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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粔撧誘惑

[群众呼声] 原四川营山公安耍魔术包庇杀人案-现营山现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白兵同志我的申请有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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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耍无赖,不敢重新鉴定还实在?

发表于 2014-10-3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耍无赖,不敢鉴定还实在?

发表于 2014-1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你是让楼主继续上访,还是停访息诉呢?

发表于 2014-11-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栽赃国家信访局,陷害访民,包庇杀人案。

发表于 2014-1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栽赃国家信访局,陷害访民,包庇杀人案。

发表于 2014-1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栽赃国家信访局,陷害访民,包庇杀人案。

发表于 2014-11-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当官的巴不得没人管。

发表于 2014-11-4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公安耍魔术,故意包庇杀人案,不敢鉴定还是营山仑安。

发表于 2014-11-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骗人局加否人院,出冤案。

发表于 2014-11-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有个骗人局,否人院,鉴定难等,冤案难平。

发表于 2014-11-7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骗人局的鉴定难等,否人院的冤案难平。
发表于 2014-11-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看懂是什么意思,字太多了!

发表于 2014-11-8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骗人局的鉴定难等,否人院的冤案难平。

发表于 2014-11-9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公安耍魔术,故意包庇杀人案,不敢鉴定还是营山公安

发表于 2014-11-1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黑就是“公检法”,该大力整治

发表于 2014-11-1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局就是骗人局,对本案不敢重新鉴定,用文字游戏骗人,包庇本此杀人案。版主:为什审核通不过?请告知其原因

发表于 2014-11-1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

发表于 2014-11-2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棍棒下的冤魂

                                                                             法医徇私枉法 凶手逍遥法外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双流镇长岭村,村民方林祥于一九九四年农历二月初一晚,路过本镇高石村,村民李登民屋前,被李登民等人错以为是贼,用棍棒.扁担将方林祥活活打死,拖入家中牛圈,用稻草盖上,然后叫其同胞兄李登俊移尸到后山的麦地沟里。然而公安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包庇杀人凶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经查实从案发七天后发现被害人方林祥尸体在李登民屋后山上麦地沟里的姿势和“现场”分析判断:本案绝对是一宗移尸案,因发现被害人尸体在麦地沟里的姿势,是完全趴着的,双手操围合拢,双脚伸直合拢,被害人外裤脱至膝盖下,且周围麦苗没有损害一株,无任何挣扎的痕迹等。

    二,经查实从公安干警把被害人的尸体从麦地沟里抬到附近的石板上,法医“尸检”时,被害人长子方久明,亲弟方先发及围观群众(代淑碧,刘群碧,李文光······),亲眼看见法医只把方林祥的上衣扣解开,直接就解剖并发现被害人心脏肿大,胸腔内有大量淤血。

    三,经查实从理发师(陶寿全)给被害人方林祥尸首剃头时(当地风俗),理发师发现被害人方林祥脖子可以左右偏动(骨头断裂),四肢和其它部位都是僵硬的。

    四,经查实从被害人方林祥尸体入棺前,帮忙换穿衣服的人(周庆富,胡培玉)擦洗尸体时(当地风俗),发现被害人尸体.背部.腰部.臀部全部都是泥巴(主凶李登民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作的手脚),帮忙人就用水洗了三遍,后用白酒洗(因尸体有异味),帮忙换穿衣服的人亲眼看见被害人尸体背部.腰部.腹部.胸部.臀部.手脚全身到处是用棍棒毒打的痕迹。

    五,被害人次子方久和清楚地记得:案发(一九九四年)当年六月十七日。主凶李登民在双流镇赶集,被害人次子方久和看见李登民准备在一个布摊前买布,方久和就走向杀人凶手李登民面前,指着李的鼻子质问:“李登民!你把我父亲方林祥打死了还有心思买布!?跟我走!”李登民做贼心虚,当时连一句话都没说,布也没买,灰溜溜地就跑了。

