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gzcs

南部县法院法棍伙同四川高院法棍与四川省高院院法官在民商案件执行中博弈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教师 发表于 2014-2-23 11:32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啥情况?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更感谢精通法律、精通刑法的版主的关注!
     本案是省高院再审终审判决,判决生效了,南部县法院应当忠实执行生效判决内容!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应当维护法律的诚信!
     按《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诉、抗诉、审查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简单地说:本案现在南部县法院就一个职责:强制执行!
     反过来说:当事人说判错了,南部县法院执行局不应当受理,背后有干预,南部县法院也无权限受理......一句话,本案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裁定书》,南部县法院就只有一个职责:强制执行!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2-23 18:50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跟帖 发表于 2014-2-23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很多部门很多个人就是开发商豢养的走狗    哎    谁叫你是屁民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属当事人自诉案件。本案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才是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的公诉、介入的案件。再简单说,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理案件。可是,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提起不服和异议,更没有申诉和抗诉,而南部县法院一天审委会研究讨论不服和异议,一天拿着盖有南部县法院大红印章的所谓请示报告到处呼号不服和异议,到处呼号所谓的“发现问题”,到处为败诉人找关系、托人情企图启动再再审程序,现在省高院终于调卷正在启动不知名的什么程序.......
     本案南部县法院渎职不履职,我不服!
     本案是民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自诉,南部县法院与违法败诉人为伍、利用公权---介入、公诉,我不服!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3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2 2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百姓与法律专家论法,现在的老百姓真不简单,吃法律专业饭的法官们不要小看啊!

:handshake  谢谢关注!你的良苦用心,也许别人不爱听。我一直的容忍,也许被视作欺民取乐。
      忠言逆耳,良药苦口。蜜糖虽甜,不是三餐。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2-23 2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关注和支持!
     本案是民事执行案,当事双方没有提起不服和异议,更没有提起申诉和抗 ...

依据《民诉法》的(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4 18: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四川省高级法院田梅应该明白:
一、被申请人太成地产公司、所谓案外人;按照民诉法,最 ...

:handshake谢谢关注,更谢谢您谈到自己的看法!
1、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在诉讼期间就被查封,第一次的查封期限是两年。(2010年7月--2012年6月)对于查封的事邓安俊是知道的。就是在2011年9月16日人民法院警告邓安俊、太成公司查封房屋不准动的时间,都在一二审期间,也在第一次查封期内。太成公司、邓安俊没有对查封不服,也未提起执行异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已经完成的执行后,当事人只能提起诉讼了。并且本案太成公司、邓安俊在被人民法院严重警告的情况下,对于查封均未提起不服,更未提出异议,已经视为法律事实上的默认。也就是说:排除了关于邓安俊的房屋争议。
     从以上法律事实中可以证明,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明知的这样的事实,还是故意唆使邓安俊,并受理、听证了邓安俊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的关于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是违法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4 18:36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四川省高级法院田梅应该明白:
一、被申请人太成地产公司、所谓案外人;按照民诉法,最 ...


      在执行中,邓安俊在南部县法院个别腐败法官的唆使、出谋划策下,提起了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召开听证会庭审了邓安俊的执行异议,在铁的证据事实,铁的法律依据下,在很多秉公法官的努力、正义人士的关注下、南部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邓安俊夫妇的异议之诉。但是在驳回的《执行裁定书》中,同时再次给了邓安俊夫妇、太成公司本不该再享有的15日内提起复议的权利。
      可是邓安俊夫妇、太成公司他们自己心中明白自己是怎么回事,因此都均未提起不服和异议,更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这样还能说邓安俊是所谓的第三人吗?还能说邓安俊是所谓的案外人吗?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2-24 21:11 编辑

发表于 2014-2-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2-24 2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执行中,邓安俊在南部县法院个别腐败法官的唆使、出谋划策下,提起了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探讨:本案执行对象应当是败诉方即被告太成房地产公司,而实际上执行标的是案外第三人邓安俊在实际占有、收益该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该执行谁???是太成房地产公司还是实际占有、收益人邓安俊???从法律角度看应当执行被告、也就是太成房地产公司,本案的焦点就在这里。真正被执行人太成房地产公司还在一旁看热闹。这只是笔者个人看法,对否?请大家探讨!

发表于 2014-2-2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像游戏一样!:L:L:L百姓伤不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4 18:36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四川省高级法院田梅应该明白:
一、被申请人太成地产公司、所谓案外人;按照民诉法,最 ...


