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春运即将到来,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为了营造祥和的节日气氛,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作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 此温馨提示:1、春运期间出租汽车禁止乱涨价。2、乘坐出租汽车时,乘客先上车后告知目的地,打表范围内按计价器显示金额给付车费,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乘客有权拒付车费。3、乘客招出租汽车时,尽量靠边,不要在道路中间以不文明方式招车,不要逆向招车。4、原则上不准出租汽车组合载客,组合载客必须征得首位乘客同意,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5、考虑我县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建议乘客与驾驶员多沟通,在车辆拥堵时间段、路段能够绕行或协商就近下车。6、以下行为属拒载,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时拒绝载客的;问明乘客去向后而不载客的。7、乘客投诉出租汽车时请记清车辆牌照、门徽号或者服务证姓名,说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情经过,我办会认真处理投诉。8、尊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成果,尊重驾驶员的人格,让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给市民服务的基础上,获得应得的收益。
投诉电话:5527127(上班时间) 96515
《南部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相关章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乱收费行为。以下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高于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费用的;
(二)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严禁将出租汽车违规交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
(二)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营运时,服从调派,按序出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旅客或欺行霸市;
(四)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五)夜间出城区或去偏僻地区时,应到就近公安执勤点办理乘客证件验证登记手续;
(六)拾到乘客失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驾驶员不得在客流高峰时段交接班;
(八)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
(十)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招揽他人同乘;车内无乘客且无其他任务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运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时拒绝载客的;
(三)问明乘客去向后而不载客的。
第三十八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乘客应当按终止服务前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
(一)不按规定支付过路(桥)费、站(场)费和应当由乘客承担的其他费用的;
(二)夜间出城区不随驾驶员到治安执勤点验证登记的;
(三)污损车辆设备或营运证件、标志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
(五)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品的;
(六)不告知目的地的;
(七)醉酒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随车人员陪同监护的;
(八)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付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搭载他人同乘的。
(三)制止驾驶员拒载、擅自载客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乘客直接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调查处理,乘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乘客投诉时一般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车辆牌照号和经营者名称;起止地点、租车时间;车票发票;其他有关证据。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的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问题复杂、取证困难的,调查处理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的服务、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要求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从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人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以及附设装置,及时将计价器送专门的检验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其费用及由此造成停运的经济损失由投诉者支付;不合格的,由经营者自负。
第四十五条 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多收费的,经查实后,由经营者予以退还,并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