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明被刑拘之后,警方找到我,他们陈述了三个意思:第一,我提供的录音和监控,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来控告他们“诬告陷害罪”。第二,我需要能找到当时被他收买的商户来当人证,那样才能让检察院批捕。第三,我那天下手有点重,三人轻伤,两人重伤也足够判刑了,只不过我当时是出于正当防卫,他们也就当扯平了。
没想到判个罪名还要那么麻烦,接到指示后,我去找了几个佳美名下的商户,我一见面就表达了我不会深究他们责任的意思,希望他们配合我去提供人证。但令我没想到的是,这帮人根本不吃我那一套,他们装出一副啥也不知道的样子,任我三十六计,就是装疯卖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