       太成公司、邓安俊夫妇在一次次的查封、警告、败诉、驳回执行异议下都均未不服和申诉,在法律上已经视为多次的默认。何况直到今天本案当事双方均未对省高院判决提起不服和异议,更未提起申诉和抗诉。所谓的案外人邓安俊直到今天也未向一二审法院、及省高院提起申诉,也未提起诉讼,从2013年起的新《民诉法》的申诉期时效为六个月,现在南部县法院受理强制执行都一年多了,今后还能受理太成公司、受理邓安俊夫妇?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4-2-24 22:30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2-24 18: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四川省高级法院田梅应该明白:
一、被申请人太成地产公司、所谓案外人;按照民诉法,最 ...

     本案,最为诡异的是,南部县法院应当履职却渎职拒不履职执行职责,对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极个别腐败法官急的上窜下跳。干脆亲自赤膊上阵,一天到晚召集审委会讨论研究不服和异议,甚至个别腐败法官利用法官身份、工作的裙带关系,亲自到省高院到处找关系、托人情呼号不服和异议,呼号所谓执行中发现问题.........
      本案是民事案件,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他们不懂吗?他们自己的职责不知道吗?本案不是刑事案件,滥用公权直接介入民事案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官商勾结、利益交易、欺民取乐,老百姓还有活路吗?  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会得到省高院支持吗?如果真如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个别腐败法官所言,本案中就有省高院中个别腐败的暗中的唆使.......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4 21:30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本案执行对象应当是败诉方即被告太成房地产公司,而实际上执行标的是案外第三人邓安俊在实际占有、 ...


   违法者、抗法者应当严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权利人!司法腐败应当清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必须铲除!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4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本案执行对象应当是败诉方即被告太成房地产公司,而实际上执行标的是案外第三人邓安俊在实际占有、 ...

       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4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4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本案执行对象应当是败诉方即被告太成房地产公司,而实际上执行标的是案外第三人邓安俊在实际占有、 ...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讨论。
    当法律执行公权在手、法律执行公器在手,人民法院还需请教老百姓怎样执行生效判决吗?
   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所谓的实际占有、所谓的已经实际收益,您需要问老百姓怎样追责吗?
    当平民被社会邪恶势力欺负的时候,当守法者被腐败法官联手黑恶势力加害的时候,你能让平民来讨论,怎样去同情腐败法官处理黑恶势力的办案难处吗?
    如果南部县法院非要问百姓怎样执行,很简单呀,南部县法院既然坚决不愿意履职执行,既然执行那么有难度,那就把执行权力交给社会!交给人民!用人民法院的名义出具法律委托文书,委托社会势力,以黑治黑,以暴制暴........

发表于 2014-2-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24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探讨:本案执行对象应当是败诉方即被告太成房地产公司,而实际上执行标的是案外第三人邓安俊在实际占有、 ...

      如果是打邪恶的官司,就首选在南部县法院,那可就找对地方了!我亲身经历、亲眼所见后,才真正感受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的司法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最近的司法腐败曝光案,大家都知道一个案子就查出两位副院长都是来之南部县法院,四川省最近查处的三级法院都有牵连的最大的一个窝案也是来之于南部县法院.........可见如果是邪恶违法行为得到腐败法官的很好的保护,就一定选准南部县法院的腐败法官做保护伞,邪恶的行为,南部县法院一定包到腐败到最高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3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官不要忘记,自己头上戴的国徽。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而不是希特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 14:07
司法腐败何时了。
发表于 2014-3-3 14: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法院是中国基层最腐败的法院。民事案子三个月该结案的要拖你三年,法院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律那来公正。法律在南部县是为有钱人和有势人服务。县人大法工委监督法院司法公正,可是他们在干什么?是不是也在为"钱"服务?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14-3-3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司法腐败为何不从法院内部查起,对那些故意拖时间的腐败法官要坚决打击,对那些吃拿卡要的法官坚决开除,维护法律尊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29.99.x 发表于 2014-3-3 14: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司法腐败何时了。

:handshake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如果在法官心里认为,错案追究制实际上是摆设,只要一句话就可以糊弄过去,那么什么样的违法、犯法的案子不敢做?
     如果腐败 法官什么违法、犯法的案子都敢做,那么那些有权有钱的贪官只需要讨好上级,还需要担心法律的制裁吗?
     如果黑社会势力认为只要有钱有势就能摆平腐败法官,还有什么违法、杀人越货的事不敢做?刘汉为什么在那么多年的时间里敢指派手下明目张胆杀九人?报道里身家上亿的袁宝璟几兄弟被判处死刑,暗指什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