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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新闻] 城管叔叔又调皮了。。。(营山县城管执法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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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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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3   5分钟时间。缴获麻花一大袋,那什么米花糖2大袋。其余没看到了。  总的来说,有进步。。没有打人。没有动手。城管叔叔就暂时保管了几袋东西。这东西,最后去处,无人能知。

呵呵。
————————————————————————————————

营山县城管执法局回复如下:


2013年12月2日下午,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在整治中对长期占道经营的个别经营户进行了物品暂扣,并于12月3日上午对来领取物品的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处理。

  楼主此贴中的代某某长期在县会展中心一带占道经营,在屡次劝导跟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执法大队对其占道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存(俗称暂扣),

  12月3日上午,代某某来到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指出其错误,并说明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

  代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念在其态度诚恳并保证不再占道经营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其免于处罚,并返还了暂扣的物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1..2..7、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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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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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调皮总要挨打,大泽乡下雨哪天,我看他们哪里躲!
































































发表于 2013-12-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算文明执法了:lol
不过做生意的别占道经营啊,给城管一个执法的理由。

发表于 2013-12-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必须得给力啊,诚求车道上面干净点。人行道上稍微畅通点。

发表于 2013-12-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也不容易~~~

发表于 2013-12-2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摆摊该管。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2-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也不容易   一边是低层百姓的谋生之道   一边是市民规范市容市貌的要求  左亦难  右亦难
发表于 2013-12-2 1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也不容易~~~想当个好城管也挺难的

发表于 2013-12-2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难,

发表于 2013-12-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说实在的,有时候小商贩占道卖东西确实过分,路都堵了,还留下一堆垃圾,如果不管任其发展,城市肯定就乱了,而城管文明执法有好多小商贩根本视若无见。

发表于 2013-12-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难

发表于 2013-12-2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氏大官人 发表于 2013-12-2 17:18
调皮总要挨打,大泽乡下雨哪天,我看他们哪里躲!

假如大泽乡没有下雨,情况会怎样?:lol

发表于 2013-12-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花可以吃的达嘛。
发表于 2013-12-2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营山把外西街到磨子街全段,设为严管街,沿街禁摆一起摊位

发表于 2013-12-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灵♀ 发表于 2013-12-2 20:15
假如大泽乡没有下雨,情况会怎样?

假如大泽乡没有下雨,起义是必然的。

发表于 2013-12-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什么事情呢都是好说好商量的,人呢大多数都是通情达理的。除非碰到那些都不讲理的龟儿子。

发表于 2013-1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整顿,管理
发表于 2013-12-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2月2日下午,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在整治中对长期占道经营的个别经营户进行了物品暂扣,并于12月3日上午对来领取物品的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处理。

  楼主此贴中的代某某长期在县会展中心一带占道经营,在屡次劝导跟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执法大队对其占道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存(俗称暂扣),

  12月3日上午,代某某来到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指出其错误,并说明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

  代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念在其态度诚恳并保证不再占道经营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其免于处罚,并返还了暂扣的物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1..2..7、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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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3: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哦  城管处理结果很好哦  让流动摊贩认识了错误  也还回了扣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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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城管执法局 发表于 2013-12-3 12:06
  2013年12月2日下午,我局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在整治中对长期占道经营的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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