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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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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为了牟取利益,不仅自己捏造,而且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的事实,和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证据的事实,显示得清清楚楚。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枉法判决的证据链。无疑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意志的枉法判决行为。

发表于 2014-5-1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  举  信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已进入到了第二阶段,法院是否同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冤假错案,在铁的证据面前,上下级法院,上下级法官,或公、检、法三机关,仍然继续重演着相互推诿扯皮,拒不纠正,或上下统一口径,共同对付当事人,绝不认错。因此,访民何以感受到对每一个渉法渉诉案件有什么公平正义?何以感受到天理、国法、公道、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党和囯家领督促法院搭建诉冤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为了牟取利益,不仅自己捏造,而且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的事实,和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证据的事实,显示得清清楚楚。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枉法判决的证据链。无疑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意志的枉法判决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一但受到了冤枉,从此官司缠身,全家人得不到安宁,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更长,诉不清,道不明。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年月,什么地方,走访到哪一级,访到了什么人,受到的都是冷遇和敌视,听见的都是鄙视、喝斥和驱赶的声音,处处都有早巳挖好的坑。也就是常说的门难进,脸难着,不办事,幺喝出门。若大一个国家,竟没有讲理诉冤的地方!访民无不翻来覆去地经历着这种尴尬处境。

发表于 2014-5-1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4-5-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都是这样的了

发表于 2014-5-1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来,申诉人书面一万多次先后分别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违法通知书。
    (1)、(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7)119号通知书是私下串通伪造的。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法,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
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
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
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
审查核实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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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政法委在07年由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  
  
     4、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程序 、执法和履行职责上存在瑕疵。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
于07年3 月27日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参加的人有:该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 和一位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申诉人张煜、李世蓉 。听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和律师的发言后。高庭长、陈庭长和参会法官均表示:叫申诉人回家等候判决,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又在07年8日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 间是07年8月2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现已七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年余也可以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个案件一、二审的法官用自己的法律常识、自己的公心,
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
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发表于 2014-5-2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恶丑真的让人头疼,心痛。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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