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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朽来也

这里是河滩上填起来的公共用地公共用地是老百姓的土地请何修礼陈正泽把这块给老百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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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老朽来也之关切,从建设生态城市公园
出法,沿河两岸太需要绿色长廊遥相呼应,不论是谁出卖土地俢建商品房,都会成为历史的罪人。

发表于 2014-3-18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里妈妈 发表于 2014-3-17 2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块地好像都已经卖给川化企了

我也是这样猜的。
发表于 2014-3-1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来也 发表于 2014-3-17 1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块宝地位置好空气好,也考炼着何修礼和陈正泽!如果你们心里装着老百姓,就把这块地修成老百姓休闲之 ...

那里是河床,防洪区内,离河道就几十米宽,嘉陵江是主要河流,难道县衙门里的人都不懂水利法吗?难道为了个人的利益去牺牲两岸人民的安危吗?作为人民公仆应该有高瞻远瞩的眼光,为子孙后代造福,不要做断章取义之事,希望全县人民一起努力阻止这种愚昧的行为,还全县人民一片青山绿水,让大家有一个休闲锻炼的处去。敬请上级有关部门为南部县人民做主。

发表于 2014-3-18 2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力反对在防洪区内修建房屋。请相关部门,知法必先守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不做金钱的奴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8 21:55
占用河道建房,合适吗?生活在城市的老百姓安全吗?

发表于 2014-3-18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和相关部门还是该出来说说话撒,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4-3-1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                  

发表于 2014-3-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南部县政府不要吃了上河城的开发商又吃外滩国际的开发商,还做出一副无辜像!外滩国际的地回填的时候是说用来做公用绿地的,为什么到了现在却要用来修成高层建筑,我们能够理解到的除了一个词-----利益之外,别无其他!

发表于 2014-3-1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  中央巡视组 就在南部住起的,好久找个时间一起去状告县大老爷他们。。。。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1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己而不责人 发表于 2014-3-17 23: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朽关心南部,更关心南部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我们支持你感谢你!南部的旧貌换新颜,正是有这样的社 ...

赞赞赞,好建议!:victory: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1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3-19 07: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 ...

胡老在普法了!好的很!南部县的相关领导学学这个法规吧。不要为了点小利而不顾数十万群众百姓的大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9 11:57
上河城外江边必须按规划搞好绿化,按红岩子广场原设计继续向五面山方向推进,全面建设游步道供全县人民群众休闲健身,乱搞开发将祸患无穷,污染城市水源,糟蹋南部形象,坚决号召大家支持楼主的正义、良知、先见!

发表于 2014-3-1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的规划就是差,政府只知道怎么把地卖出去,根本不管规划,南部跟周边几个县一比,规划差远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9 12:51
想我大南部乱修乱建乱改规划就想诅咒那些乱搞拆建的坏人!

发表于 2014-3-19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不久我去看了下规划图,标明的是滨江大道和滨江公园两个工程项目。

发表于 2014-3-1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地方建房就是只看当官的利益,不看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听说背后有“周永康”,这个大老虎还是要查一下哦”。希望政府还是手下留情,给老百姓留点喘息的地方吧。不是讲维护群众利益吗?来点实际行动吧!!

发表于 2014-3-19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麻辣论坛,等于上了一趟普法课,图文并茂,值,顶一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2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城市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占行洪断面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河道两岸防洪抢险通道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不得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将原河道沟渠覆盖。确需填堵、废除或者覆盖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九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  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 江河、湖泊上的在建、已建工程,其防汛任务由工程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工程业主单位和被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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