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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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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领导诬陷下属  监察滥杀无辜  铁证冤案难雪  寻求法纪公正
我周启湘系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代寺镇原计生办主任,因工作坚持原则,惨遭贪毒领导、富顺县监察局陷害……
1、监察局隐瞒、伪造证据,陷害我贪污两万多元,至今无任何证据
2、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审计局、检察院、会计所等查证:我无贪污!
3、贪污犯罪,我求刑维权,司法机关不受理,监察局鼓励干部贪污
4、铁证否决贪污,监察局违法侵权不纠,法律人权、公正良知何在
贪毒泼妇诬陷下属。富顺县代寺镇副镇长肖建庚涉贪保证金7445元、捏造事端干扰工作等恶习,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她意见,肖怀恨在心恶意诬告、陷害我贪污四万多元。在富顺县检察院调查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县计生主任600元单据报销,与县监察局个别领导狼狈为奸,挥霍公款两万多元等等。
富顺县监察局捏造冤案1、1996年12月该局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再调查,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称我跑了不然刑拘了,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1998]1号文件《关于周启湘贪污问题的复审决定》陷害我贪污18495.53元(原为21475.50元)。
2、自贡市监察局称“我局[1998]19号文件仅是维持并未改变富顺县监察局的决定,此后你提供了新的证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多次转送该局查证,有错就纠,你找县上解决”。县监察局以“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推诿,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以此掩盖冤案真相,至今没有贪污铁证。
    事实铁证否决监察局认定的贪污(新证据经代寺镇政府2008年1月10日批示等合法取得)。
1、所谓贪污款,1995年10月4日我按规定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及铁证证明,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富顺县审计局审计、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又如富顺县监察局“文件”将入账超生费18075元认定为“其他资金”,是何种资金?来源何处?贪污证据何在?
2、2008年5月18日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依法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提取该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
3、我多次求刑维权诉至市、县法院、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没有贪污证据,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
上述证据证明我没有贪污,否则富顺县委、检察院等六部门岂不包庇渎职!?
四、富顺县监察局执法犯法,恃特权侵犯我合法权益
(一)程序违法1、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并以此非法没收,违反《宪法》第13条、《监察法》第4条、第46条规定;
2、立案至我收到处罚文件时间14个月,复审时间107天,违反《监察法》第32条、第39条法定时限。
(二)实体违法1、隐瞒、伪造证据,欺骗、阻止自己委托的会计所纠正假“鉴定”,以荒谬“官文”陷害敬业干部,触犯《刑法》第243条、《监察法》第47条、《宪法》第5条规定;
2、贪污两万多元已构成犯罪,不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402条、《监察法》第43条犯渎职罪;
3、敲诈我合法财产两万元,捏造冤案不纠,违反《宪法》第41条、《刑法》第254条、第274条、《监察法》第47条规定。
(三)适用法规错误: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罚我,本规定最高处罚权限为“贪污数额不满两千元”,贪污两万多元只能适用《刑法》第383条最高刑7年。
(四)欺下骗上耍无赖: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拿出贪污证据、移交公审或质证,凭证据说话”,省市监察局、市县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数十次要求富顺县监察局“查证纠错”,该局既无贪污证据,又无法否定我无贪污的铁证,更不敢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超越和滥用职权,坚持违法侵权不纠。
我奉公守法敬业,不畏权势敢说真话惨遭陷害!时下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四风建设”,请监察局“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身为执法监察者,却是死要面子、目无法纪的权力腐败者,情何以堪!请求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冤案。我坚信法律人权尊严、天理正义,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综上:我含冤告状无门,被迫求伸张正义,惩权力腐败,还无辜者清白,促社会和谐,谢谢!
本冤案铁证如山,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鸣冤人:周启湘 电话13990024005.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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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想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恳请支持,谢谢了!

