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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828943225

[群众呼声] 南江的黑暗-系列之一(南江县人民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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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5 23:45
人在做!天在看!如果真如你所说你自己的亲爹为什么都没站你那边!了解情况的亲朋好友邻居谁不知道事实的经过!谁不知道你气死了你爹!还好意思在这里叫屈!也不检讨一下你自己!还在这里颠倒黑白!你以为大众都是傻子!你在这里把黑说成白就是你的了啊?说再多都掩盖不了你那肮脏的内心!总之一句话!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我可不是偏谁~只是一个知情人而已!只因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太恶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小熊 发表于 2014-3-5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初、中、高院都进行审理过,并终审判决的案子。就真的是有黑幕吗?你自己通过女婿关系转案到高院去审理,高 ...

回复12楼:
看来你和2楼一样同样是知情人!骂街和人身攻击没有用,谁都能看的出来!我们只摆事实,讲法律。我来回复你的意见:

1、县市省法院都审了,没错,高院的裁决内容是:原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如果你懂法,应该明白这个裁决的意思是什么。高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2、我女婿确实在部队,不过他只是一个27多岁的普通士兵,其父母都是农民。他家和我家门当户对,都是平民百姓,自己无权无势无钱,也没有任何一个有权有势或者有钱的舅子老表、干爹干妈、干哥干姐。如果谁认为他有任何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欢迎到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去查实处理。

3、关于谁不认父母兄弟亲情,大致可以参考对2楼的回复,我也无须多言。关于岳洪云夫妇对父母、对兄弟姊妹、对朋友、对生意伙伴的更多事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采访他本人,还有他的其他兄弟姊妹,朋友和生意伙伴。

4、如果谁认为我和我的家人有任何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同样欢迎到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去查实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0.255.x 发表于 2014-3-5 23: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在做!天在看!如果真如你所说你自己的亲爹为什么都没站你那边!了解情况的亲朋好友邻居谁不知道事实的经 ...

回复22楼:

呵呵,看来“知情人”确实不少啊!到这里,我发现一个巧合,怎么所有“知情人”的发言楼层都和一个数字有关呢?

如果行得正做得端,还怕谁诬陷?我不骂街,我不搞人身攻击,我只摆事实,讲法律;我也不怕别人的骂街和人身攻击;如果怕,我就不会走到现在。拳头、牙齿、棍棒我都挨过,还怕粪水污秽?房子都被砸过,还怕狗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6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有一种怪现象,如果受到了不能伸张的冤情,有时候找记者比找法官更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饮冰E士 发表于 2014-3-6 0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中国,有一种怪现象,如果受到了不能伸张的冤情,有时候找记者比找法官更有效。

谢谢!我们正在努力寻找敢于、乐于伸张的媒体,也希望各位热心的朋友帮我们推荐和介绍!

发表于 2014-3-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申冤,上访噻!

发表于 2014-3-6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躺着也会中枪的!哎,现在这社会。

发表于 2014-3-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听说XX军分区派了两个干部去参加了庭审,据说是听到一半就走了。不知道是不不是真实的哦??

发表于 2014-3-6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笑江湖 发表于 2014-3-6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听说XX军分区派了两个干部去参加了庭审,据说是听到一半就走了。不知道是不不是真实的哦??

回复29楼:

这个真没有。除了我家的人和委托的律师外,没有其他任何人参与过庭审。
发表于 2014-3-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1582894322”网友发帖称:“南江的黑暗-系列之一”相关内容的回复


  岳洪云、岳彤云系同胞兄弟,2009年因房屋所有权争议,其父岳子端,岳洪云、雷桂华等与岳彤云、孟琼英夫妇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本院于2010年3月22号作出判决:“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141号住房的第三层(四间住房、一间厨房)和底层靠大堂坝方向的一间门面归岳彤云、孟琼英所有;第二层靠大堂坝方向的两间住房归岳子端所有;第二层靠断渠方向的两间住房和一间厨房及底层一间门面归岳洪云、雷桂华所有;第二层的厨房岳子端享有使用权。靠大堂坝方向的楼梯间属共有,均享有使用权。”一审宣判后,被告岳彤云、孟琼英不服判决,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岳彤云、孟琼英未按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岳洪云、雷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岳彤云应交付给岳洪云的门面内堆放了大量泥土,且该门面处于城中心交通要道,白天执行极易造成交通堵塞,故决定该案在晚上执行,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2010年12月7日晚7时左右,由时任执行局副局长陈波带队到达执行现场,腾运泥土过程中,该门面二楼传来吵闹声,执行干警当即赶至二楼,发现双方发生纠纷,且部分楼步已被损坏,便加以制止并报110。经劝解,双方事态得到平息。对于被损坏的楼梯,虽不属于生效判决执行内容,但执行干警考虑安全隐患于同年12月8日至30日先后五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协调未果。执行局责令双方自行恢复后通过诉讼解决。

  尔后,岳彤云、孟琼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原告岳子端于2011年3月17日病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提审本案,2013年6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经本院再审,根据双方所争议房屋的建房背景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位于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路段141号住房的第三层四间住房一间厨房和底层靠大堂坝方向门面房一间归被告岳彤云、孟琼英所有;第二层靠断渠方向住房二间,厨房一间和底层靠断渠方向小门面房一间归原告岳洪云、雷桂华所有;靠大堂坝方向的楼梯间属于共有,原、被告均有使用权。判决后岳彤云不服,于2014年2月28日提起上诉。

  在此,感谢广大网民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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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该哪个的嘛,啥鸡儿事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4-3-6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1582894322”网友发帖称:“南江的黑暗-系列之 ...