    六,案发次年六月,主凶李登民同胞兄弟李登俊给百货店老板邓群芳挑货物,无意中跟邓群芳说出:“我才不该把方林祥背到麦子地沟沟里,他现在跟我投梦,把我来找到起哟”

    七,二零零八年奥运会的前一个月被害人亲人多人多次又到市公安局.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上访。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双流镇派出所原民警张伟民(张伟民系被害人亲戚,现已离休)托人捎信,叫被害人次子方久和去他住房四楼,张对方久和说:“你爸爸打都打死了,这么多年了,你们都没告了,你们去叫他们(李登民等人)赔点钱算了”。方久和当时回答说:“要公安局出面!”张说:“公安局不会出面,你们自己带一帮人去,公安局就不得管嘛。”方久和就问张:“听说主凶李登民叫他堂叔(李文光)去买通了公安局。”张说:“哦!他(李文光)旧社会就是打烂官司的,你们怎么告得了嘛!”注:李登民堂叔李文光住双流镇派出所斜对面,同原所长(余言贵)关系密切。

    八,民警张伟民在被害人方林祥尸体发现接到报案后,同原所长(余)先后两次到过“现场”首次查看后,和所长(余)走访了主凶李登民,李登民说:“被害人方林祥是李登先妻子邓刚贞用扁担砍死的。”这一事实是张伟民亲手执笔,所长(余)在场,被害人亲弟方先发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所长(余)看到方在方在旁听,立即就支走了方先发。次日下午,县公安局刑警队法医“尸检”时,民警张伟民也在场。

    九,二零零八年奥运会前,市公安责成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但县公安局专案组干警在调查走访目击证人和群众时,仍在书面材料里做了手脚(虚假记录),企图蒙混过关。

    十,二零零九年六月中下旬,公安部的同志到南充市公安局检查工作,对本案也作出过批示(因家人前后六次到北京公安部上访):要求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但县公安局以信访终结为由(解决两万元钱困难),拒不纠正错误,并且压制.打击.报复上访申诉群众,强行将上访申诉群众(方久和)同志先后两次抓去县.市精神病院变相关押,非法限制其人生自由。人命关天被棍棒.扁担活活打死后,移尸麦地沟里的特大案件!杀人凶手李登民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反而把被害人亲人抓去非法关押。天理何在!?王法何在!?

    十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被害人亲人再次去凶手邻居陈富强家调查,陈富强无意之中说出了帮凶李登梦叫他到过案发现场,并亲眼目睹了方林祥被活活打死后的惨状。陈富强说当时办案人员曾调查过他,他一五一十(实事求是)地告诉了办案人员,陈富强又说当时办案人员在书面材料里也有可能做了手脚。(陈富强当时是该村社干部)。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尸检做了明确的规定:尸检是尸表的检验和尸体的解剖的检验。而本案法医“尸检”时,仅把被害人方林祥上衣扣解开,直接就解剖(只进行了尸体解剖的检验,而未脱光衣服进行尸表检验)。法医解剖尸体后,就叫不懂法律的家人把尸体抬回去安葬了再说,谁知不懂法律的家人安葬了尸体后,又去找公安局,公安局却说被害人方林祥是饿死的。很显然,这说明法医“尸检”时,是在走过场,为了瞒天过海.掩人耳目.欺骗不懂法律的群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杀人凶犯,从而妄想永远达到为杀人凶犯开脱罪证,洗脱罪名的目的!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采取隐匿,隐瞒事实真相,违背法律的手段做虚假鉴定,在书面材料里提供虚假意见······


    十几年来,被害人亲属为讨一个说法,为给被害人方林祥伸冤,数百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可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敷衍,欺骗,各位领导,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们,我们谁没有父亲?!被害人亲人内心的感受和伤痛可想而知?!但时至今日仍未遇见包青天,任长霞,王立军似的好公安局长。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全面客观真实,十几年的冤假错案,现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是任何人再也欺骗.掩盖.歪曲.包庇不了杀人凶犯李登民等人用棍棒.扁担将被害人方林祥活活打死后移尸麦地沟里的犯罪事实。本案杀人凶犯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为此我们再次请求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关注,有效监督及依法尽快处理好本案,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党和政府.政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方久明  方久平  方久和 13106866889

砸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十三岁少年离奇死亡,公安荒唐破案!