发表于 2013-11-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个事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从而严肃查清事实真相,给人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3-11-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怎么也不能这么没有良心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何在?包青天来主持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补充说明:富顺县监察局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言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保证金未入帐”为由陷害我贪污。并称“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该所十三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指出:“①1998年5月12日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②我所找周启湘核实账款,该局称周跑了不然刑拘了;对款项未做全面的财务收支审计(该局未提供证据),否定款项贪污。③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审计查证款项,因该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委托其他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至今掩盖冤案真相,拿不出贪污证据。
    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原代寺区、乡镇计生主任证明“保证金要退还对象,当时乡镇计生办不作收入账,收退款、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我按规定已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花名册移交会计按册退款,至今无差错。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反贪局及原自贡市审计所查证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铁证证明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补充说明:富顺县监察局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言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保证金未入帐”为由陷害我贪污。并称“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该所十三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指出:“①1998年5月12日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②我所找周启湘核实账款,该局称周跑了不然刑拘了;对款项未做全面的财务收支审计(该局未提供证据),否定款项贪污。③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审计查证款项,因该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委托其他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至今掩盖冤案真相,拿不出贪污证据。
    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原代寺区、乡镇计生主任证明“保证金要退还对象,当时乡镇计生办不作收入账,收退款、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我按规定已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花名册移交会计按册退款,至今无差错。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反贪局及原自贡市审计所查证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铁证证明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发表于 2013-11-1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任期间不做收入账,花名册也基本你写,老百姓的钱就你个人说了算,估计你个人闷得吃了,被领导检举哟。
发表于 2013-11-1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看到家乡的一个帖子 很感兴趣 还是代寺的  。我从代寺出来都10多年过去了,现在在成都主要是出租车,偶尔回代寺老家 ,我有2个姐姐,我是超生了,当然被处罚是国家的政策,也该。但是当时我是90年代出生的,楼主也是90年代代寺的计生办主任,想来就是你对我执行的处罚行为。我想问的是,当时我爷爷交了保证金给你们,你们看得我爷爷年龄大,又是文盲,发票没一张,收了保证金就走了,到现在也没退还。还有交的罚款也没有票据,请问 ,这钱到哪里去了,我一直都疑问。今天看来这贴子说明了问题,你个人把钱吞了,被处理了 ,我就想,为什么如此一个做了坏事的人 还能喧嚣,招摇过市,现在是言论自由,但是你这种自由伤害了所有代寺的人,丢丑丢到外面了哟。你个人又管钱、管账本、管花名册,会计和出纳你一个人干,你整的钱多哟 ,10多年过去了,你把证据全部销毁了,现在出来喊冤。你娃 瓜得可爱哟,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我首先感谢支持参与,今拜读帖子,回复如下。
    一、关于96年1月前计生经费管理情况。1997年2月3日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分管财务副主任、代寺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书面证明:1、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出纳,管理本乡镇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代寺区计生办专职会计负责监督审核做乡镇计生财务账(管辖代寺、石农乡等八个乡镇)。2、乡镇计生办征收超生费,罚款单据在区计生办会计处签字领取并核销,收支每月在区计生办审核入账。3、计划生育保证金:乡计生服务室在婚前健康检查时收保证金并开出收据,将名册金额交计生办主任,凭收据、花名册退还对象。因为该保证金要退还对象,不是计生办收入,所以不作收入账,收款、退款和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
原富顺县监察局一直回避县、区计生主管部门,无知计生经费管理及惯例,妄加臆断。
