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本案是基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确有问题,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向高级法院提出的,高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的意见成立,高级法院将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执行法院的意见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将会通知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我认为现在只有等待结果。这是我比较肤浅的看法,对否?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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