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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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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权不是法律,而该案的办案人,权力代替了法律,所以才弄出来这样一个重大冤案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实错了,仍然利用手中的法权,骄横无理,使用出种种恶毒的手段,真令国人心寒。

发表于 2009-12-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委会成员应忠于法律,





       而不是忠于某个人的昏话!

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背叛!

发表于 2009-12-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委会成员应忠于法律,





       而不是忠于某个人的昏话!

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背叛!

发表于 2009-12-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委会成员应忠于法律,





       而不是忠于某个人的昏话!

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背叛!

发表于 2009-12-2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委会领导和崔均院长

发表于 2009-12-26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前的人民二字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发表于 2009-12-2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那个院长有不可推卸的渎职枉法责任,因此,依法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理由不受理申诉人的控告!

发表于 2009-12-28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那个院长有不可推卸的渎职枉法责任,因此,依法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理由不受理申诉人的控告!

发表于 2009-12-2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落实总书记"司法为民"的指示,

            建立纠错机制,

            彻底解决涉法涉诉伩访问题!

发表于 2009-12-2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诸多疑点不严办,办案人员读取侵权谁办

发表于 2009-12-3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此案提交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来审查到底是否有冤。

发表于 2009-12-3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此案提交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来审查到底是否有冤。

发表于 2009-12-3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2-3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再次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再再次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的申请书

政法委、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依法为子张雍伸冤。近七年来,已先后分别数百次书面向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申请“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和书面申请对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依法释明的申请书,至今尚无任何正面回应!现再次具书申请:

1、申请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和对判决、裁定、通知书依法书面释明;

2、申请或依法对(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2005)川刑监字第45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119号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理由如下:

一、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依法,法院的全部判决从内容、形式、到程序、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1、万恶的公安。20028月,本镇原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女充当受害人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采取“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本案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依法,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的罪打入牢房!

2、罪恶的判决。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但仪陇县法院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用公安孙政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子张雍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可该院审委会竟然把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有效的“瑕疵证据”定案,维持了原判。于是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均由于办案法官受下级“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作出了违法裁决的通知书。特别恶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法官公然“以我院的名义”,偷梁换柱,加盖“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一个伪造的通知书,把程序走完。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和相关权力机关的人。这是谁在背后将国家司法公务人员的特权指数建立在了践踏无罪公民人权自由的痛苦指数之上的???因此,本案从公安侦查,到检察机关公诉,法院的审理判决,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6、43、44、141、162条的规定,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以牺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准则,追诉完全无罪的张雍,侵犯了无罪公民的人权和自由。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铁证如山!

二、申请人的请求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1、按《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四级审判机关均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国法如山,绝对不允许突然法律的底线,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以重刑。审判机关制造出了旷世奇冤,依法,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全力纠正的义务。现行法律和党中央绝对没有:有错不纠,将错就错,顽固到底的规定。这是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和申请对全部判决依法释明”的重要理由之一。

2、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这是申请立案重审的关键法律依据之二。

3、请求依法对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这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三。

4、根据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5号、(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本案申诉人的申诉和合理诉求应“公开听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防止暗箱操作,继续藏垢纳污。这是重要理由之四。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的条条明确规定,铁证如山的无罪证据,难道还不足以满足“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和立案重新再审”的条件?因此,请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案,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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