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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笑颜如月

[盐都新闻] 荣县一名做实事的基层干部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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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1:53
纪委工作人员切记:纪委不是净土,也不是避风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1:55
反腐败中的内鬼就是组织部和纪委。为此,特请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介入查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1:57
中央反腐意志:先查内鬼再整纲纪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4年05月05日      浏览: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央的反腐力度不断的加大,让那些贪官闻风丧胆。因为这些贪官一旦违法了,他们就是没有办法回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贪污受贿的人,等待着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个是一定的。
由于贪官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因为,一些贪官也是会相互的勾结,就是为了规避处罚。不过,对于中央而言,就是要揪出这些内鬼,不能让内鬼通风报信,让其他的贪官都是要受到惩罚。
中央的反腐意志非常强烈,就是先查内鬼,再整纲纪。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的解决贪污腐败问题。揪出了内鬼,其他的贪官也是必然会如盲头苍蝇一样,他们只能乖乖的束手就擒。
根据媒体报道,纪检系统频向自己开刀,成为今年反腐的一大特征。今年落马的首位正部级官员申维辰,就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查处“灯下黑”,剑指“内部人”,中央纪检系统自我开刀赢得肯定,只有先查“内鬼”,才能再整纲纪。“纪委的人”被查,表明中央的反腐意志,即便是“中纪委委员”也不是腐败官员的“护身符”。
据了解,中央反腐的力度之大还体现在被查官员所在单位的多样化。今年以来,除政府部门和国企等传统事发单位之外,中央反腐之手频频伸向高校等部门,包括四川大学副校长安小予、辽宁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张立洲等多人被查。鉴于当下国内形势,2014年中央反腐高压势头将继续保持,地方纪委将发挥更大作用。
中央反腐意志是先查内鬼再整纲纪,只要是有权力的地方,就是有可能衍生腐败。因此,纪检部门敢于自律,这一点也是受到了群众的称赞。只有先自查自纠了,才能更好的去查处其他贪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00
  “内鬼”才是腐败的天敌
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4月13日“天价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经开过三个会,一个是领导班子的会,一个是所有处室干部会,还有一个是外宣部门会。会议主要两个议题,第一,要求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第二,要求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这些年来,对“内部”的使用、控制、监督,是越来越严格的了。表象上看,这么做是为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个“大帽子”,足以让官场异己们灰头土脸;而实质上,排斥异己,又何尝不是为自己的“为所欲为”铺平道路?
腐败反到这个份上,总有些精疲力尽的感觉。上级对反腐固然很是重视,但他们的依赖离不开举报。举报者谁?说是公众、舆论媒体记者,那是九牛一毛的事。在腐败的伪装术如此高明的今天,公众们能知情多少?公款旅游,遥远的他乡能遇上几个故知?公款吃喝玩乐,紧闭的包厢能泄露几许春光?而这一切,唯有内部的“同仁”才知之详尽、一览无余。
如果我们是真心的反腐败,那么千万不能忘了“内鬼”建设,这个建设或许才是腐败的天敌。这里提三点看法。
要在制度上培养“内鬼”。首先,我们要在制度上确保党内有不同的声音。目前的民主,早已异化成书记的“一言堂”、班子的“一家班”、异己的“一刀切”、监督的“一阵风”,以至于一把手权力脱缰,监督势微,民主噤若寒蝉。让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重新登场,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挑刺会”而不是“栽花会”,要成为一股热烈的风气;第二,滋生腐败的要害部门,其工作运行要有制度创新。特别是财务部门,这些年尽管实行了什么“乡财县管”、“县财省管”,但无非是一些报表移送,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监督。如果乡级财政所、县级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包括所长局长都由上级委派、任命,有对同级政府财务收支的审核权,那么他们的监督将是强有力的。
要在组织上保护“内鬼”。上级对官场排斥异己行为的默许和放任,让整个内部监督化为无形,也让“内鬼”逐渐向“内人”进化。明显的一例就是姜宗福,他在副市长任期内抒发了一些不同意见,为何组织就容不了他而调离之?难道不知道他的存在对临湘官场带来的监督意义是无可估量的?还有就是这次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壮举”,他们欲对“内鬼”“严加追查、严惩不贷”,我们拭目观之:到底那个举报者是人是鬼、是生是死。
要在观念上肯定“内鬼”。目前的舆论对“内鬼”有一个代名词,那就是“叛徒”,就是说,在战争年代,他们肯定是经不起严刑拷打的叛徒,或者是潜伏在我军内部的间谍,这个观念很可怕。原本是为了伸张正义、驱除邪恶,却落得个组织的冷眼、同事的白眼、社会的另眼、领导的怒眼,实在是对“内鬼”们的沉重打击。其实解决这个问题仅有一招就行:如果他们的揭露和举报属实,那么上级就应该提拔他们,如此鼓励,相信会让社会的眼睛对他们刮目相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04
:o:o:o:o:o:o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06
真相是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06
真相是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08
反腐反腐。可如何保证反腐之人-纪委反腐的纯洁性、公正性、客观性、依法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10
真的假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15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16
恐龙之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20
  “内鬼”才是腐败的天敌
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4月13日“天价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经开过三个会,一个是领导班子的会,一个是所有处室干部会,还有一个是外宣部门会。会议主要两个议题,第一,要求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第二,要求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这些年来,对“内部”的使用、控制、监督,是越来越严格的了。表象上看,这么做是为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个“大帽子”,足以让官场异己们灰头土脸;而实质上,排斥异己,又何尝不是为自己的“为所欲为”铺平道路?
