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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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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3:08 |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特发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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