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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内平民

内江交警二大队警官孙楷鉴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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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7:52 |
我投诉内江市交警二大队孙楷鉴(警号:038592),在处理我2月24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违法办案,当作为处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粗暴侵犯我的身体,羞辱我的人格,致我蒙受损失。
一、孙楷鉴违法行为主要表现
1、拒绝向我出具和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警察及时作出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孙警官故意拖延和不作为已违法,其最后在赔偿协议书上要求写上的“双方不要求交警出具任何手续”,其意图难以理解。但这能免除孙警官应履行之法定职责吗?

本帖最后由 内平民 于 2014-5-16 17:54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7:55 |
2、强迫我参加事故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人员介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一致请求,否则孙警官无权调解;即使依法调解,调解的时机也必须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我只是不愿私了,希望公了,我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不愿被敲诈胁迫承担额外责任。孙警官明知伤者治愈应该出院,其伤者家属出于私了的目的以不出院要挟,孙警官明显有纵容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8:31 |
我无法理解内江交警部门为什么如此顽固的坚持错误。下面的交警违法办案,你们应该按照规定教育和处理,这样事情很快就解决了。孙警官自己犯了错他自会心服口服,以后就会引以为鉴。交警部门如果爱护下属你可以从轻处理。至于对我,你们只需按规定事实求是的把交通责任认定并把交通责任认定书补给我。我要的主要是一个清白,我跟你们说过我把钱看得轻,把名誉看得重,只要还原事情的真相,不乱说我,事情很好办。你们找人来跟我谈说你们愿意出钱,我没有答应,就是证明。你们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以支队的名义,在网上乱回复,污蔑我,堂堂一个交警支队,干这种事,缺不缺德?你们死要面子,把一个善良的人说成坏人,你们还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吗?

发表于 2014-5-17 17:05 |
交警太可气 就知道找茬罚钱

发表于 2014-5-17 17:11 |
社会这么黑暗,如果官为民做主,司法公平公正人民幸福安康。人民就不会仇视这个社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8 01:35
每次逛这里都见这位仁兄的靓照,发帖者把人家头像放这里这么久,不太妥当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8:00 |
3、违反规定扣留我的摩托车。一是不出具扣车收据,二是不及时返还被扣车辆。交通事故案件中,扣留车辆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是真正为了调查取证需要,调查清楚后必须及时返还。这一规定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交警人员不可能不懂。

发表于 2014-5-20 17:26 |
持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7:56 |

内江交警违法办案是铁的事实,证据确凿,交警二大队和交警支队在铁的证据面前还在说瞎说,太可耻。

发表于 2014-5-22 17:48 |
不走关系就会成倒霉蛋,可恨的执法者。

发表于 2014-5-22 23:15 |
交警明显得好处以权压服你

发表于 2014-5-23 20:40 |
小心点兄弟,现在不让说真话的

发表于 2014-5-23 20:47 |
百姓永远是吃亏人

发表于 2014-5-25 22:05 |
顶!是非只有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7:50 |
4、我只向孙警官提供了目击证人情况,证人是否受到威胁需要进一步证实。
5、通知我“拿事故处理结果”将我骗到交警队,然后采取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对我推打搜身、没收我手机、扬言要我交1000元罚款拘留我15天等手段,胁迫我满足事故另一方的赔偿条件。孙警官拉偏架,以事故另一方代言人面目办案,不但不公正,而且表现得不文明甚至粗野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5:52 |
内江交警二大队向网民公布我在3月20日17点至22点我在交警二大队的整个监控录音录像,事情的一部分真相就会很清楚了,内江交警部门在内江市长信箱和建安堂回复信是真是假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14-5-27 23:40 |
内平民 发表于 2014-5-27 15: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内江交警二大队向网民公布我在3月20日17点至22点我在交警二大队的整个监控录音录像,事情的一部分真相就会很 ...

录音录像最能说明问题

发表于 2014-5-27 23:44 |
既然有现场证人,就应该调查清楚,过去没有调查,现在也应该补上,不应该不明不白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20:00 |
事实就是事实。

发表于 2014-5-29 13:04 |
顺庆区搬罾镇五村驻村干部  刘汉斌  见死不救!!!好官
http://bbs.mala.cn/thread-865013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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