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考生青仪轩

[群众呼声] 南充人事局太黑暗!暗箱操作本次公务员考录,第一名被第三名无理取代(已回复)

  [复制链接]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2-19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所有考试测评都结束了才说人家不够资格参加考试,当初人社局在资格审查时干嘛去了?是否失职?
总之,没有背景的娃娃要考上公务人员实在太难,不管怎样,我们更想看到公正的回复。

发表于 2013-12-19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你既不是“五项目人员”,又不是退役士兵,也不是应届生。如果未就业,你辞什么职呢?
QQ图片20131219233307.jpg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2-19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星当 发表于 2013-12-19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8楼的劳动合同比较说明问题,实习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的吧?

搞不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目了然。

这个在材料里有写,我是方便大队管理才签的合同,交警三大队也没有给我购买保险。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9 2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哈热闹了,老子喜欢看,坚决把徇私舞弊的腐败分子抓出来!

发表于 2013-12-19 2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顶一顶。光在这儿说说也不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目了然。

就此事,我已向国家信访办和中纪委投诉了。

发表于 2013-12-19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你既不是“五项目人员”,又不是退役士兵,也不是应届生。如果未就业,你辞什么职呢?

为神马你会有这些资料呐 还这么了解这些条条款款 这下怎么感觉这事水分更重了 那个第三名也是 自己考不起就切告别个 不过也是 仗自己家的背景 这种事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你既不是“五项目人员”,又不是退役士兵,也不是应届生。如果未就业,你辞什么职呢?

你如果说我就业了,那为什么交警三大队里找不到我的人事档案,我的人事档案为什么还在人才交流中心?
发表于 2013-12-20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o

发表于 2013-12-20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相信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人都是蠢材!!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12-20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第三名的条件对比下,看是否公正。

同时等人事局的回复。

发表于 2013-12-20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过程和结果。

发表于 2013-12-20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毕业实习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哎 感觉第三名关系真硬啊 难道我明年考政法也要先把职辞了 再考 考不上我喝西北风啊 不然考上了人家也要把我弄下来 楼主 你这不叫就业啊 实习算就业吗 有文件证明吗 今年考政法大有没辞职的人在啊

2015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2-20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3-12-20 0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社会需要公平。请有关部门出来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能忆秋 | 2013-08-23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2-20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丑男人 发表于 2013-12-20 0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在相信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人都是蠢材!!

我承认我有点蠢。;P

发表于 2013-12-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喊你放弃,就是说人家有关系,你考第一也没的用,人家已经预订了。这就是腐败,人事局的伎俩,利用就业与未就业之划分不清,利用职权蒙一个算一个,好让预订了的官二代畅通无阻,人事局不给一个说法,就找上级人事局直到问题解决!:@:@:@:@:@:@:@:@:@:@:@
发表于 2013-12-2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脑壳有点晕,说了半天,是不是人家举报你,有工作了还报名考试?违规嘛,这个问题真难回复,不晓得政策,关于你的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这个可以帮你解释,人事档案基本上都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单位是不的帮你存档案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