    二、情况简述:1、1994年3月我调任石农乡计生办主任,上届主任未移交保证金,是分管副乡长肖建庚指派70多岁的临时人员聂某管理此款(违反县经费管理规定),经县、区督促,1994年5月19日按花名册金额为18075元,聂某移交10630元,差款7445元至今下落不明,肖建庚、聂某不能说明原由,我不同意接收,肖指令在乡计生办划拨7445元补足。
    2、1995年9月由代寺乡、代寺镇、石农乡、福堂乡(后李子铺乡)合并为代寺镇,任命我为镇计生办主任。计生办内设三个组各司其职,一是勤务组,我和会计、出纳、资料员4人,我负责上情下达、规划安排、镇村干部计生考评、协调工作。二是政策法规组12人,其中原计生办主任(专职干部)4人负责超生处罚及收款,计生政策、计外孕落实。三是宣传服务组5人,负责安环及收保证金、孕检宣传工作。
    代寺镇党政指示各部门资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统管;原石农乡保证金:1994年5月20日至1995年9月收17650元,加上聂某移交和划拨款共计35725元,已退款8900元,累计余额26825元,加上乡服务室收的检查费1975元合计28800元,1995年10月4日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监交人:镇党委副书记喻某;接收人:财政所出纳牟某。413户总额26825元的保证金花名册移交镇计生按册退款,至今无差错。
2005年11月28日我到镇财政所复印“原石农乡计生办财务账务移交清单”及该所款项移交证据(注:我持的此移交清单,96年12月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拿去,至今未归还)。
    综上:1、原保证金都不作收入账的原因是:款要退还对象而不是收入,这是上级管理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并非个人创举!本人更无此能耐!我的创举是“罚款清单”,即:90年10月我到中石镇初次接触计生工作,经大量调查发现:超生处罚标准差异巨大,有的交清了罚款,又要其交罚款等等,群众怨愤。对此我推出实行“罚款清单”制度: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征收,对缴清罚款的,统一核发“罚款清单”,不再向超生户收款,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此举在全县推广运用。
    2、所收罚款、保证金都要开收据,我绝对不存在收款不开收据的问题,欢迎举报(有人证都行,因为处罚时,都有镇村干部等约十余人参加),如能司法机关公审,我不胜感激并酬谢1万元!至于其他人有无此问题,我不敢保证;如镇计生办黄某,2002年被县检察、纪检部门查出贪了8万余元外逃被通缉。
    3、镇计生办21人,工作面宽量大,但分管副镇长肖建庚却滋事生非,仅举冰山一角:如明星村长聂某之女想到计生办工作,肖叫我通知她上班,因计生办无人事权而回绝。经党政研究不同意,肖却对聂某谎说:党政领导都同意,是周主任不同意。为此聂某多次找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肖的意见,要求党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此肖建庚恶毒写信诬告我,伙同计生办黄某以“代寺区纪检组”名义四处搜罗证据,指派黄某同县反贪局三名检察官到我曾工作的中石镇等地调查。此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县计生委主任600元的单据到县计生委报销等等,冤案由此发生……
肖建庚与富顺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为了致我于死地,泯灭良心狼狈为奸,挥霍代寺镇计生办公款两万多元,98年5月12日委托原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谎称跑了不然刑拘了(当时胡建国叫我在家等侯),骗取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陷害我。该所13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明确指出:“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范围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对其财务收支未作全面审计,因监察局未提供相关证据,否定所贪款项。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复审,因监察局长阻止未果”等等。县监察局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掩盖冤案真相至今。
    4、监察局陷害我贪的保证金:时间是1994年3月我调入石农乡18个月期间内所收保证金,此款均在移交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之中,交款人也在移交的413户花名册中,且退款无差错。1996年1月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同年8月县审计局审计、1997年1月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2008年5月18日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到该所提取了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
    2008年1月10日经代寺镇政府批示,我才合法取得相关新的证据,市审计所才得以审计。
    如果我有贪行为,一是富顺县委、检察、审计等六部门则包屁渎职!二是根据《刑法》第383条、《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局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该局不敢移交(事实是已移交县检察院反贪局,经查实无贪污证据被退回)。相反,我多次向市、县法院、检察机关诉求负所贪的刑事责任,监察局又去无理取闹;该两院以“经富顺县检察机关查证无贪污证据、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1998年7月县法院向监察局发出“司法建议”。
    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和省市纪检监察、市县人大、政府信访局等以“属地管理原则”数十次转送县监察局查证办理,2013年8月县检察机关再次将我无贪证据以“移送函” 移送县监察局自查自纠,该局无任何事实证据,也无法否定我无贪的铁证,更不敢移交或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强权违法侵害我合法权益。
    5、本人工作以法律政策、凭良知办事,对组织和计生对象问心无愧,更未以权谋私,也淡泊名利,如96年8月我曾书面向组织辞去主任职务,为何对此事如此执着?一是讨一个公道,维护合法人权;二是诉求检察、纪检等彻查,还事实真相,彰显公平正义和法纪。三是警醒违法滥权、整人害人的臭虫,不要再作威作福,不要再坑害正直无辜……法治社会不容假丑恶,相信天道酬正,善、恶必有报,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今公诸本冤案,是被逼奈何之举!都有事实铁证,并负法律责任。再次感谢各位关心支持!周启湘敬上。





