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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法庭枉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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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源县法院重审法庭枉法判案
受害人继续受害
  我叫张义祥,现住卫城镇西街村七组,电话:13118323980。
  我于2009年起诉王进海后,按《鉴定报告》的结论,追加唐元华为房屋财产侵权损坏一案的第二被告。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审。虽以“维持原判”做了判决,但在判决书中也对王进海、唐元华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定性。尽管是终审判决,但我对这样的判决是不服的,特别是盐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庭的枉法判案,更是发自内心的强烈不服。对此,我要将事实的真相以不同形式表达出来,用事实说话,以法律的准绳来衡量重审法庭的判决,以维护我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重审法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1、驳回张义祥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5861元由张义祥承担”。重审法庭为了证明其判决的正确,在判决书第六页还特别强调说明“两封回复函是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客观的、科学的结论,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对两封回复函予以采信”。
  为此,我对盐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庭的枉法判决做如下介绍: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我与王进海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王进海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工程进入到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由因相邻的唐元华在保坎修好后,往保坎内大量填土灌水,在强大的压力和推力的作用下,致使保坎滑移,我没有完工的房屋后右边的立柱断裂、底楼、墙体及墙面、二楼的梯体和楼梯、窗子等多处部位出现裂痕,并出现整体房屋倾斜的状况后,我才发觉王进海在施工时没有按我的设计施工,擅自将我与唐元华家相邻的立柱增加了20公分与唐元华的保坎相连。当时我请了村干部到现场查看,我也向王进海提出了返工修复的要求,但王进海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于二00九年向盐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王进海房屋损害赔偿一案。卫城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房屋损害赔偿的依据应对其进行鉴定。对此,我向盐源县人民法院写出书面鉴定申请,由盐源县人民法院委托西南交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派出一行四人到现场勘验,做出了《鉴定报告》(鉴定费用15000.00元由我垫付),鉴定报告的结论首先明确了该房屋为危房,并对产生的原因也分项做了结论。我根据鉴定报告和一审法庭审案的要求,又向盐源县人民法院写出书面评估申请,盐源县人民法院委托盐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鉴定报告对其进行了评估(评估费7000.00元由我垫付)。卫城法庭根据《鉴定报告》和价格评估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王进海、唐元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二、关于西南交大工程事故鉴定中心两封回复函的问题。
  1、发回重审后,盐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庭向西南交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发出一封质询函,该中心按重审法庭的质询内容做了回复。重审法庭收到回复函叫我去领取时,我们当时就向重审法庭提出,质询函的表述与鉴定报告的结论表述不一致,改变了鉴定结论,并且是断章取义(鉴定结论页附后)。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拿出所谓的内部函给我们看,我在无奈之下,写出了《关于西南交大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回复函的情况说明》交重审法庭,但迟迟得不到答复,而最后的答复也可以说是所问非所答。
  2、根据两封回复函与鉴定报告不一致的实情。我以书面形式申请递交重审法庭,要求鉴定中心派人出庭回答鉴定方面的相关事宜。开庭时,鉴定中心没有人到庭,重审法庭就鉴定中心的人是何原因没有到庭也没有给我做任何口头和书面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再一次在法庭上宣读了申请(申请附后)。  
  3、重审法庭开庭质证的过程中,就两封回复函改变了原始鉴定结论,这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不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希望重审法庭不予采信,但重审还是按既定方案予以判决。
  以上几点就是关于判决书宣称“原告对两封回复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介绍。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人员到现场勘验的鉴定报告,都被一封“断章取义”、没有任何现场勘验数据支撑的质询函给推翻。那么,其它证据还有什么用呢?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的人应到庭接受质询”,重审法庭也不给任何答复。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机构不负责任的回复可以追回鉴定费,重新找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重审法庭又回避。而以一封“断章取义”没有任何勘验依据为支撑、一封所问非所答的这样的两封回复函作为判案的依据,那我申请法院找的鉴定机构到现场勘验得出的鉴定结论为何又不客观、不科学,又为何不作为判案依据?为何又不采信?真令人费解。
  二、几个匪夷所思的问题
  1、认定事实前后矛盾。无论是原始鉴定报告还是第一封回复函都明确了保坎滑移与大量填土灌水有因果关系,特别是原始鉴定报告的结论,明确了保坎滑移是造成房屋受损的主因。但重审法庭的判决是张义祥与唐元华之间的是“排除防害纠纷”,所谓“排除防害纠纷”,我的理解是我张义祥的房屋受损与唐元华无关麻!我追加唐元华为被告是根据原始鉴定结论,并明确提出唐元华的保坎滑移对我是侵权,终审认定也是侵权。还需说明的是,唐元华家的挡土墙是修建在先,我的房子是修建在后,但问题的关键是我的房子修建快完工时唐元华在挡土墙内大量填土灌水导致挡土墙体滑移,给我的房子造成的损失。当时,我就找到村干部到现场查看,村干部也出庭做了证明,写出了书证,也有其他人的证词证明了此事(包括王进海在唐元华灌水时也劝阻过,有证词)。这怎么是“排除防害纠纷”呢?
  2、证人证词的演变。在法庭上宣读的黄聘友的书面证词是证明张义祥在平整宅基地时租用了他的小挖机,但在重审法庭的笔下演变成了“紧靠唐元华的保坎放大角深挖1米,而且以三人均认可黄聘友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来证明唐元华辩称的这一主张的可取性。而事实是,我请人聘友的挖机平整了宅基地后,整基脚我都是一并承包给王进海用人工开挖的(合同一看就清楚,附后),而与唐元华挡土墙相邻的地方只挖了两个一米见方的立柱坑,前面靠大路一个,后面掉角楼一个,我还在后面打了一条长24米、底宽1.5米、顶宽0.9米、高1.5米的丁字型的保坎将唐元华的保坎顶住,只要明眼人到现场一看都明白,而且法院的人到现场时我也指给他们看了的,重审法庭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3、把当事人的辩称和证词当判案的依据。在一审、二审、重审,我都提出王进海的证人张建华等人的证词说“张义祥叫他们将掉角楼的主立柱在浇筑时与唐元华的挡墙相连,要寸土必争,法庭不能采信”。因为张建华是从王进海手中大承包了该工程的木工部分的施工,该隐患就是他为了偷工、省工留下的。现在也变成了经查明“王进海是按照张义祥的设计、安排施工,是我张义祥要求王进海靠近唐元华挡土墙进行施工,致使在浇筑楼梯间立柱时一根立柱部分与唐元华的挡土墙相连。在此期间被告唐元华也在挡土墙内填土灌水,(在浇筑立柱时能把我的房子损失到这样的程度吗?),工程快要完工时,张义祥发现楼梯间立柱上部分墙体出现裂纹”(完全是不要事实的胡说,是张义祥的房屋快要完工时,唐元华家大量填土灌水时王进海进行过劝阻,也有在场的工人梁春红在法庭上作了证,我发现房屋出现裂纹,马上找来村干部到现场查看,也有村干部的书证和出庭作了证)。为此,张义祥要求王进海进行修复,王进海以不是施工质量问题拒绝返工修复,致使工程停工至今,双方也未进行结算。继而重审法庭在判决中判定,现王进海承认继续完工是履行合约,没有违约行为,与原告之间是合同纠纷,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一审时,王进海称是已经完工,一审时判我还要付王进海尾款14000.00多元,该数据也不知从何而来)。我张义祥在设计、施工时,与唐元华的相邻的挡土墙留有不低于20公分的间距,掉角楼立柱的设计是正方形,长宽各0.4米,现靠唐元华的保坎的立柱南北走向是60公分以上,20公分的间距,会叫王进海这样做吗?就是疯子都不会这样做。这只能说是重审法庭不顾现场证据,在为王进海开脱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掩盖其另一方面的事实真相。
  4、重审法庭在开庭前找我们双方调解加固修复,在判决书中说待我加固修复后另行解决。可以不客气、不礼貌或者带有一定情绪的说法是重审法庭骗人的鬼话。我申请法庭找的鉴定评估机构到现场做出鉴定评估,二被告也在法院签字认可的,二被告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鉴定和评估结论,是重审法庭不知何故发出一封“断章取义”的质询函而得到的回复又没有到现场勘测的依据,更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以回复函彻底否定原始鉴定报告,而我申请要求鉴定机构的人出庭,人也不到场,法庭也没有给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如果我仅凭重审法庭口头的一句话,就匆忙去加固修复,到时对方不认可,现场也不复存在,我可以说更没有什么依据为说明任何事情。从整个过程来看,我是否可以这样断言,是重审法庭在掩盖法律不允许的“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断章取义”的规定,和二被告一起在和我打这个官司。
  司法不公,社会将失去公理,我的经历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太阳系中都存在黑子,它仍然挡不住太阳的光芒照射大地,人们仍然会享受到阳光照射大地而带来的温暖。
  我打这个官司要求不高,只求得到法律机关相对公正的判决,而就该案本身也并不复杂,但几年来,特别是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我感觉到这个官司已经不是我在和二被告在打了,还要加上重审法庭三方在和我打这个官司。今天,我的房屋还在继续遭受着唐元华家挡土墙滑移的侵害,随时都有垮塌的危险,时刻威胁着我一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我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求助法律机关无门的情况下,我只有求助群众呼声栏目这个平台,把事实的真相公布于众,以得到公众的评判和我事情的解决。