腐败反到这个份上,总有些精疲力尽的感觉。上级对反腐固然很是重视,但他们的依赖离不开举报。举报者谁?说是公众、舆论媒体记者,那是九牛一毛的事。在腐败的伪装术如此高明的今天,公众们能知情多少?公款旅游,遥远的他乡能遇上几个故知?公款吃喝玩乐,紧闭的包厢能泄露几许春光?而这一切,唯有内部的“同仁”才知之详尽、一览无余。
如果我们是真心的反腐败,那么千万不能忘了“内鬼”建设,这个建设或许才是腐败的天敌。这里提三点看法。
要在制度上培养“内鬼”。首先,我们要在制度上确保党内有不同的声音。目前的民主,早已异化成书记的“一言堂”、班子的“一家班”、异己的“一刀切”、监督的“一阵风”,以至于一把手权力脱缰,监督势微,民主噤若寒蝉。让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重新登场,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挑刺会”而不是“栽花会”,要成为一股热烈的风气;第二,滋生腐败的要害部门,其工作运行要有制度创新。特别是财务部门,这些年尽管实行了什么“乡财县管”、“县财省管”,但无非是一些报表移送,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监督。如果乡级财政所、县级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包括所长局长都由上级委派、任命,有对同级政府财务收支的审核权,那么他们的监督将是强有力的。
要在组织上保护“内鬼”。上级对官场排斥异己行为的默许和放任,让整个内部监督化为无形,也让“内鬼”逐渐向“内人”进化。明显的一例就是姜宗福,他在副市长任期内抒发了一些不同意见,为何组织就容不了他而调离之?难道不知道他的存在对临湘官场带来的监督意义是无可估量的?还有就是这次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壮举”,他们欲对“内鬼”“严加追查、严惩不贷”,我们拭目观之:到底那个举报者是人是鬼、是生是死。
要在观念上肯定“内鬼”。目前的舆论对“内鬼”有一个代名词,那就是“叛徒”,就是说,在战争年代,他们肯定是经不起严刑拷打的叛徒,或者是潜伏在我军内部的间谍,这个观念很可怕。原本是为了伸张正义、驱除邪恶,却落得个组织的冷眼、同事的白眼、社会的另眼、领导的怒眼,实在是对“内鬼”们的沉重打击。其实解决这个问题仅有一招就行:如果他们的揭露和举报属实,那么上级就应该提拔他们,如此鼓励,相信会让社会的眼睛对他们刮目相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6 22:21
我们不仅要反腐,而且要求保证反腐的公正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7 20:55
让我深刻地认识了中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8 08:26
更清晰地认识了荣县这个如来佛地的政治生态,只能靠佛佑。

 楼主| 发表于 2014-6-2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荣县董家根案存在刑讯逼供、恐吓证人,特大冤案,恳请中纪委、中央巡视组彻查真相!
http://bbs.mala.cn/forum.php?mod ... 0&fromuid=62950
(出处: 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楼主| 发表于 2014-6-2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荣县董家根案存在刑讯逼供、恐吓证人,特大冤案,恳请中纪委、中央巡视组彻查真相!

       办案恶犬,公报私仇,刑讯逼供取证,恐吓证人,恶犬酒后大吹特吹,如何打董家根,如何任他宰割,本案的苍白无力、行贿人作为证人居然被办案机构保护,工程继续做得风生水起,如果董家根案成立,为何同案犯这么逍遥继续在外做工程赚钱???朗朗乾坤居然如此黑暗,哪怕家破人亡,同归于尽,也要讨回清白公道,请求中纪委、高院彻查!
