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的黑暗 系列之一 岳彤云的遭遇 我的房子自己建,披星戴月三十年; 县市法院判冤案,合法房产遭强占; 房产国土证齐全,拿到法院都不算; 判案调解不依法,律令万卷也枉然。 粮林补贴万民欢,一下基层就走远; 村民补贴村长领,政府纪委保贪官。 县市衙门进不去,要到中央更加难; 百姓有冤无处诉,中国何处有清官? 互联网上叫屈冤,敬请网民来评判; 何日青天把冤伸,子孙代代谢青天。 冤案一:我自建的拥有产权27年之久的合法房产,批地报建手续齐备,国土证、房产证齐全。只因为岳洪云有个在法院当庭长的妻侄,所以,凭法院的只言片语就变成共建共有了,被强行判给岳洪云。岳洪云一家还多次侵害我的合法财产、对我的家人实施人身伤害。 本人岳彤云、孟琼英夫妇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城关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141号,为人忠厚老实,一生勤劳简朴。我于1985年自建的合法房产,1987年办理产权至今已27年,但由于政府、法院没有关系,居然被兄长岳洪云强占。我们建房手续齐全,批地报建手续、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簿完全一致,但还是在一审二审中两次被县市法院将房产判给岳洪云。后我们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县市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南江重审。县法院在2013年10月重审时,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认可了岳洪云所提交的所谓“证据”,维持原一审判决的方案,将房产判给了岳洪云。 更过分的是,我们的合法房产被县市法院歪判给岳洪云后,我们虽然不服,但还暂未提起上诉,在此期间,我们与岳洪云也并未发生纠纷。可是,在2010年10月7日深夜22时许,岳洪云夫妇居然伙同其女儿女婿共6人,带着县法院执行局包括副局长陈波在内的的2名法院工作人员,非法强行砸毁我们上楼的楼梯(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未涉及,属于我们所有并使用)。我们上前制止时,执行局副局长陈波说:“我是法院的,在执行公务,谁阻止,就拘捕谁!”。我们眼睁睁看着自己家的几层楼梯被岳洪云一家砸毁,造成之后50多天楼上的10多户居民(包括80多岁的老人和几岁的小孩)只能依靠木板搭成的便梯上下,十分危险。 岳洪云为什么这么大胆,敢于侵犯别人的合法财产?为什么执行局要为岳洪云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为什么法院执行局所谓“执法”对象与法院原一审二审判决毫无关系?为什么法院要在深夜“执法”?很显然,岳洪云仗恃的是其在法院当庭长的妻侄雷强,有了这层关系,法院荒唐的所谓判决和执行就自然可以理解了。 在楼梯被砸毁后,我们找执行局反映,要求依法恢复楼梯,而执行局局长徐容说:“虽然楼梯不该砸,但已经砸烂了,我们是不可能给你恢复的,出了安全事故是你们自己的事”。如此之冤,得不到政府公正解决,还谈什么公正执行呢?我们为了楼上居民的安全,曾找过县政府、人大、纪委和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说:领导管全县大事很忙,不管你们老百姓的这些小事。既然政府不管老百姓安全小事,我们无奈,为了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为了楼上居民安全度过春节,我们只好暂时自己出资出力修复楼梯,然而我们几次修复,都被岳洪云夫妇砸毁。2011年1月27日下午15时,我正在修复楼梯,岳洪云带着参加他儿子婚宴的家人和亲戚再次前来强行阻止修复并砸毁楼梯,还将我们夫妻及次子岳江打伤(有照片为证),3人住院治疗费用数千元,还留下深深的伤痕。 冤案二:村官长期侵占村民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专项政府补贴款项,涉案金额达数万元,我们有铁一般的证据,却举报无人管,投诉无处应。 我妻子孟群英是南江县赤溪乡文昌村三社村民,我们在农村凭以领取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专项政府补贴的存折从办理之日起就被岳洪云的妻侄雷波(时任南江县赤溪乡文昌村村长代三社社长,中共党员)隐匿并强行领取款项7年之久。据了解在2002年至2006年这5年期间,该社21户村民总共36亩山林地的退耕还林专项补贴款,全部被雷波侵占;2006年以后,也不同程度侵吞了该项补贴款,合计金额约30000元。群众反映强烈,但他依仗其他哥哥在法院当庭长,关系背景很硬,没有人敢去讨回公道。我们数次向赤溪乡政府、纪委反映,不但没有讨回公道,有关工作人员反倒恐吓我们,说我们诬陷干部。再找到县纪委,纪委工作人员说这类小事很多很正常,他们不管。因此,此冤案至今未得到公正解决。 现在,普通百姓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有权有势的人,却跋扈专横,为所欲为。我们作为普通百姓,没有关系背景,只能把这两个冤案的真实证据及材料发到网上,敬请广大网民及相关政府领导予以公正评判,以辨是非,以雪民冤,以正法纲。中央电视台天天报道政府、法院如何公正,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遇到的黑暗事件却如此频仍:政府官员看人办事,法院凭人情、关系和金钱断案,老百姓却处处受欺压,有冤无处伸。我们该如何看待?如今,新的一届领导集体上任,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拳。我们老百姓盼望各级政府官员能够深入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民愿、民冤,公正处理案件,还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本来面目。以“为人民服务”的高尚精神和实际行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换回清廉公正的政府,换回百姓的信赖,换回社会的和谐。 我们感谢广大网民朋友和有关领导的关注和审阅、评判,若对以上所述有任何质疑,或者需要通过更多的证据材料以了解事实,请与手机:15828943225(岳彤云)或QQ:15828943225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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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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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洪云、岳彤云系同胞兄弟,2009年因房屋所有权争议,其父岳子端,岳洪云、雷桂华等与岳彤云、孟琼英夫妇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本院于2010年3月22号作出判决:“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141号住房的第三层(四间住房、一间厨房)和底层靠大堂坝方向的一间门面归岳彤云、孟琼英所有;第二层靠大堂坝方向的两间住房归岳子端所有;第二层靠断渠方向的两间住房和一间厨房及底层一间门面归岳洪云、雷桂华所有;第二层的厨房岳子端享有使用权。靠大堂坝方向的楼梯间属共有,均享有使用权。”一审宣判后,被告岳彤云、孟琼英不服判决,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岳彤云、孟琼英未按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岳洪云、雷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岳彤云应交付给岳洪云的门面内堆放了大量泥土,且该门面处于城中心交通要道,白天执行极易造成交通堵塞,故决定该案在晚上执行,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2010年12月7日晚7时左右,由时任执行局副局长陈波带队到达执行现场,腾运泥土过程中,该门面二楼传来吵闹声,执行干警当即赶至二楼,发现双方发生纠纷,且部分楼步已被损坏,便加以制止并报110。经劝解,双方事态得到平息。对于被损坏的楼梯,虽不属于生效判决执行内容,但执行干警考虑安全隐患于同年12月8日至30日先后五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协调未果。执行局责令双方自行恢复后通过诉讼解决。
尔后,岳彤云、孟琼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原告岳子端于2011年3月17日病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提审本案,2013年6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经本院再审,根据双方所争议房屋的建房背景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位于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路段141号住房的第三层四间住房一间厨房和底层靠大堂坝方向门面房一间归被告岳彤云、孟琼英所有;第二层靠断渠方向住房二间,厨房一间和底层靠断渠方向小门面房一间归原告岳洪云、雷桂华所有;靠大堂坝方向的楼梯间属于共有,原、被告均有使用权。判决后岳彤云不服,于2014年2月28日提起上诉。
在此,感谢广大网民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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