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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粔撧誘惑

为什要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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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骗人局的鉴定难等,否人院的冤案难平。

发表于 2014-11-1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局就是骗人局,对本案不敢重新鉴定,用文字游戏骗人,包庇本此杀人案。版主:为什审核通不过?请告知其原因

发表于 2014-11-1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局就是骗人局,对本案不敢重新鉴定,用文字游戏骗人,包庇本此杀人案。版主:为什审核通不过?请告知其原因

发表于 2014-11-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安局就是骗人局,对本案不敢重新鉴定,用文字游戏骗人,包庇本此杀人案。版主:为什审核通不过?请告知其原因

发表于 2014-11-23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十三岁少年离奇死亡,公安荒唐破案!

郭晓辉,男,汉,生于1973年1月1日,住营山县黄渡镇兰武村三组。系死者郭靖之父。
2007年6月8日下午4时许,邹柏林在学校大门口喊郭靖(死者爷爷郭裕轩亲眼看见、有目击证人金春桃亲眼看见,亲耳听到的证人有:陈小平、龙向东、尹建生、尹世林、卢兴俊、李国民等)去开教室门拿资料,但郭靖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
当天下午天快黑了,爷爷郭裕轩见孙子郭靖没有回家,便四下寻找,到处打电话联系,但毫无消息。直到2007年6月10日早上,学校对面一幢房屋的房东老板卢克俊,在顶楼房间内发现了郭靖的尸体。当时卢克俊的女婿陈小平向营山县城南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到了现场却未经过周密勘察就做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未上报营山县公安局。后经死者方家属人员到营山县公安局上诉时,营山县公安局才知道此事。在派出所不予受理的情况下,6月11日,营山县公安局迫于家属压力才开始介入调查,对死者进行了尸检,现场进行了勘察。6月15日,县公安局单方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认为郭靖系自缢死亡,没有犯罪事实。
现申诉人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郭靖死亡的答复不服,对公安机关处理此案时简单粗暴地下结论,对应让家属知情的材料和情况不透露、不公开,对案件诸多疑点不深入调查、不作结论等等作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归纳如下:
一、现有目击证人已经到营山县公安局做好笔录,证词如下:
2007年6月8日下午4:00左右,目击证人亲眼看到班主任邹柏林老师在学校大门口叫死者去教室开门拿东西,当死者去了教室后就被多人群殴。快到天黑时,那些群殴死者的人把死者面朝天背至死者生前住所(由于天气原因证人只能隐约看到在殴打死者的人中,其中一个1米72左右其他两个跟死者高度相当)
二、从2007年6月8日下午四时至发现郭靖尸体的2007年6月10日早晨,短短的两天时间,一个被老师邹柏林叫去开门的13岁初中生,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非正常死亡了,公安局却下结论为自缢死亡,但又对全案事实没有一个全面、科学的描述,并且不向家属公开尸检的详细报告书,这是一个正常、严谨的办案程序吗?
三、在案发现场,死者郭靖是半跪式上吊,没有发现舌头伸出,口吐白沫等上吊自杀者常见的现象,并且脚上穿着一双女式鞋。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费解、诡异的案发现场吗?少年上吊为何脚穿女鞋?公安局断定死者所穿的鞋子是他母亲的,但实际这双鞋不是他母亲的,因为他母亲鞋的尺码是38码,而死者所穿的鞋为35码,这点公安局未作任何解释和结论,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这正常吗?另外,加上旁边放的另一双女式鞋,案发现场的两双鞋都在营山公安局,并且他们已检测到了指纹,为何迟迟查不到鞋的来历和指纹所有者呢?
四、当时县公安局调查此女鞋为死者母亲之有,并有其爷爷鉴认此事是不真实的,因为死者爷爷只在东升住了九天,并不知道死者母亲穿的鞋是什么样子的、颜色及尺寸,在这样盲目的情况下签认下来的依据是情有可愿的。并且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死者母亲的脚尺码再做鉴定。
五、死者下半身全是青一块,紫一块的淤伤,而上身却没有伤痕,他如是上吊自杀,这些伤痕又作何解释?伤痕从何而来,是死者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能够完全排除他杀吗?
类似的疑点还有很多,申诉人只举出主要的几点,在此不作一一陈述了。综上所述、本案疑点重重,疑云密布,实属悬案。单凭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根本不能得出自杀的结论,并且不能排除死者系被人谋杀,并移尸案发现场,假造上吊自杀的可能。因此,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申诉事项,请求相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为民伸冤,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申述人:郭晓辉

