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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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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中的败类、蛀虫,敢冒天下之大不帷。

发表于 2009-10-19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公开透明听证

发表于 2009-10-19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09-10-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上告!

发表于 2009-10-19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上告!

发表于 2009-10-1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上告!

发表于 2009-10-2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4:00的发言:

 我谈一点,就事论事,仅代表个人立场:嫖娼行为也能转化为强奸。如果小姐在收钱以后又反悔,或者甚至已经到床上以后再反悔,确遭到嫖客的强迫交易发生性行为,我觉得仍应该认定为是强奸。就是说,强奸罪并没有规定在给了嫖资的情况下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以是否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发生来认定。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本案是不是强奸,就请主持公开透明听证,那不什么都清楚了吗?

那么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09-10-2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0-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tz169在2009-10-8 9:54:00的发言: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公安加害,法院冤判。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案卷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骗供逼供;篡改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为本案栽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刑讯证人;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而县、市、省法院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发表于 2009-10-2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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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0-2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我也纳闷,当事人控告的是公安孙政用违法手段收集13条伪造假冒证据加害。法院用这13条造假
冒证据枉法裁判。并没提出小姐诬赖或诬告,你口口声声用小姐的名义挡驾:明眼人一眼就能看
出你是涉案责任人 。
 
                    

发表于 2009-10-2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随遇而安ba在2009-10-18 17:04:00的发言:

 我谈一点,就事论事,仅代表个人立场:嫖娼行为也能转化为强奸。如果小姐在收钱以后又反悔,或者甚至已经到床上以后再反悔,确遭到嫖客的强迫交易发生性行为,我觉得仍应该认定为是强奸。就是说,强奸罪并没有规定在给了嫖资的情况下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以是否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发生来认定。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我也纳闷,当事人控告的是公安孙政用违法手段收集13条伪造假冒证据加害。法院用这13条造假
冒证据枉法裁判。并没提出小姐诬赖或诬告,你口口声声用小姐的名义挡驾:明眼人一眼就能看
出你是涉案责任人 。

发表于 2009-10-2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0-2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0-22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M疵在2009-7-31 8:32:00的发言: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共产党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指示:严惩腐败!绝不姑息!

发表于 2009-10-2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帮帮忙.

发表于 2009-10-22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帮帮忙.

发表于 2009-10-2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生锈老套筒在2009-7-25 14:50:00的发言:

他是干什么的?是否得罪了人,人家有意给他下套??????

 

 

要不人家逼你上山,你就上梁山!!!!!!!!!!!!!!!!!

发表于 2009-10-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是做什么工作的?

 

 

 

你说那女子是卖淫女,

 

 

可有两个以上的人证明?

 

 

但不过怎么说,这处罚都太重了!有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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