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土地资源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邻水县东北部新区“北新豪苑”安置房工程一、二、三标段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我们通过查阅多部招投标法规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确定十家品牌电梯。据了解,这十家品牌电梯在发出公告之前已被人串通,且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看出,明显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现象存在。如不严肃查处,将使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也有悖于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项目二、三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内容中看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选定属于暂列金范围的电梯品牌,分别为:上海永大品牌、江苏方正品牌、浙江梅轮品牌、杭州西奥品牌、杭州施密特品牌、珠海三洋电梯品牌、沈阳博林特品牌、苏州富士精品牌、(中国)奥的斯品牌、森赫品牌。一个电梯厂家只能授权一个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该条款的违规设置造成的错误行为一是使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最多只有十个单位,排斥了其他潜在总承包投标人的投标,使项目招标不具备竞争性;二是作为暂列金的电梯本应该由发包人和中标的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但是在发包人确定总承包人后就直接确定了分包电梯的品牌,从而规避了暂列金电梯的招标。该条款违背了以下中省市颁布的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前文电梯属此范畴)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内容与《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2.9条明确规定相抵触,2.9条规定为:“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前文电梯属此范畴),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内容与招标文件必须引用的《广安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四章第二节 4.3.2规定自相矛盾。第四章第二节 4.3.2规定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前文电梯属此范畴),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以及15.8.1之规定“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由于该项目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为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望各位领导及相关单位能尽快纠正这一违规违纪行为。 反映人:李秀军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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