发表于 2014-11-2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年追凶,少妇干尸魂灵不息
  题记: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1998年,时任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映全有过一席经典的话:“只要是我办的案没人可以翻得过来,你告到江泽民那里都没有用,我说是怎样就是怎样的。”之所以说他是史上最牛的局长,不是因为他的这句话有多么惊天动地,而是因为他的这句话在十二年后的今天得到了证实。就是因为他的这句话,让死去的少妇含冤十二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死者唐德清,十二年来她不愿入土为安,尸身也不腐烂。它似乎在等待正义的人们来为她昭雪。(死者亲属联系方式:018666851167;QQ:279085729,280109484)
  事件
  1998年10月28日晚,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清水乡老银村四社25岁女青年唐德清在家中突然死亡。在其亲属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且四村八社村民杨建春有奸杀嫌疑的情况下,该县公安局以服毒自杀为由,给死者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为讨“说法”,死者亲属辗转成都、南充、营山各地,向各相关单位呼吁求助,至今仍无主管部门出面过问。十多年来,死者仍未下葬。当年鲜活的尸身如今已变成了木乃伊。
  现场
  据现场第一目击证人杨碧珍(死者邻居)称:29日凌晨约两点左右,杨建春敲开她家房门,叫她去看一下唐德清。杨以为唐生病遂起床前往唐的住处。两处相距大约300米。五六分钟后,杨赶到唐家,现场凌乱不堪,唐德清身上仅穿着一套春秋衣裤躺在卧室的地上,此时已经断气,手已冰凉。受害人的裤子连同裤带放在堂屋的椅子上。死者亲属还说,堂屋和卧室的地上有被抓落的带根的短头发和烟头(见图)。死者阴道内有精液,身上还有多处伤痕,特别是咽喉处气管两侧的伤痕最为明显。死者六岁的女儿也在现场,还亲眼看见杨建春双手死死卡住她妈妈的脖子。在极度惊恐中,她一直嚎啕大哭。杨建春还威胁她,说:“再哭把你也杀了”。她就爬到床上用被子捂住瑟瑟发抖的身体,大气都不敢出。
  案情发展
  1998年10月29日 营山县回龙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会同法医李建全,侦查员阳兴发等人前往现场勘察和解剖尸体,当场取走了死者的胃和咽喉。同时传讯了嫌疑人杨建春。
  1998年10月30日 营山县公安局派人到清水乡口头宣布唐德清系服毒死亡,不予立案。杨建春被无责任释放。
  1998年11月05日 清水乡人民政府,清水乡老银村要求与死者家属签订“关于清水乡老银村四社唐德清与杨建春民事纠纷协议书”并率先签了字,死者家属因这份协议太荒唐而拒绝签字。
  1998年11月09日 死者亲属“对公安局在短短两天之内,在无任何情况说明之下做出如此结论深感震惊和悲愤”,向营山县回龙镇派出所申请书面法医结论。派出所及法医答复是:没有做出法医书面结论!
  1998年11月23日 受害人家属提出复议申请,营山县公安局又做出了不予立案的书面结论。结论仍无任何材料表明死者系服毒自杀,只有“杨建春无犯罪事实存在”。
  1998年12月07日 营山县公安局下达“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通知。
  1999年06月22日 由于死者家属的上访,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室下发立案侦查通知书。
  1999年06月25日 南充市公安局通知营山县公安局尽快立案侦破。
  1999年07月15日 营山县公安局发出死亡结论告知书,内容极其简单,只说唐德清系自服有机磷农药3911中毒死亡。(右下角是县公安局盖章,无法医签字或者更详细的鉴定内容,我只知道这是死亡证明,不知道这是否也是死亡鉴定书)
  疑点
  一、时间
  杨建春与被害人无任何亲戚和朋友关系,又不是同在一个生产队。据杨交代,1998年10月28日晚21时左右离开自己的家,到10月29日凌晨两点,这五个小时在唐德清家。唐正好死于两点前,说明唐德清之死与杨建春有直接关系。如果服毒自杀之说成立,那么在她没死之前,杨建春为什么不叫附近的干部群众来急救,还等到死者手已冰凉的时候才去叫杨碧珍来看?
  二、证物
  死者裤子连同未取下的裤带怎会放在堂屋的椅子上,要知道农村的堂屋就是城里的客厅,还放着妇女的带裤带的裤子,这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带根短头发是何人所留,怎会带根掉下?而死者及其女儿都是长头发。(并且有人看见杨建春头发掉落的事实存在)。满屋凌乱,死者身上青紫块,带根短头发,无非都在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死者生前与人剧烈搏斗过。现场地面上有烟头,应是熟人所为,并且还与死者有较长时间谈话。死者阴道内有精液,作何解释?
  三、公安部态度
