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3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给你好心情在2009-7-4 16:58:00的发言:
中国政府部门一个通病就是错就要错到底。

就是!

 

发表于 2009-8-3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发表于 2009-8-3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办错了没关系?什么有关系呢?人民的钱养着他们就是为没关系几个字?没责任心的干部能做什么?

发表于 2009-9-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发表于 2009-9-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人就不要在这上面乱发表,这件事在马鞍引起很大的风波,此事件属于轮奸,还应该重处,只是还有一个没被判刑,而他们儿子坐牢不甘心.他们这家没关系,保不出儿子,法院也没判错,如果真的是冤案,五年了,为什么各级政府,和法院部门没理睬.他们也不怕上访,轮奸比畜生都不如的人,应该枪毙,这事在马鞍镇影响很恶劣,他们两人把一个学生带到马鞍南阳宾馆,对她实施轮奸,如果这个女孩是你妹或者是你女儿,你还认为是这个件是冤案吗。大家想一想呀。对事实不了解的人不要乱发表对此事的看去。如果是记者就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当年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应该还有很多人知道。我在此重申一道,还有一个人应该也被判刑。[em02]社会的渣滓枪毙

发表于 2009-9-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没问题,只是由轮奸变成了一个强奸.不了解事实的人不要乱说,大家觉得他们家冤枉,可以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事实经过,如果那个女学生是你妹和女儿你该怎么想

发表于 2009-9-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9-3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正确不?谁主张谁取证,把那个作证的人找出来,对薄公堂,事情不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09-9-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2日14点45分发帖的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是本案办案的公安人员。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你承办本案时,良心倾斜,私欲暴涨,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竟然在办案中借机报复。在你亲手承办的侦查卷中采取“第六页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笔录未捺印;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增添对申述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恭笔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加害。这些事实尽管你跑关系,走后门,但仍然不能抹消侦查卷中的13条伪造假冒证据,也没有人能帮助你把这些事实抹消。铁证如山,能堵住众人之口吗?你这一狼心狗肺人人唾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人做出来的!简直就是公安战线上的人渣败类畜牲!!!该枪毙的应该是谁?请网友评论。这位公安,你亲手制造出了这样一桩通天大冤案,不但不悔改前错,还有脸在网上煽动,制造流言,你的良心何在?人格何在?当你听到申述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心就慌了?就不择手段在网上造谣恶语阻止,这样能掩盖住你的罪恶行为吗?假若那你那个完全无罪的儿子或女子,也采用你的手段栽赃罪名当成强奸判决打如牢房,你有何感想?是不是也该当成畜生枪毙五马分尸?按汉朝的法典,你这个公安又该不该剥皮充草?

 

                                 李世容   张煜

                                      2009年9月3日

发表于 2009-9-3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2日14点45分发帖的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是本案办案的公安人员。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你承办本案时,良心倾斜,私欲暴涨,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竟然在办案中借机报复。在你亲手承办的侦查卷中采取“第六页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笔录未捺印;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增添对申述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恭笔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加害。这些事实尽管你跑关系,走后门,但仍然不能抹消侦查卷中的13条伪造假冒证据,也没有人能帮助你把这些事实抹消。铁证如山,能堵住众人之口吗?你这一狼心狗肺人人唾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人做出来的!简直就是公安战线上的人渣败类畜牲!!!该枪毙的应该是谁?请网友评论。这位公安,你亲手制造出了这样一桩通天大冤案,不但不悔改前错,还有脸在网上煽动,制造流言,你的良心何在?人格何在?当你听到申述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心就慌了?就不择手段在网上造谣恶语阻止,这样能掩盖住你的罪恶行为吗?假若那你那个完全无罪的儿子或女子,也采用你的手段栽赃罪名当成强奸判决打如牢房,你有何感想?是不是也该当成畜生枪毙五马分尸?按汉朝的法典,你这个公安又该不该剥皮充草?

 

                                 李世容   张煜

                                      2009年9月3日

发表于 2009-9-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发表于 2009-9-3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发表于 2009-9-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发表于 2009-9-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9-3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啊!仪陇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