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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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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2日14点45分发帖的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是本案办案的公安人员。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你承办本案时,良心倾斜,私欲暴涨,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竟然在办案中借机报复。在你亲手承办的侦查卷中采取“第六页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笔录未捺印;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增添对申述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恭笔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加害。这些事实尽管你跑关系,走后门,但仍然不能抹消侦查卷中的13条伪造假冒证据,也没有人能帮助你把这些事实抹消。铁证如山,能堵住众人之口吗?你这一狼心狗肺人人唾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人做出来的!简直就是公安战线上的人渣败类畜牲!!!该枪毙的应该是谁?请网友评论。这位公安,你亲手制造出了这样一桩通天大冤案,不但不悔改前错,还有脸在网上煽动,制造流言,你的良心何在?人格何在?当你听到申述人要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心就慌了?就不择手段在网上造谣恶语阻止,这样能掩盖住你的罪恶行为吗?假若那你那个完全无罪的儿子或女子,也采用你的手段栽赃罪名当成强奸判决打如牢房,你有何感想?是不是也该当成畜生枪毙五马分尸?按汉朝的法典,你这个公安又该不该剥皮充草?

 

                                 李世容   张煜

                                      2009年9月3日

发表于 2009-9-3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啊!仪陇的?

发表于 2009-9-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律法院应该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用违法证据判决,将申诉人打入牢房已六年余,假若现在才审查、核实证据,证实以前的全部刑事判决完全错误。

发表于 2009-9-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游记>告诉我们 有背景的妖怪都被接走了.没背景的妖怪都被孙悟空打死了!

发表于 2009-9-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朋友:你还是人做的吗 ?人家受害人的父母手中掌握了案卷笔录和庭审笔录,为申冤有足够的证据,是你骂的退缩,威胁的退缩的吗 ?我就是马鞍的人,我对着个案子了如指掌,如果这个冤案翻了话,有一批司法腐败份子难逃法网,看来你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人的父母仅仅提出公开透明听证,你就跳出来想把别人吃掉。你口口声声骂轮奸轮奸,要是受害人的父母站出来质问是轮奸了你的女子,叫你拿出证据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09-9-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朋友:你还是人做的吗 ?人家受害人的父母手中掌握了案卷笔录和庭审笔录,为申冤有足够的证据,是你骂的退缩,威胁的退缩的吗 ?我就是马鞍的人,我对着个案子了如指掌,如果这个冤案翻了话,有一批司法腐败份子难逃法网,看来你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人的父母仅仅提出公开透明听证,你就跳出来想把别人吃掉。你口口声声骂轮奸轮奸,要是受害人的父母站出来质问是轮奸了你的女子,叫你拿出证据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09-9-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78813565在2009-9-4 9:12:00的发言: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朋友:你还是人做的吗 ?人家受害人的父母手中掌握了案卷笔录和庭审笔录,为申冤有足够的证据,是你骂的退缩,威胁的退缩的吗 ?我就是马鞍的人,我对着个案子了如指掌,如果这个冤案翻了话,有一批司法腐败份子难逃法网,看来你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人的父母仅仅提出公开透明听证,你就跳出来想把别人吃掉。你口口声声骂轮奸轮奸,要是受害人的父母站出来质问是轮奸了你的女子,叫你拿出证据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09-9-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765536164在2009-9-3 8:37:00的发言:
把作证的人找出来?你想报复人家,自己儿子是什么东西,轮奸是什么罪,现在只不过是只有你儿子坐牢不甘心,现在出来抓人家改供的证词?当然有漏洞,当年所长孙政是改了证词,威胁受害人,通过钱收买,把另一个轮奸犯无罪取出来。
<西游记>告诉我们 有背景的妖怪都被接走了.没背景的妖怪都被孙悟空打死了!

  朋友:你还是人做的吗 ?人家受害人的父母手中掌握了案卷笔录和庭审笔录,为申冤有足够的证据,是你骂的退缩,威胁的退缩的吗 ?我就是马鞍的人,我对着个案子了如指掌,如果这个冤案翻了话,有一批司法腐败份子难逃法网,看来你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人的父母仅仅提出公开透明听证,你就跳出来想把别人吃掉。你口口声声骂轮奸轮奸,要是受害人的父母站出来质问是轮奸了你的女子,叫你拿出证据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09-9-4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法官也不例外;中国国情如此,何时才能公证立法;执法。何时才能提高全民素质,做到法必依执法必严。

发表于 2009-9-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9-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么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么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5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9-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9-9-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765536164在2009-9-2 15:02:00的发言:

这个案子没问题,只是由轮奸变成了一个强奸.不了解事实的人不要乱说,大家觉得他们家冤枉,可以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事实经过,如果那个女学生是你妹和女儿你该怎么想

 

司法腐败份子已经用伪造假冒证据定了你儿子的罪,给你造成了这个局面,你的证据得力,打重了他们的要害, 在这过程中,他们肯定会造谣中伤,辱骂,威胁,这都是难免的,你依法上访上告,用法律来维权.相信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会为你呼吁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09-9-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法大学法学专家的《意见书》,明确指出该案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五条法律意见,足以证实被告人无罪,所以法院不应该继续坚持错误的判决,立即对该案依法重审,以免造成更大的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09-9-7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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