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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房户

南充南部县非法二十五层高层建筑——海天云鼎项目(二中旁边礼泉街)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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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鄙人发点瘪言:1.南部县本不该在城市中心批准修建此楼盘,按照房舍间距也不能修,况且旁边是一所南部知名的中学,就不怕风水变化影响南部人的后代升学;2.既然强行批准开发,南部的官员一定吃了黑,不言自明;3.张笑天一个分管公安的副县长居然染指楼盘开发,值得深思;4.原本与南部二中协商相邻权----共计许可修建23层,地下3层地面18层,而如今却是修了29层,多修了6层,严重属于违规建筑;这是在挑战南部建设局的建设监督和施工管理;5.在整个监修过程中,南部城建局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没有达到监管的功能,估计有人应该对此负责;6.南部二中是南部的主打学校,校园面积本来就很小,当初县政府批准旧房改造时候,为什么不考虑楼盘外迁,留出空位于学校发展,发展教育,利于子孙后代。
发表于 2014-3-3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查处相关渎职人员

发表于 2014-3-3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楼盘的事,在几天前就听人说了,感觉楼主你没把所有情况说完。当然我所听到的,也不一定准确

发表于 2014-3-3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拆的都是什么心态。 成交了100多户啊 这个楼盘是给全款的。
拆了谁赔钱啊,    买房子的估计天天晚上瞌睡都睡不着

发表于 2014-3-3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处理不重要。重耍的是:这之前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干嘛去了…:@

发表于 2014-3-3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锅端!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背城市规划,既是涉及到城市风貌也是涉及安全问题,说白了,城市规划法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非法建筑合法化,以后开发商和行政执法部门还会把相关法律法规当回事吗?恐怕以后执法更加是不可能的了,执法部门更加是形同虛设,南部的无序房产开发市场将逾演逾烈,损害的恐怕不仅仅是这一百多户购房户的利益,将会是全县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和理念,如若将法律变通处理,本身就是再违法,本身就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这个楼盘,拆或没收,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法律手段应当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治理效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社会的标志是畅所欲言
发表于 2014-3-3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南部政府以此为契机,抓几个小老虎和小苍蝇,让你们的践行党的群众路线2得以过关,又能满足南部人民反腐的愿望。

发表于 2014-3-3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不能一拆了之,关键是要对建设的人和批复建设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简单的拆除和合法化都有悖于法律和常理。可以这么说,这么大的工程,南部的县委领导有哪个不知道?他们都应该负责任,都应该接受处罚。

发表于 2014-3-3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功者不可毁坏。关键是有没有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发表于 2014-3-3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房户 发表于 2014-3-31 13: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

私以为追究刑事责任是极好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1 22:0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原则
发表于 2014-4-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依法办事,不能违背法律,否则以后要乱套
发表于 2014-4-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赔上了年华 发表于 2014-3-31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拆的都是什么心态。 成交了100多户啊 这个楼盘是给全款的。
拆了谁赔钱啊,    买房子的估计天天晚上瞌睡 ...

政府过错当然由政府买单。
发表于 2014-4-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3-31 1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成功者不可毁坏。关键是有没有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貌似都没有
发表于 2014-4-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老百姓苦 发表于 2014-4-1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当依法办事,不能违背法律,否则以后要乱套

说得好,此次事件若是下皅蛋,南部的开发商会大规模效仿,到时候挨整的受处分的还是那些当官的。咋们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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