郭晓辉,男,汉,生于1973年1月1日,住营山县黄渡镇兰武村三组。系死者郭靖之父。
2007年6月8日下午4时许,邹柏林在学校大门口喊郭靖(死者爷爷郭裕轩亲眼看见、有目击证人金春桃亲眼看见,亲耳听到的证人有:陈小平、龙向东、尹建生、尹世林、卢兴俊、李国民等)去开教室门拿资料,但郭靖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
当天下午天快黑了,爷爷郭裕轩见孙子郭靖没有回家,便四下寻找,到处打电话联系,但毫无消息。直到2007年6月10日早上,学校对面一幢房屋的房东老板卢克俊,在顶楼房间内发现了郭靖的尸体。当时卢克俊的女婿陈小平向营山县城南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到了现场却未经过周密勘察就做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未上报营山县公安局。后经死者方家属人员到营山县公安局上诉时,营山县公安局才知道此事。在派出所不予受理的情况下,6月11日,营山县公安局迫于家属压力才开始介入调查,对死者进行了尸检,现场进行了勘察。6月15日,县公安局单方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认为郭靖系自缢死亡,没有犯罪事实。
现申诉人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郭靖死亡的答复不服,对公安机关处理此案时简单粗暴地下结论,对应让家属知情的材料和情况不透露、不公开,对案件诸多疑点不深入调查、不作结论等等作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归纳如下:
一、现有目击证人已经到营山县公安局做好笔录,证词如下:
2007年6月8日下午4:00左右,目击证人亲眼看到班主任邹柏林老师在学校大门口叫死者去教室开门拿东西,当死者去了教室后就被多人群殴。快到天黑时,那些群殴死者的人把死者面朝天背至死者生前住所(由于天气原因证人只能隐约看到在殴打死者的人中,其中一个1米72左右其他两个跟死者高度相当)
二、从2007年6月8日下午四时至发现郭靖尸体的2007年6月10日早晨,短短的两天时间,一个被老师邹柏林叫去开门的13岁初中生,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非正常死亡了,公安局却下结论为自缢死亡,但又对全案事实没有一个全面、科学的描述,并且不向家属公开尸检的详细报告书,这是一个正常、严谨的办案程序吗?
三、在案发现场,死者郭靖是半跪式上吊,没有发现舌头伸出,口吐白沫等上吊自杀者常见的现象,并且脚上穿着一双女式鞋。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费解、诡异的案发现场吗?少年上吊为何脚穿女鞋?公安局断定死者所穿的鞋子是他母亲的,但实际这双鞋不是他母亲的,因为他母亲鞋的尺码是38码,而死者所穿的鞋为35码,这点公安局未作任何解释和结论,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这正常吗?另外,加上旁边放的另一双女式鞋,案发现场的两双鞋都在营山公安局,并且他们已检测到了指纹,为何迟迟查不到鞋的来历和指纹所有者呢?
四、当时县公安局调查此女鞋为死者母亲之有,并有其爷爷鉴认此事是不真实的,因为死者爷爷只在东升住了九天,并不知道死者母亲穿的鞋是什么样子的、颜色及尺寸,在这样盲目的情况下签认下来的依据是情有可愿的。并且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死者母亲的脚尺码再做鉴定。
五、死者下半身全是青一块,紫一块的淤伤,而上身却没有伤痕,他如是上吊自杀,这些伤痕又作何解释?伤痕从何而来,是死者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能够完全排除他杀吗?
类似的疑点还有很多,申诉人只举出主要的几点,在此不作一一陈述了。综上所述、本案疑点重重,疑云密布,实属悬案。单凭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根本不能得出自杀的结论,并且不能排除死者系被人谋杀,并移尸案发现场,假造上吊自杀的可能。因此,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申诉事项,请求相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为民伸冤,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申述人:郭晓辉

发表于 2014-11-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十三岁少年离奇死亡,公安荒唐破案!

