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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醉酒驾驶八种情形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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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27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起草原则。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重要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意见》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规定了相关内容。《意见》共有七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问:《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意见》对检验、认定醉酒驾驶作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故《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次,《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主要考虑是,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问:《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规定了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答: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问:您对《意见》的实施效果有何预期?
  答:我们希望《意见》的公布实施能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希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把《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对《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将及时研究解决。同时,也应看到,受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守法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此,预防和惩治醉驾犯罪重在综合治理,长期坚持。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发生。
小编微评:醉驾猛于虎,严惩酒驾不能只搞搞运动,只有来真的、干实的,才会让喜欢酒后驾车之人心存敬畏。只有高举严打必惩之剑,该刑拘的就刑拘,该判刑的就判刑,使其付出昂贵的代价,酒驾禁令才能真正奏效。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跟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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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09:04
开车喝酒是对生命的漠视!严惩!除去罚金和拘役还应该终身禁止駕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09:05
酒驾是应该重处,但是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太人性话了,对于有权有势的出钱就能过了,我们身边就能听到很多。就像逮到酒驾了,还没发电脑上就被人为撤销了!希望能现场定制入网上报,不得随意撤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09:15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守法,是每个驾驶员应有的基本素质。醉驾猛于虎,应严处,重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09:42
因醉酒驾驶肇成的一幕幕惨不忍睹的车祸真是太多了!所以应该严惩!重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0:10
酒后驾驶直接终生禁驾,交警当场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0:34
道路交通法规是所有国民共同遵守的底线,可不能只成为老百姓的法规。在违规违法上就得一刀切,有钱,无钱,有权,无权都受处理。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0:36
必须严处,但是这个社会执行起来太难了,全是钱权说了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00
醉酒驾驶是一把杀人的刀,也与严惩不后手软,也坚决执刑从重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00
醉酒驾驶是一把杀人的刀,也与严惩不后手软,也坚决执刑从重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00
醉酒驾驶是一把杀人的刀,也与严惩不后手软,也坚决执刑从重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24
不但要严查醉驾还应该严查乱用远光灯行为!现在好多开个好的的车车在会车时不但不变成近光还把大灯泡换成雪亮雪亮的!这种驾驶人是最不道德的!应该受到天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26
中国的法律对有权钱的人不起作用,对百姓执法却很认真。我们看到的太多,共党在不认真对待公平、人权、民生等系列问题。大家在看不到希望,中国就彻底完蛋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1:39
法律是制定给老百姓的,对有钱,有权的人就是一道幌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2:16
管的都是老百姓,有钱有势的一样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2:16
对于有权有势的人是没用的。国家出的每一个政策都是对付普通百姓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5:36
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东润风景小区最近几天就出现过一例,连撞三辆小车,随后撞坏小区门禁,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结果第二天就出来了!我曾很想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但是一次次的例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6:45
:victor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7:10
执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2-27 18:31
成都市和周边地区是酒后驾驶车辆最为严重的地方,很多都是有钱或是稍微有钱的人都是醉驾开车!出了事故再想办法!等到了那个时候才觉得晚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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