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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购房至今未得到房住,还要这些购房户等多久?还有人管这些奸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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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16:01 | |阅读模式
各位领导:
广安市武胜县四十二户购房户于2008、2009年就与四川浩林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该公司的张浩元善于官商勾结,不修房子,专打官司,害得我们四十二户购房户至今无房可住。请各位领导管一管此事。像省高院一样,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理念。否则我们将逐级上访。
请各位阅读研究以下材料,并及时答复。



广安市武胜县罗娟、文云贵等四十二户购房会要房住的
请愿书
武胜县沿口镇和谐小区的开发商,是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林公司)与广安市佳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联合开发的。该项目共分A、B、C、D、E五栋房屋。其中A、B、C、D四栋房屋于2007年以前,已浩林公司自建自售完毕。余下的E栋房屋,浩林公司于2008年就对外出售了部分房屋并收款。2007年,因浩林公司的法人张浩元去四川大英县(白鹤坡60亩地)搞房地产开发,他就把E栋的房屋承包给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粮贸公司)修建,并委托该公司的代理人售房和收款,到2009年底,E栋的修建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时余下的房屋也全部出售完并收款。2010年初,E栋房屋的基础工程刚完工时,浩林公司的张浩元突然以2008年2009年已出售的房屋价格太低为由,要求解除他与粮贸公司2009年5月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野蛮武力阻止施工。粮贸公司就此事诉讼到武胜县人民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以(2010)武胜县初字第1299号受理了此案,审理后并作出了“该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的判决。但浩林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2011)广民终字第207号立案,并于2011年初审理,开庭时我们四十几位购房人都到庭参加了旁听。拖了八九个月,于2011年9月27日,二审法院以“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据”为由,裁定终止审理。
“另一案”是什么呢?另一案就是2011年9月4日,佳达公司又把他的合伙人浩林公司起诉到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他们两家公司于2005年7月17日订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简单的说,就是房价涨了,佳达公司要把E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去,独自一人开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时我们四十二户购房人都到庭参加了旁听。很快,(2011)广民初字第29号判决“驳回了佳达公司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佳达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审理和多次到案发地调查了解,同时(2012)川民终字第31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把第29号判决书、(2012)川民终字第313号终审判书和相关材料,立即交给了(2012)广民终字第207号的办案法官、按相关规定,收到这些材料后,已经完全满足了“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终止审理条件。就应无条件的作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终审判决。恢复E栋房屋的施工,使四十二户购房人早日住上新房。但二审法院却完全相反,故意作出了一个上不执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下不相信武胜县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况且又不信任(2011)广民初字第29号自己的判决,错误的裁定该“原审存在遗漏参加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撤销原判决,发回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29号案和川民终字第313号案开庭时,浩林、佳达、粮贸三家公司都到庭参加了诉讼,遗漏问题根本不成立。207号裁定书,不但没有起到化解矛盾作用,反而是节外生枝,只满足了不法开发商张浩元“官司打不赢,拖这些购房人几年得不到房住我也是赢”意愿,最终受害者仍然是我们老百姓。这个裁定没有以钱干预司法的质疑,二审法院最清楚。二审法院不清楚不等于我们四十二户购房人“不清楚” !为此,我们请求领导们彻查此案,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我们将逐级上访。
各位领导:为什么浩林、佳达公司都要解除合同,因为在2010年底,武胜的房价每平方米涨到3000元以上,利欲熏心的两家公司,于是就联手恶意串通,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首先是浩林公司要解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接着佳达公司又提出要解除《房地产开发合同》,其最终目的他们是想解除自己在2008年、2009年与我们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然后,每平方米加价2000元左右,再次重新出售。如果是这样,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已经等了三、四年该向谁要房?特别是浩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浩元,大英县人,不法开发商,一生劣迹斑斑。至从他卖了房从未来武胜县面对他的购房人,他收取E栋的购房款早已冲抵了该公司的债务。现在的浩林公司是一个债台高筑的空壳公司,张浩元为了逃债早已跳出浩林公司,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他亲弟弟张军,腰无半文。如果合同一解除,其结果是: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不但得不到房住,而且付了的钱还要打水飘。
各级各位领导们:说实话,自从我们与浩林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起,眼看同时在其他地方的购房人已住进了新房,大人上班,小孩上学,一家人安居乐业,生活其乐融融,而我们呢?一直生活在忧虑恐慌之中,奔跑在去政府、法院的路途中,特别是看到了二审法院207号裁定,更是感到心寒。他们完全忘记了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的理念!为此,我们四十二户购房人,请求各级各位领导管一管这些人,教育他们“作为要正、办事要公、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为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和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尽点职,圆我们四十二户购房人的一个要房住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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