郭晓辉,男,汉,生于1973年1月1日,住营山县黄渡镇兰武村三组。系死者郭靖之父。
2007年6月8日下午4时许,邹柏林在学校大门口喊郭靖(死者爷爷郭裕轩亲眼看见、有目击证人金春桃亲眼看见,亲耳听到的证人有:陈小平、龙向东、尹建生、尹世林、卢兴俊、李国民等)去开教室门拿资料,但郭靖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
当天下午天快黑了,爷爷郭裕轩见孙子郭靖没有回家,便四下寻找,到处打电话联系,但毫无消息。直到2007年6月10日早上,学校对面一幢房屋的房东老板卢克俊,在顶楼房间内发现了郭靖的尸体。当时卢克俊的女婿陈小平向营山县城南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到了现场却未经过周密勘察就做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未上报营山县公安局。后经死者方家属人员到营山县公安局上诉时,营山县公安局才知道此事。在派出所不予受理的情况下,6月11日,营山县公安局迫于家属压力才开始介入调查,对死者进行了尸检,现场进行了勘察。6月15日,县公安局单方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认为郭靖系自缢死亡,没有犯罪事实。
现申诉人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郭靖死亡的答复不服,对公安机关处理此案时简单粗暴地下结论,对应让家属知情的材料和情况不透露、不公开,对案件诸多疑点不深入调查、不作结论等等作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归纳如下:
一、现有目击证人已经到营山县公安局做好笔录,证词如下:
2007年6月8日下午4:00左右,目击证人亲眼看到班主任邹柏林老师在学校大门口叫死者去教室开门拿东西,当死者去了教室后就被多人群殴。快到天黑时,那些群殴死者的人把死者面朝天背至死者生前住所(由于天气原因证人只能隐约看到在殴打死者的人中,其中一个1米72左右其他两个跟死者高度相当)
二、从2007年6月8日下午四时至发现郭靖尸体的2007年6月10日早晨,短短的两天时间,一个被老师邹柏林叫去开门的13岁初中生,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非正常死亡了,公安局却下结论为自缢死亡,但又对全案事实没有一个全面、科学的描述,并且不向家属公开尸检的详细报告书,这是一个正常、严谨的办案程序吗?
三、在案发现场,死者郭靖是半跪式上吊,没有发现舌头伸出,口吐白沫等上吊自杀者常见的现象,并且脚上穿着一双女式鞋。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费解、诡异的案发现场吗?少年上吊为何脚穿女鞋?公安局断定死者所穿的鞋子是他母亲的,但实际这双鞋不是他母亲的,因为他母亲鞋的尺码是38码,而死者所穿的鞋为35码,这点公安局未作任何解释和结论,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这正常吗?另外,加上旁边放的另一双女式鞋,案发现场的两双鞋都在营山公安局,并且他们已检测到了指纹,为何迟迟查不到鞋的来历和指纹所有者呢?
四、当时县公安局调查此女鞋为死者母亲之有,并有其爷爷鉴认此事是不真实的,因为死者爷爷只在东升住了九天,并不知道死者母亲穿的鞋是什么样子的、颜色及尺寸,在这样盲目的情况下签认下来的依据是情有可愿的。并且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死者母亲的脚尺码再做鉴定。
五、死者下半身全是青一块,紫一块的淤伤,而上身却没有伤痕,他如是上吊自杀,这些伤痕又作何解释?伤痕从何而来,是死者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能够完全排除他杀吗?
类似的疑点还有很多,申诉人只举出主要的几点,在此不作一一陈述了。综上所述、本案疑点重重,疑云密布,实属悬案。单凭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根本不能得出自杀的结论,并且不能排除死者系被人谋杀,并移尸案发现场,假造上吊自杀的可能。因此,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申诉事项,请求相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为民伸冤,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申述人:郭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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