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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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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何时了? 处理无限期!“缠访” 谁之过?
上访何时了? 处理无限期!“缠访”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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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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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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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参会的有:该院的两位庭长,一位法官,两位律师和申诉人,两位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又在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未等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最高法立案庭就在07年8月7日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判决书和材料的通知书还早出了13天!按律,(07)119号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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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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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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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参会的有:该院的两位庭长,一位法官,两位律师和申诉人,两位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又在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未等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最高法立案庭就在07年8月7日非法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判决书和材料的通知书还早出了13天!按律,(07)119号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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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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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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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申诉人再次请求法院按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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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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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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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按照法定程序终结,而不是象本案弄虚作假用非法手段制作审判文书,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靠这种阴毒办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不应当叫人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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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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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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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4年
,
南充市中级法院
二审和再审
法官
经庭审查明认定
:
在
张雍
涉嫌
强奸一案
中,
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
(03)
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
认定:本案公安
收集
的证据
中
确实
存在篡改询问笔录
、
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沒有捺印等
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
审法官
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本院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
再
审法官
秦学义为本案写下
了
长达90多
页
的
书面汇报
材料,亲手交给了
崔均
。
崔均
连看
也不看,
就以
审委会
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
篡改询问笔录
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
作
成
瑕疵证据
定案,
对张雍
处刑十年。
如果
崔均看
了
再
审法官
的
汇报材料
,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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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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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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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诉不决的主要原因是:在07年,南充市中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为掩盖自己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刑十年的事实,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超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判决的正常法律程序,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 请问:这叫不叫做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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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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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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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重大冤情,谁愿意冒酷署,顶风雪,长年奔波在艰辛的途上?访民心中也明白上访希望渺茫,甚至于有失去生命的危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总希望遇见清官,沉冤得雪,抚平心中的创伤。没有冤,就是请,也把冤民请不到北京去!何来上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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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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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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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崔均恶意判决。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一审用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不服。03年和04年向南充市中院上诉和申诉,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等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书面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篡改询问笔录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张雍处刑十年。如果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汇报材料,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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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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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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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崔均恶意判决。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一审用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不服。03年和04年向南充市中院上诉和申诉,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等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书面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篡改询问笔录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张雍处刑十年。如果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汇报材料,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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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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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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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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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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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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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难进,脸难看,立案难。11年来,申诉人先后分别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递交了一万多份书面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答复。申诉人又数百次亲访了县、市、省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京上访14次(包括政府陪访),全被销。冤问苍天何处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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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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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
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
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
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
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
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
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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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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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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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报告、承诺。11年来,本案先后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仪陇县政法委钟晓阳书记和冷观军书记多次向南充市政法委李志杰书记汇报,后又越级向四川省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南充市委原书记王宁对本案作出了批示 ; 四川省政法委原书记欧泽高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査重审的文件 ; 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何勇书记、王乐泉书记、马凯秘书长,分别对本案作出了回复:承诺还申诉人的真相!崔均之流公然叫嚣:胡主席吴委员长也斗不过崔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个法官!事实确实也如此,承诺至今也未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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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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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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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在现在的社会中,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公敌,普遍的地方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法律形同虚设,百姓心灰意冷 看看实实在在的周边,拿什么维护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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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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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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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错已11年。本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查机关,再到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操作均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将错就错,一错到底。随着时间的进程,案件真相越来越清楚,证据越来越确实充分,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无法可依,法权公然演变成了人权,法治演变成了人治,共同用违法证据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顶着,不复查、不立案、不进入再审程序。这也叫做上下级对“审判权威”的共同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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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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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教活动中,应该支持人民群众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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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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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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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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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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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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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 。因此,(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章可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人印章。严禁立案庭擅自使用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章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
二、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案件可以决定“不提起再审” 的职权,只有立案或不立案的职权,提不提起再审是审判庭的职权。
三、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对案件审理、判决和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也没有授权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
四、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行使听证、质证、询问证人的职权,所以,立案庭制作下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沒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五、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擅自调取下级法院按程序正在依法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由立案庭独立审理判决和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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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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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无理取闹,理性对待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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