一、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的问题。
我们坚决支持反腐工作,但是我们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反腐。如果背离法定程序,反腐就会成为另一种腐败,一些人就会以反腐的名义打击、陷害同志,排斥异己,类似文革的悲剧就会重演。我们坚决反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逼供、诱供、骗供的卑劣行为,我们坚决反对公诉机关断章取义、指鹿为马,片面使用证据,颠倒黑白的行为。
1、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7日所作的对董家根的《调查笔录》(卷二P14—33)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言辞证据中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调查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荣县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也没有向董家根说明调查目的,没有向董家根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向董家根说明陈述的法律后果,调查程序严重违法,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2、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7日所作的对董家根的《讯问笔录》(卷二P1—13),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讯问,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讯问笔录》显示讯问开始的时间是2013年12月7日16时22分,终结讯问的时间是16时58分,讯问的时间只有36分钟,但讯问笔录却有13页,36分钟不可能形成13页讯问笔录。显然,《讯问笔录》不是讯问过程的真实记录,不真实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3、甘兴雨没有到庭接受质询,甘兴雨在荣县人民检察院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甘兴雨在荣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记录》与董家根2013年12月8日以后的供述基本能够映证。但是甘兴雨在荣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与董家根2013年12月8日以后的供述、以及甘兴雨自己在荣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记录》不能相互映证,荣县人民检察院对甘兴雨的供述也没有全部采信,也只是有选择的采信。甘兴雨供述送董家根5万元、10万元现金时均是送到董家根车子里,事实上,董家根自己根本不会开车,有车子在的地方肯定有司机在场,甘兴雨的这些供述明显是虚假的。荣县人民检察院可能不知道董家根不会开车,没有注意到甘兴雨供述存在重大漏洞。甘兴雨供述明显不真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们依法向法院申请甘兴雨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也依法通知甘兴雨出庭作证,甘兴雨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兴雨在荣县人民检察院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董家根挪用公款,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下列要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等要件。董家根的行为不具备上述要件,且本次借贷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1、留佳镇产业办是留佳镇政府临时机构,不是留佳镇党委的临时机构。董家根是党委书记,在政府没有任职,更不是产业办的负责人。董家根作为党委书记,对政府的工作有领导、监督、建议的权利,但是没有越权处理政府行政具体事务的职权,并不对政府的具体行政工作负责,董家根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
我国各级党组织均遵守集体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委书记的法定职责是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党委书记个人没有决策权。董家根并没有召开党委会,没有以党委的名义强迫留佳镇政府和留佳镇产业办与万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董家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在留佳镇产业办与万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经过留佳镇政府主要领导和留家镇产业办主要负责人充分讨论,且主要负责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借款。董家根没有行政权,这不是董家根的决定,更不是董家根的个人决定。
3、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留佳镇产业办和万象公司,不是甘兴雨个人,万象公司也从来没有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案证据充分证明万象公司始终承认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且万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了借款,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已经成为历史。公诉机关违背客观事实,否定历史,没有法律依据。
4、没有证据证明董家根从中牟利。
5、在中国境内,没有哪一个政府会听任自己辖区的企业破产、倒闭;没有哪一个政府不尽全力帮助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无论怎样帮助自己辖区的企业都不过分。万象公司是留佳镇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是留佳镇自己的企业,其职能就是开发建设留佳镇。万象公司的命运与留佳镇的发展密不可分,关心万象公司、支持万象公司、帮助万象公司是留佳镇党委和政府的法定职责。留佳镇产业办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借钱给万象公司,帮助万象公司度过难关,防止万象公司资金断链陷入困境,对留佳镇的开发和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本案证据证明,到目前为止,万象公司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进展顺利,留佳镇政府尚欠万象公司1210.9万元。
一切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是犯罪行为。留佳镇产业办借钱给万象公司,推动了项目建设,留家镇政府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这样一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行为,何以成为犯罪行为了呢?公诉机关评价犯罪的标准从何而来的呢?
三、公诉机关指控董家根受贿的事实与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符。
1、公诉机关指控董家根收受甘兴雨10万元、5万元的事实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董家根收受甘兴雨10万元、5万元的证据只有董家根2013年12月7日的《调查笔录》和《讯问笔录》、甘兴雨的《讯问笔录》。
董家根的《调查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董家根的《讯问笔录》是伪造的,没有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甘兴雨的《讯问笔录》前后矛盾,明显不真实,例如:甘兴雨反复供述他曾经送给董家根一个存有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后来查证属子虚乌有;甘兴雨供述他送给董家根5万元、10万元现金时均是在董家根车子旁边将钱交给给董家根的,董家根还将5万元现金放到车子的前面。事实上,董家根不会开车,董家根的车子在司机必然也在,董家根更不可能有车子钥匙。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通过控辩双方质证来查证属实,而不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查证属实,更不是侦查机关想查证就查证,不想查证就不查证。甘兴雨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甘兴雨不到庭接受质询,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公诉机关指控董家根收受甘兴雨价值3万多元的虫草,没有根据。
董家根不知道虫草的价值,没有把它当做贵重物品珍惜,他没有受贿的故意。我们在淘宝网上看到虫草的价格相差很大,从5元/克到200元/克不等,根本没有标准。广东汕头原书记受贿一案中,物价部门鉴定确定的虫草价格是3万元/斤。公诉机关仅凭虫草贩子出具的、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表格就认定虫草价值3万多元,没有证明力。现在虫草已经不在,真假不知、数量不知,如何认定其价格?
3、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蔡承海向董家根行贿1万元,没有根据。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留佳镇没有投资项目,不存在权钱交易,没有证据证明董家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谋取了利益。董家根是留佳镇党委书记,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经济工作的专家。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董家根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让董家根参与其公司规划的论证,是利用了董家根的工作经验,而不是董家根的职务。董家根参与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规划论证,付出了劳动,支出了差旅费,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董家根痴呆的父亲、年迈苍老的母亲,家中老屋已风雨飘摇,从此愿意家破人亡、同归于尽、血谏当局,祈求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22 23:40
祈求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23 22:29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23 22:36
四处都在打虎抓蝇。这里却是蒙冤呼声。在反腐过程中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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