发表于 2013-11-1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检察院、上级监察机关等彻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处理。

发表于 2013-11-1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车黄师傅 发表于 2013-11-12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突然看到家乡的一个帖子 很感兴趣 还是代寺的  。我从代寺出来都10多年过去了,现在在成都主要是出租车,偶 ...

谢谢你的参与,你所出生时本人应该没到代寺,我是95年9月撤乡建镇时才到的代寺,而且是其他专职人员处罚征收,与我何干?就算是处罚,收款须打收据,你说无证据,有人证也行呀,不是一人单独处罚,镇村干部等都要参加,而且要写材料和处罚决定书等等。一个人说话做事要讲事实和良心,随意骂街是缺乏教养、素质,有理说理!

发表于 2013-11-17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9号:谢谢你的参与!就你所述,我是95年9月撤乡建镇时才到的代寺,工作地主要是原石农乡片区。超生处罚是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罚收款,与我何干?如果你说的收保证金或罚款没开收据,有证人也行啊,处罚时镇村干部须参加,要写材料、写处罚决定书,他们都要签字才有效,不是一人可完成的程序,更不可能暗箱操作,只要是事实,都能证明清楚的。有什么问题可以探讨,祝你在他乡发财!

发表于 2013-11-1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9号:谢谢你的参与!就你所述,我是95年9月撤乡建镇时才到的代寺,工作地主要是原石农乡片区。超生处罚是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罚收款,与我何干?如果说收保证金或罚款没开收据,有证人也行啊,处罚时镇村干部须参加,要写材料、写处罚决定书,他们都要签字才有效,不是一人可完成的程序,更不可能暗箱操作,只要是事实,都能证明清楚的。有理说理,骂街或妄加指责,只能说明教养和素质!祥情请看上述回复,有什么问题,大家探讨,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富顺杂谈帖子今天才看到了,我也说一点事:96年大约6月,代寺镇因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草茂村有做引产的妇女未按时安环,要扣村干部现金,村上核对6组某妇女根本未做引产手术,镇计生办周某马上派2名工作人员同村干部去调查,6组某妇女从未做过引产手术,还在家干活路。他们同后来的周某到石农卫生院调查,该院长被迫才说,是同肖建庚一起伪造的引产手术证明及300多元假药发票​,到计生办报销的,是肖建庚在卫生院拿了补药,用这种偷狗戏鸡的方法来抵销的,当时计生办还写了材料的,千真万确,其它还很多的,如果要我作证,请网上通知,我叫你们到成都某地见面在说。

发表于 2013-11-2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本人支持楼主的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疾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检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如果属实,将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机关侦查后否定了所贪,后来监察局又认定所贪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所贪是事实,监察局、检察机关、富顺县委县政府以及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有贪,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试目以待……
    定罪处罚要有事实证据支撑,凭证据说话,否则就是冤假错案。96年前哪个单位收保证金作为本单位的收入?谁又敢动用此类款?难道群众退不到保证金不找政府吗?可笑的贪污案!

发表于 2013-11-26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今晚吃了酒兴奋睡不着,无意间看到了。我也说几句,我是代寺镇合村后明星村的人,95年代寺合镇后,分管副镇长肖建庚每次到村组干计划生育,只要没有周主任,她们除了吃村上的外,还要村上给补助,我们到计生办报账,周主任审查时就不同意报,理由是镇村干部大会上党政领导和计生办多次强调:镇干部下乡不准以任何名义在村上领补助,加之你们村账上还欠款7000多元,等于是贷款发不该发的钱。为此我们还与周主任理论,你们镇上当官的要我们给钱,敢不给吗?也知道肖建庚的历害,谁敢不从?后来周没办法,还是叫计生办会计李某报了。现在应该都能查到肖签字领钱的账,是多次到村上领钱的,是千真万确的事,我敢负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12-1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合法权利大于天!

发表于 2013-12-1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政府为弱势群体办实事,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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