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十二帖:如同儿戏的信访复查复核结果,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本帖将再次质问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富顺县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何对本人在富顺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据俱采取回避、敷衍、视而不见的态度,亦不作正面回复,只是一味推委,无视违法者的不法行径对我方权益的损害,助长其强盗行为,更为其大开方便之门,玩弄权术,纵容、庇护违法者,使其有恃无恐、逍遥法外?!难道我方出具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国家又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将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倒不认?值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之际,此关键问题各级信访复查复核机构既不能进行认真审查,而只是一味附和基层滥调,试问何以服人?故本人在此亦提出如下两点疑问:
1、就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复核结果提出质疑。
2、就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结果表示不解和遗憾。
在本人帖子: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八贴: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一文中,我就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及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一并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并在其后分别列出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两件事项的官方答复,即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郭仕兵一事之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关于郭仕和一事之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文件。
然而,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复核结果实在令本人感到万分蹊跷、匪夷所思。这倒不是因为其在2014年6月23日给出的复查复核结果依然维持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因为其结果乃是意料之中事。在我本人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之际,对方在尚未开展复查复核工作之前已然将结果事先告知了本人。言外之意,实乃讥讽我多此一举,各级政府肯定是互相维护其最初的意见,怎会将一普通百姓的诉求真当回事呢?!但我实不明白,相关部门办事为何能如此儿戏?!我本人一并呈报的两件复查复核申请材料,到头来,却只回复了我一件,即针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文件(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进行了答复,然所谓答复,亦是走过场,随声附和,不外是坐在办公桌前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意见重新誊写一遍,然后在文件上加盖“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敷衍了事而已,丝毫看不出有何地方是认真负责地实行了复查复核!相反,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郭仕兵违章建房一事)只字不提,并不予(或不敢)正面回复,因为究其性质明明就是违章建筑,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简直背道而驰!试问又如何回复呢?所以采取装聋作哑,试图一拖了之!当然也更谈不上有什么解释、说明。想来,“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方面也是自知理亏,便只好用此等卑鄙手段搪塞如我这般既无权又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另一方面,却又如同患了软骨症一般对违法者大开绿灯,郭仕兵的违章建筑在没有任何政府方面回复的情况下,居然又热火朝天地再次开始施工,直到完工!
难道这就是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乃至“打违办”时常挂在嘴边,大肆鼓吹、宣扬的对“违法违章建筑零容忍”?!
试问,这是我党内某些政府官员对待百姓上访,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正确态度吗?既对百姓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进而又乱作为,更暗中授意管辖区的公安部门对上访之人实施行政拘留,变相打击报复!
事情拖到而今,已然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还多。我始因为相信政府而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问题,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再到后来的上访,不料依然四处碰壁,更被打击报复!想来实在令人心寒。
近期,中组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任务。其中,要求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村、社区干部违法违纪,甚至涉黑涉恶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并不鲜见。这些涉黑的村干部,向上代表“民意”,向下又是“权力意志”的化身,一身而兼两端,游刃有余,黑白通吃,实在是地方的要角。最令人讶异的是,颇有一些村官甚至私设公堂,包揽诉讼,完全成为地方公共秩序的裁决者。村民稍有微词,即会招致惨烈打击。凡此种种,均是时下中国基层治理需要严肃应对的现实。那么,又该靠什么来约束这些“村老大”?其实,部分村社干部逐渐黑化,甚至成为“红加黑”村官,症结正在于基层组织长期以来的纵容,乃至对于民意的漠视与抑制。从村官的遴选上,很多地方政府往往片面强调“能人治村”、“强人治村”,将表面的效率和秩序感作为政绩追求,从而使得一部分品德不好、唯利是图的所谓“能人”,通过选举攫取基层权力。另外,“苍蝇式”腐败(即农村基层腐败)的蔓延,离不开转型期社会,农村与基层的巨大变迁这一背景。遏制“苍蝇式腐败”,加大有针对性的打击力度固然不可或缺,但真正从制度上改善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系,更是长治之道。“苍蝇式”腐败与“老虎级”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界限,甚至如观察者所言,大多数“老虎”都是由“苍蝇”进化而来的。加之“点多面广”大量存在,距离民众更近,直接标示一个社会的清廉程度,巡视组指其“不容轻视”绝无夸张之意。但也正因为牵涉面过广或说已经深入社会肌理,对于“苍蝇式”腐败,既需要露头就打的集中式清理,更需要在治理层面实现革新,重新塑造基层的治理结构与土壤。
看来,中央的指示,到了市、县、乡镇,也未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啊!
附:“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回复(至今尚缺对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文件的回复!)及“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 自府信复核[2014]1号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复查意见,于2014年5月28日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本机关复核意见如下: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十分重视你反映的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认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复查意见是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应予维持。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盖章:(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自公复决字[2014]03号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富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缪建勋 职务:富顺县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郭仕和,男,汉族,家住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富顺县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作出富公(东)行罚决字[201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四日不服,于2014年5月31日向自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郭仕和非法侵占申请人家祖坟坝用以建房,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进行阻拦,反遭郭仕和殴打,申请人只能进行被动还手。在派出所调解时,郭仕和又提出建房施工损失等无理要求,致使调解失败。因此,该事件是郭仕和嚣张蛮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请求撤销富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家祖坟与郭家新建房屋的边界争议,经镇、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查、复查已有明确结论,且对申请人家祖坟未造成损害。但申请人仍然不服,并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引发双方当事人互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郭仕和在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新建房屋与申请人家的祖坟坝发生用地争议。申请人在向镇、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期间,于2014年4月7日11时许,以郭仕和修建房屋侵占其祖坟用地为由,申请人用脚蹬郭新砌的砖墙,致使双方因此发生抓扯打斗。造成申请人鼻部受伤,郭仕和后脑部受伤。2014年5月14日富顺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郭仕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郭仕和因修房用地发生抓扯打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富顺县公安局分别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郭仕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其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富顺县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作出富公(东)行罚决字[2014]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盖章:(自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五份,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