遂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向法庭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之妻因病于2006年10月17日至23日在被告人处生活的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证明此期间被告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人无作案条件,致使控方指控出现重大问题。仪陇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疑罪从轻的原则”,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陶某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发回仪陇县法院重审。
  仪陇县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仍然不服,第二次提出上诉。南充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依然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仪陇县法院重审。
  至此,仪陇县检察院不得不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第三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强奸罪成立
  2009年5月18日,仪陇县检察院以新证据为由,再次向仪陇县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此次起诉,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小晴原陈述的被强奸时间作了修正,改变了2006年6月20日早上被强奸的说法。起诉书称:2006年10月的某一天早上,被告人利用班主任的身份,以接电话为名将被害人小晴叫至其寝室,采用暴力,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之后的一天晚上,将被害人叫到寝室,再次对被害人小晴实施奸淫。
  第三次审理,被告人仍然委托了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经过充分分析案情和证据后,对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在法庭上,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和审理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要求仪陇法院依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等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2009年8月3日,仪陇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第三次判决,判决认定:2006年10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陶某某利用班主任的身份,找借口将该班女学生小晴叫至其位于板桥小学内的寝室,将房门反锁,强行与小晴发生性关系。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又令小晴到其寝室,趁机将其留在寝室过夜,再次对小晴进行强奸……遂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程序违法、漏洞百出、是一份超强版的“现代葫芦案”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至今,仅法院就多达五次审判,两次发回重审,其中尚不包括每次审理的多次开庭。如果对该案不了解,一定认为该案极其复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案存在诸多问题,是一起典型的重大错案。
  第一,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没有按照《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而是一直几天关在该县公安机关的刑警大队获取口供。
  第二,该案被害人从没有向家长、老师、学校领导反映其被被告人强奸的事实,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该案是被害人的表姐向公安派出所报的案。
  第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南充中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
  第四,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又忽然决定再次开庭,但没有依法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
  第五,本案被告人自始就否认强奸的事实,但该案审理,没有一个主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询问。
  第六,侦查机关随意要求被害人改变证词。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害人反复强调是2006年10月20日早上被陶某某强奸,因辩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足以推翻控方的指控,致使案件被两次发回重审。为了修正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侦查机关专门找到被害人,要求被害人改变案发时间。
  第七,公诉机关以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指控被告人犯罪,法院也以一个不确定的时间认定被告人犯罪,因为时间不确定,被告人和辩护人自然无法对指控事实反驳举证。
  第八,判决书对被告人找的什么借口不敢明确,因为被害人自己说的借口就几次不同,证人说的借口又不同,所以只能以一个含混不清的“找借口”来敷衍判决。
  第九,被告人身为教师,利用其班主任身份多次强奸未成年学生,且拒不认罪,理应从重处罚,但仪陇法院却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如何理解?!
  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被告人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被剥脱生命,审判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一生,因此,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过中问题简直匪夷所思,如此审判,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公众如何信仰法律?!
  对于亲人的遭遇,被告人的家人很感无奈,说本案不是非常复杂,稍具刑事诉讼常识的人,都能对本案作出正确的评判。由于侦查机关对陶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就将陶某某押往公捕大会现场示众,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宣传破获的重大强奸案件,致使司法机关骑虎难下,由于涉及到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更要顾及公、检、法三家的尊严,所以该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被迫起诉、法院被迫定罪。
  目前,被告人已委托律师第三次提出上诉,尽管前方的路很曲折,但被告人及家人对此充满了信心。


发表于 2009-8-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ppppppp

发表于 2009-8-1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8-18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让审委会招开听证会,否定白己,这比登天还难。

发表于 2009-8-1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让审委会招开听证会,否定白己,这比登天还难。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8-1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635737370在2009-8-15 7:55:00的发言: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发表于 2009-8-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韩丹在2009-5-15 16:01:00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网友:

             你们好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地,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6年。拿着本案预审卷所有材料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亲自分别数次或数十次上访了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利机构,指着材料让他们看法院是如何把无罪当成罪犯判决的,并先后分别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叠起来足以超过2人高。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冤案仍然未得到纠正,万般无赖,才将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事实上网。因此,请求网友们帮助支持,呼吁公平正义。同时也恳请得到媒体的同情和帮助,谢谢


                                        四川:张雍   李世容

                                            09年5月14日

发表于 2009-8-1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8-1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谁遇到谁倒霉,我很同情该人。

不过,以后男人在外面“晃”的时侯一定要主要注意了![em52]

发表于 2009-8-1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是谁都应坚持实事求是,法官也不例外

发表于 2009-8-19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权人欺骗老百姓的哈

发表于 2009-8-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应为民伸冤

发表于 2009-8-20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8-20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的冤案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

发表于 2009-8-20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的冤案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

发表于 2009-8-20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的冤案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

发表于 2009-8-20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官 应该下地狱 简直就是败类 中国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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