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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cs

南部县法院法棍伙同四川高院法棍与四川省高院院法官在民商案件执行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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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能量无限发射 发表于 2014-2-21 1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都不依法律,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

:handshake你、我、他都是愿意遵法守法的公民,可是却都成为了南部县法院徇私枉法、渎职、违法办案的受害者,
   而本案的事实证明:像太成公司那样违背中华民族几千年道德诚信文明的契约精神,要像邓安俊那样强占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违法言行,才会受到南部县法院的保护、支持和恩惠.....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2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本案是基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确有问题,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handshake非常谢谢专业的讨论。也更谢谢对网民现场普法!
      发现、发明,我记得从小学二年级起的语文课上老师就要教育学生开始理解和区别这两个词语:
    “发现”是本身存在,但却从不为人所知。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知道的,就是发现。就如牛顿的地球吸引力、列文虎克第一个发现微生物世界、赵大海案中被认定已被杀死的人实际上活着等等。
     “发明”是世界上本来没有,是人第一个创造出来的。如、洗衣机、电视机、火车、飞机、大炮等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2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本案是基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确有问题,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handshake谢谢专业指导、普法和参与讨论
     本案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所谓的“发现问题”是不成立的。但是用“发现问题”做借口,的确是“发明创造”了新的腐败手段是成立的。
     而所谓的“发现问题”的腐败手段的确算得上更高智商、更高明、更隐秘的腐败手段,不然也麻不了你这个“老法律”。
     不过我相信无论怎样更新腐败手段,狐狸终会露出尾巴,相信政法委、纪委、检察院、人大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2 10:05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本案是基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确有问题,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本案,南部县法院、个别法官所谓在执行中发现“一房二卖”,所谓发现邓安俊夫妇违法强占房屋的问题,摸到良心说是南部县法院是在执行中才第一个“发现的问题”吗?
     在审理中,哪一位审案法官不知道?那一次庭审没有提到?而三级法院六次公开开庭的审案法官对这个问题的答复都是这样答复: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在执行中,败诉人太成公司也一直对南部县法院说,他们在审理时一直也说了这个问题,在审理中公知的问题,这样也叫执行中第一个“发现问题”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2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笔者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本案是基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本案确有问题,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第二个铁的证据是在2011年9月16日的警告笔录,有邓安俊自己的亲笔签字。
     在2011年9月16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专程到南部县警告太成公司、邓安俊查封房屋不准动,这份警告笔录上有邓安俊自己的亲笔签字,在听证会的庭审上质证时,邓安俊也是亲口承认事实了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都对邓安俊提出严重警告了,这样也叫执行中,南部县法院才第一个发现邓安俊的问题吗?也样严重警告后,也是省高院不通知邓安俊参加诉讼审理,是四川省审判监督程序错误?
    我个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当面警告并让当事人签字,其效力和严重程度远大于公告、告知、通知,而南部县法院为什么还要强调人民法院的警告不算发现邓安俊的问题?更不算通知和告知?那就非要审案法官下跪求到邓安俊参加诉讼,要审案法官强行背到邓安俊到法院才叫发现问题?才叫通知、告知吗?
     如果是那样,这就要问问中院的黄东庭长了,你收邓安俊的钱没有嘛?如果收了邓安俊的贿赂,就应当好好为他服务嘛,你做啥子要警告他,而不是给他下跪求他参加诉讼、为什么不强行把邓安俊从南部县背到南充中院参加诉讼嘛。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2 1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半对,半错;按照你所说:南部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确有问题,也必须书面报告高级法院并提供新的证据 ...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对邓安俊、太成公司的警告,不算“发现问题”、更不算处理问题,那么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受理、并判决的《执行裁定书》算不算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了呢?
      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邓安俊执行异议申请、4月1日听证、4月12日的生效《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邓安俊的执行异议,邓安俊、太成公司并没有提起不服和异议,更没有向法院提起复议。这也不算“发现问题”?也不算“处理了问题”吗?
到了今天田法官承办的不知名程序的启动,也叫“发现问题”?

发表于 2014-2-2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讨论。我仅发了一条法条,个人认为,不妥之处望依法律和事实说话。我认为现在只有等待,大将无回天之力,手中无权总不能去啃天。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2 1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半对,半错;按照你所说:南部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确有问题,也必须书面报告高级法院并提供新的证据 ...

:handshake我非常同意楼主的这个的观点。“老孺子牛”网友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现问题”应当纠错的法律制定条款没错,但是在本案适用“发现问题”,妄图掩盖在执法中违法、犯法的腐败行为,就大错而特错了,南部县法院极个别腐败法官用所谓的“发现问题”所发明创造的、更新的、更高明、更隐蔽的腐败手段,对整个司法的体制和制度的腐蚀性、破坏性特别严重,很显然这个“发现问题”法条如果被搞乱套,搞成腐败法官可以任意操作选择性“发现问题”条款,这种在这一年多来一直向最高院传递的新的腐败手段,如果被高院顶层所接受、运用,被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所采纳、接受,最顶层的司法体系和制度将被严重腐蚀和破坏........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2-22 1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对邓安俊、太成公司的警告,不算“发现问题”、更不算处理问题,那么南 ...

     从以上证据事实证明,南部县法院、田冬梅法官所谓的“发现问题”是不成立的。但是执行中的个别法官的严重违法犯法、严重腐败问题是存在的。我相信无论腐败法官发明创造出怎样 更高明、更隐蔽的腐败手段,也逃脱不了监管部门雪亮的眼睛!

发表于 2014-2-2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与法律专家论法,现在的老百姓真不简单,吃法律专业饭的法官们不要小看啊!

发表于 2014-2-2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部门很多个人就是开发商豢养的走狗    哎    谁叫你是屁民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2 1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部县法院你祖爷爷要求你执行公开   透明  高效   防腐
    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 ...

:handshake非常感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更感谢表达了正义的观点和中立的立场、及实事求是的作风。
     如果南部县法院在办案时能站在中立立场多好啊,:'(如果南部县法院即使道德素质表现为0的起点也好呀,可是表象出来的却是“负值”,好难过呀!:'(,刑事犯罪分子虽然犯罪受到严惩,但是有的道德素质却是0道德的以上的“正值”。
     虽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可是南部县法院个别法官道德低下、道德负值是通过执法中体现出来的呀,好可怕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啥情况?

发表于 2014-2-2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3 1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法明传[2008]12 ...

"所喟''。应是所谓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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