  死者嘴唇有齿咬伤痕,气管堵塞,可能死前被人强制灌服异物(这可能是服毒自杀说法的来由)。所以胃和咽喉的法医技术鉴定和尸体本身就成了反驳自杀结论的有力证据和关键因素。可是公安部门直到现在都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鉴定材料,只有一份前文提到的“死亡证明书”。死者亲属催要技术鉴定报告,办案人员说“去找领导”;找到领导,领导却说“鉴定报告在南充”;到了南充市公安局,市局有关人员却说:“让营山县公安局来取。”大费周折之后,还是得找县公安局呀。这明显是在推诿呀。案发后的第二天就草草作出服毒自杀的结论,并且维持这个结论到最后。对于现场的很多证据却不予查证,对那份伪造的“遗书”不予核实,这样办案未免太荒唐!时任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映全还对大家说:“只要是我办的案没人可以翻得过来,你告到江泽民那里都没有用,我说是怎样就是怎样的。”(目前我手头没有那份伪造的遗书,等搜集到了一定第一时间补上。)
  四、乡镇府及当事人态度
  1998年11月05日清水乡派治安工作人员与老银村支部书记、村长出面,组织死者亲属单方进行调解,企图按民事纠纷解决,决定由杨建春付八千元钱平息此事,并安排及早掩埋死尸毁灭证据。杨也很乐意出这八千块钱。清水乡政府党委书记陈才广背地指使他人掩埋尸体,并出100元钱,刘小平可证。这又是出于何种考虑呢?老银村支部书记李福光讲的一句话耐人寻味:现在只要有银子,什么问题都能解决,死罪都可以买下来。只要公安局不立案,看他(指死者父亲唐书全)找谁去!
  是啊,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这句话确实得到了印证。死者父亲四处上访,为自己冤死的女儿讨说法,可至今仍未有结果。在威严的公安部门给出的“不予立案”四个字面前,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该怎么做,他还能做什么呢?唯有无助和无奈,仅此而已。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说,在这法治的社会里,我们无不沐浴着法制的阳光,享受着法制给我们营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可俗话说得好,法是死的,执法的人却是活的。就这一“活”,世上很多的是非曲直,善恶美丑,黑白真假已经分辨不清了。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大案,执法部门却是如此态度,草草定论,让真正的杀人凶手得以逍遥法外。没有实事求是的说法,如何让逝者在九泉之下安息,又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给生命以敬畏?
死者唐德清生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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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0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有时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的麻烦的,我的贴叫他们删都不删: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7 18:39
身为人民的”公仆`怕见老百姓,你是为自己贴金,太白欺欺人了,凭什么偏偏你是官,别人的能力不压于你,只不过是”组织:决定体制形成的,有能力无钞票而己造成你今天的”伟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7 18:39
身为人民的”公仆`怕见老百姓,你是为自己贴金,太白欺欺人了,凭什么偏偏你是官,别人的能力不压于你,只不过是”组织:决定体制形成的,有能力无钞票而己造成你今天的”伟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7 18:40
身为人民的”公仆`怕见老百姓,你是为自己贴金,太白欺欺人了,凭什么偏偏你是官,别人的能力不压于你,只不过是”组织:决定体制形成的,有能力无钞票而己造成你今天的”伟大:??????!!!!!

发表于 2014-12-1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骗人局的鉴定难等,否人院的冤案难平。

发表于 2014-12-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安局对 原四川营山公安耍魔术包庇杀人案-现营山现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白兵同志我的申请有望吗 ?一贴不答不复,只有装聋作哑吧了。

发表于 2014-12-2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四川营山公安耍魔术故意包庇杀人案现营山副县长公局长我的申请有望吗?  ...

发表于 2014-12-2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营山杀人冤案数十百起难道要成百上千吗?:小桥镇王华茂被毒死案[四川营山公案耍魔术,故意包庇杀人案]、双流镇方九和之父被杀案[扁担下的冤魂]、黄渡乡郭毒被杀[十三岁少年离奇死亡,公安荒唐破案]、清乡唐德清奸杀案[停棺十六年,遗体成干尸]、骆市镇伍态志被杀捆绑抛尸沉河案、小桥镇五林陈姓被杀异地抛尸于井中案,沿码乡一村张某被杀抛于[小桥十三村]河等等。这些杀人冤案都是营山公局不作为、乱作为至今未破乃至包庇的结果。上述实事,希望上级查处。为什审核通不过?请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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