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再藐视判决 六条理由的违法行为被撤销 竟减4条重新作出
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以约6条理由作出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被法院撤销了,并勒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竟敢减去原6条理由中的4条,仅用其中的2条重新作出和原来一样的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而欲致我家于死地。其行为使法院判决撤销其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以及勒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判决是违法而有利于其的,但即使判决错误,其也必须无条件执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我家的基本情况 被取消低保的原因
我家是大龄下岗职工,技能单一。我丈夫和我分别带老花镜和800度的近视镜……我儿子8岁。我婆婆交了18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二十年了,至今还因赣州市和章贡区两级法院均以赣州市劳动保障局的文件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判决我婆婆不能享受职工退休金(而让政府无限期白白地占用她缴纳的养老金)。约从2008年起,可能是由于想不开,我丈夫准备拿出命来为国家作一些事,其第一部的行动是为了公众或国家的利益,花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等,至今自费打了约40个公益官司(含行政复议)等,使我家更生活在低保线之下,而更需享受低保。我一家都被其害苦了……随时都可能被公安抓走!
2013年5月24日,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不理会法院正在进行审理,涉嫌犯私闯民宅罪等地强搬、强拆了我家,由于我丈夫当时被控制,没法行使自卫权,只能当场自杀——咬右手腕动脉,门牙都要断了……同时我家3人的低保被取消,使我家现在所住的房屋,房门都没有……解放办事处是我家低保的审核单位,是实施强拆我家房屋和取消我家低保的“罪魁祸首”,去年我丈夫找该办事处的书记刘俊平,欲依法恢复低保,但其说:你拿我们的钱(低保)跟我们斗(指我家的房被非法强拆的维权,以及其他公益官司)……这就是我家被取消低保的原因!
我家现在是新仇旧恨都涌上心头!!有关部门做过了头!!!
二、民政局必须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章贡区民政局以约6条理由,从去年5月起取消了我家3人的低保,章贡区法院(2013)章行初字第27号判决书直接确认了其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法院则认为其行为违法,以(2013)赣中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书第三条撤销了其的行为,第四条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则在远远超过30日之后,向我家发一《通知》,减去了原6条理由中的4条,仅用其中的2条重新作出和原来一样的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
对比章贡区民政局去年5月和今年1月29日取消了我家3口人低保的理由,可看出其疯狂藐视法院撤销其行为的程度!!!后者的2条理由实际是前者第5、6条的部分内容!!!更重要的是,其仍然虚构权利,因为国家根本就没有“提不出疾病、收入等相关证明”就不能享受低保的规定。而“解放街道办事处曾经多次为我丈夫介绍工作,我和我丈夫以各种理由拒绝就业”,是其编造的,事实是:
解放办事处的书记刘俊平,曾经介绍一看管尚书街市场的工作给我丈夫,但因该工作不关是每天工作4小时,没有一天休息,任何社会保险都不交,且我丈夫自己从工资中扣钱交失业保险都不行,而使我丈夫没有成功就业,这种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根据《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三十条第(七)的规定,此不能成为我家不能享受低保的理由。
章贡区民政局上述再次作出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以认定其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其必须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中级法院判决书还明确:“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本案中,对于上诉人刘鸿龙户保障金额应由章贡区民政局依法予以核定。”
所以章贡区民政局必须以家庭,即我家4口人为单位,核算我家的低保。前者没有任何错误,因为即使我婆婆是永久在外地居住,其现在要申请低保,也要在户籍地和我们一起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长期在外打工等情况的人员,可和其家人合成一家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三、即使判决错误 政府也必须无条件执行
上述中级法院的判决确实是乱判的,该判决把章贡区民政局的“没有任何证据”先虚构为“证据不足”,再虚构为
“主要证据不足”,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目规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确认被告将原告一家从
2013年
5月起的城市最低保障金由
4人核减为
1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将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责令被告章贡区民政局从
2013年
5月起向原告一家
4人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变更为“章贡区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
30日内对上诉人一家重新作出具体行”,而不判给我家
(具体金额)低保金。从而为章贡区民政局再违法创造条件,想使我家不断地再起诉,浪费精力、时间等,又达不到诉讼的目的,而致我家于死地。详见《赣州官员说法院乱判拒执行
法官搞循环诉讼弱化法院》
http://bbs.tianya.cn/post-law-610701-1.shtml上述中级法院的判决还有致命的错误:
章贡区民政局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行为被中级法院撤销了,是因为中级法院认为其取消我家3人低保行为的6条理由不成立或无效。而这6条理由中很多是不具体的,如第1条“召开了听证会,取消我家三人的低保”,这等于赣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局“召开听证会”取消我家3人的低保,是不成立或无效的,这就使得民政局以后无任进行多少次“召开听证会”,都不能取消我家3人的低保!
如果章贡区民政局认为上述判决违法或失误,其也必须先无条件执行,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再审判决的形式予以纠正。
四、取消低保的前6条与后2条理由
A、章贡区民政局去年5月取消了我家3口人低保的6条理由为:
1、召开了听证会,取消我家三人的低保,保留我婆婆一人的低保。
2、许多群众对我家享受低保意见很大,多次写联名信举报。
3、我婆婆魏春香每月领取285元补助。
4、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低保过日子。
5、解放办事处和建国路居委会多次向我夫妇提供就业岗位和机会,均遭到拒绝。
6、孩子虽还在义务教育,我夫妇有劳动能力,身体无病无残,应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提不出疾病、收入等证明,应退出低保。
(从已向法院提交的章贡区民政局的《关于解放街道办事处建国路居社区居民刘鸿龙家庭情况的调查》也可以看出其的上述6条理由)
B、章贡区民政局今年1月29日执行判决取消我家3口人低保的2条理由为:
1、解放办事处多次要求我丈夫提供有关(疾病、收入)证明材料,重新核算你家庭财产情况,你均不配合,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明给解放办事处。
2、我和我丈夫均在法定的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解放街道办事处曾经多次为你介绍工作,你和你丈夫以各种理由拒绝就业,也从未提供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相关证明。
(还未发表的文章为《拒执行判决 两女官员扯烂我丈夫衣死抱其至她们脸色发青 警察不管 骂下流话》)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