   特此申请 



                      受害人:张义祥呈
                      2014年元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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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类事情就是心累,耗人力、物力、精力,让你整得身心疲惫。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胡子使者 发表于 2014-4-21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遇到这类事情就是心累,耗人力、物力、精力,让你整得身心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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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关心了!遇到这样的事情只能抗争,但天下法院都是一家哟,他们都是上下联动的,如果法院要枉法判案,老百姓要想打赢官司不容易呀!我的案子一审判决是各承担50%的责任,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法庭不知道是啥原因,向西南交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发出了一封断章取义的质询函后,就改变了原来的鉴定结论,原鉴定结论是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现在改变为加固修复,把多人参加的鉴定结论都一下改变了,我书面申请法院要求鉴定中心的人出庭答疑,法庭根本不给任何答复,鉴定中心的人也没有一人到场,还判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上诉至中院后,尽管中院也认为应该按责任的大小分摊,但还是维持了原判,所以,我认为是老子在维护儿子,再向高院申诉也没有公理可言,
  请西南交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也是由盐源县法院委托他们鉴定的,不是我们的个人行为。






发表于 2014-7-1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私权吧,公权只维护强权。
发表于 2014-8-2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类事情就是心累,耗人力、物力、精力,让你整得身心疲惫。
发表于 2014-8-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盐源县法院重审法庭枉法判案
发表于 2014-8-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盐源县法院重审法庭枉法判案

发表于 2014-10-3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礼走遍天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7 16:26
生在凉山   有口饭吃就不错了   跟官   土豪 对着干犹如鸡蛋碰石头   祈祷下辈子不要生在这个充满黑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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