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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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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众多发回重审的错误判决为何无一种情況属枉法判决?因为枉法判决是刑事犯罪,受刑法惩处。

  十几年前法官队伍人员不多,整体文化素质、业务水平不敢与现在相比,对事实的认识、法律条文的理解难免出错,所以不能一出错就定性为枉法。只有错判过分、逼出人命的案子才认真对承办人进行处理。但一般也不作为枉法判决动刑。

  尽管如此,法官对指责法院枉法判决很反感,从心里抵触,所以在诉讼或将来会诉讼的网友注意,尽量不用"枉法"二字。那么用个什么词语呢?用"瑕疵"。瑕疵:微小的缺点。法官不反感,使会"歪"得轻微一点。

  这是在下的教训

发表于 2009-10-1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收贿卖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它还包含办案拖延、随意,为显法官的特权,讲歪理,搞忽悠,有意不按法律判,随意突破法律框架,作弄、坑害当事人!

  司法腐败不反不行,靠地方、靠百姓不行,只有靠党中央才行。

  党中央,该下狠心了!

发表于 2009-10-18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收贿卖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它还包含办案拖延、随意,为显法官的特权,讲歪理,搞忽悠,有意不按法律判,随意突破法律框架,作弄、坑害当事人!

  司法腐败不反不行,靠地方、靠百姓不行,只有靠党中央才行。

  党中央,该下狠心了!

发表于 2009-10-1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收贿卖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它还包含办案拖延、随意,为显法官的特权,讲歪理,搞忽悠,有意不按法律判,随意突破法律框架,作弄、坑害当事人!

  司法腐败不反不行,靠地方、靠百姓不行,只有靠党中央才行。

  党中央,该下狠心了!

发表于 2009-10-18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谈一点,就事论事,仅代表个人立场:嫖娼行为也能转化为强奸。如果小姐在收钱以后又反悔,或者甚至已经到床上以后再反悔,确遭到嫖客的强迫交易发生性行为,我觉得仍应该认定为是强奸。就是说,强奸罪并没有规定在给了嫖资的情况下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以是否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发生来认定。

发表于 2009-10-18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发表于 2009-10-18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QQ网名 路过。。。

发表于 2009-10-1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9:00的发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那么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09-10-18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9:00的发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收贿卖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它还包含办案拖延、随意,为显法官的特权,讲歪理,搞忽悠,有意不按法律判,随意突破法律框架,作弄、坑害当事人!

  司法腐败不反不行,靠地方、靠百姓不行,只有靠党中央才行。

  党中央,该下狠心了!

发表于 2009-10-18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9:00的发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8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9:00的发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8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再再次强烈请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

再再再次强烈请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

 

尊敬的各位网友:您们好!

      首先谢谢!你您们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感谢网站工作人员对正义和法律的支持!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再再再次重申:只要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但申诉人为子张雍伸冤六年五个月了,分别向县、市、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呈交了过万份申诉状、控告状(信),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依法释明的申请书,和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三人高,尚无一答复,所以,量层层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却栽脏罪名关在牢房中六年五月也不放人!违法办案的人牢牢抓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伪造的通知书这块遮丑布不放,一口咬定“最高人民法院发了通知书的”,作为不纠不管无限期拖延的借口.为什么又不敢去证实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全部刑事判决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呢?对这些避而不谈,难道那些人心中就没有鬼吗?就能赖掉害国害民的桩桩血泪债!

申诉人请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和依法立案重新再审的证据确凿充分。

     一、公安伪造证据加害。由于张雍刚步入社会,涉事甚浅,不慎掉入了公安孙政设陷嫖娼的圈套之中,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在侦查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6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些事实,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条条都跃然在纸上,清清楚楚,铁证如山。而法院就用这些证据定罪量刑!谁能服?

     二、法院一再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违法判决。四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均以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显然判决完全错误!!!尽管违法办案的人狼心狗肺,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仍有法官和法学专家直言护法,呼吁公平正义。1、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上诉)和再审(申诉)合议庭法官经审理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可院长则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和院长的身份指令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定案,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明知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却变换花招,把公安机关捏造出来栽脏加害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判决中说成是可以用来定案的“瑕疵证据”。竟然还恬不知耻的说:“违法证据我们(指法院)认了账的”。真是处心积虑!篡改后的询问笔录,冒充签名伪造出来的证据,诱供逼供骗供出来的证据等13条假冒证据,仅仅才是“瑕疵证据”?能用来定案???依法这明明是栽脏加害的犯罪行为!!!2、2008年8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经集体对本案所有证据进行会诊认为:张雍也不构成犯罪,依法只应按治安处罚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张雍无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是上下串通违法伪造出来的。其证据如下:1、该通知书行文“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该通知书纯属偷梁换柱伪造;2、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急急忙忙调卷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不合法;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法官既然是调卷审查,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条条都明明白白地跃然于材料之上,下级法院全部刑事判决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可经这么一审查,伪造和假冒证据就变成了合法证据,违法判决也变成了依法裁判,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案2、3款规定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

     违法判决就像抽水机从下面一层一层地抽到了上面!大量证据证实这个通知书是由“ 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合谋串通伪造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办案法官尚且如此,这是法律的悲哀!访民的灾难!请问:这个通知书的背后是干净的吗?能掩盖住预审卷中的13条伪造和假冒的证据吗?能开脱违法判决的事实吗?对申诉人数百次书面请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千方百计阻挠,公然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难道那些人的心中就没有鬼吗???

不要说本案预审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按律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为此,申诉人在2008年6月24日和同年7月8日具状分别向县、市、省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权力机关对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长杨劲松和南充市中院院长崔均的违法判决进行书面控告,后又追控了15次,已一年五个月了,县、市、省主管部门无一立案受理和书面答复。又逼迫申诉人分别数次、数十次或过百次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申诉人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法院的全部刑事判决书,当面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一条一条地指出:法院是如何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证据确凿充分,可仍坐视不理。一些政府官吏也对申诉人瞎哄,节前跟踪监视安慰,节后设陷加害翻脸,公然声称:“上面的xxx喊打,就打,喊杀、就杀!”请问:“上面的xxx”,是县?还是市?是省?不是中央?公然串通用法西斯对付革命党人的手段对付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诉。连腐败黑暗的西太后时期也不如!!!

      政府的官是人,百姓的儿子就是草芥?官吏可以任意践踏、宰割、敲诈,可以任意把完全无罪栽赃罪名打入牢房,这是一个什么世道?律法何在?公道何在?人权何有?和谐何在?

      申诉人冤深似海,竭尽一切也要为子伸冤,几年前那些官吏就叫嚣要修改法律,摆平本案。那么,除非那些人推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另立一套,申诉人才会认命!

因此,申诉人强烈要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依法重新再审,撤销全部刑事判决,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解救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海路69号  张煜  李世容

                                                                                 

发表于 2009-10-1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9:00的发言: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任何事情应当都自有定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判断都是有失偏颇的!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10-18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09-10-1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也晓得不少公检法乱来的,这样歪得很明显的事情也是头回听说,应该好好查一查呀。

发表于 2009-10-1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晓得不少公检法乱来的,这样歪得很明显的事情也是头回听说,应该好好查一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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