回复32楼:

     很奇怪,最直接的“知情人”所占楼层数字依然没有打破那个巧合。很荣幸南江法院居然有人站出来说话,这很好。如果发言人在履行公务,希望你留下姓名和职务,以便沟通联系并明确责任。

     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核心问题是,高院裁定已经明确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而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贵院在岳洪云不能列举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凭哪条法律否认我持有已27年的国土证和房产证的效力?又凭哪条认定了岳洪云的情况应属于共有人?贵院的判决中所依据的法理条款只说明房产可以有共有人,共有人的权利是什么,但你们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来推定岳洪云成为共有人是合法的?岳洪云被贵院认定为共有人的证据支持、法理支持何在?可否明确列举?

     关于你所说的执行的事情,我还想请你回答几个问题:

     1、既然你说一审二审的“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岳彤云、孟琼英未按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岳洪云、雷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问按贵院的判决,我该如何履行?我还要为他们打扫房间、装修一新,恭喜他们侵占成功?判决后如判决前,那几间房子一直是岳洪云在使用,我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他们搬走或者是去破坏、骚扰。岳洪云、雷桂华向贵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事由是什么?房子在他手里,他还要求如何执行?可否公开执行申请文件的副本?

     2、你说“执行过程中,因岳彤云应交付给岳洪云的门面内堆放了大量泥土”,请问大量是多少?是一撮箕还是一车?有照片吗?如果你们是在 执行,应该有照片留底作为证据吧?而不应该是现在你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我这里倒是有陈波副局长在砸毁楼梯现场的照片和录像,你要是有兴 趣,可以看看。那间房子一直空着,没有加锁,从公共楼梯可以直通,且自判决后,我就没有再使用,岳洪云自己也进去了,他要如何摆布都没有任何障碍,存在执行的必要性吗?之前有网友提到其他案子执行难、执行慢、执行人员推诿拖延的情况,这个事情为何如此神速可以进入实质性的、超越判决标的边界的执行程序呢?是有神在推动吗?

     3、既然是执行,你们的陈波副局长,身为副局长,应该是懂法律精通业务的,可陈副局长没有找我(被执行人)告知执行事由,而是如盗贼、匪徒般地悄悄进村了。是为什么?符合程序吗?

     4、你说执行员晚7时就已到达执行现场,后来听见了吵闹声,那请问为什么干警没有听见在吵闹之前相距不过3米远的地方用铁锤砸毁10多步楼梯的声音呢?如果他们真没听到,这种情况是否就是传说中的精神病理医学中的选择性失聪?或者是道家玄学所说的短暂灵魂出窍?

     5、再说到你说的先后5次就楼梯做调解工作,请问这5次分别何时调解?是谁主持调解?是在哪里调解?调解双方的意见是什么?调解的笔录可以出示副本吗?我作为当事人,我只知道我单方面找过法院不下5次反映楼梯被砸情况,都被吓阻、恐吓、推诿拒之门外,无果而终,为楼上居民负责而不得不自己修复楼梯。

     6、你还说到执行局责令双方自行恢复后通过诉讼解决。请问责令是口头还是书面?如果是口头的责令,是哪位领导下达的?在哪里下达的?有证明人吗?如果是书面的责令,有副本可以提供吗?

总之,事实才是无懈可击的,故事却总是有瑕疵的。希望有关部门,牵涉其中的人员迷途知返,不要再编造谎言,欺骗百姓,今日之网民的见识和智商,已不是30年前。

陈副局长在现场

陈副局长在现场

被砸毁的楼梯A

被砸毁的楼梯A

被砸毁的楼梯和隔墙

被砸毁的楼梯和隔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7 08:21
反正不是你不要脸就是你爹和你哥哥不要脸!我也是岳家人,但与你两只禽兽不如的东西没有任何关系,但这件事对南江岳氏的影响太大了,你死去的爹和你亲哥哥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把你告上法院,然后你爹又被你气死,我专门去了解了此事,各自说法不一,但有两个问题是真的,1这房屋一直是你们全家共同使用,2办证是你们家只有你有单位,所以办在你名下,
发表于 2014-3-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3-7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传清康熙年间,宰相张英(张廷玉之父)接到家人来信,说邻居叶侍郎家侵占张家地皮三尺筑墙。要求张英利用职权夺回这三尺地皮。张英回信一封:“千里寄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家人接到书信后,退让邻居三尺而筑墙。这使叶侍郎深感惭愧,也让出三尺地面,最终形成了流芳千古的“六尺巷。

发表于 2014-3-7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了解过这个事,因为两边我都认识。多的话也就不说了。巴不得事情闹得越大越好,到时所有的根根底底都挖出来,看到时候到底是谁有理,是谁在歪曲事实?因为南江有很多知情人士,有记者了解下也是好的,报道报道,看看这副嘴脸。再多说一句: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啊!

发表于 2014-3-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次申明,我们不论是在法庭、论坛这样的公众场合,还是在三两好友私底下,都只摆事实,讲道理。哪些嘴里不干不净的,我不知道是些什么物种。想想也可以理解,没有事实摆,没有道理讲,就只好泼脏水、倒大粪,这很明显是技穷、无能的表现。
发表于 2014-3-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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