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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民发 2011 【192)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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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naetanum  3级  被浏览273次  201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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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147253级  采纳率:56%  2013.04.1
检举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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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清楚了哈 只是国家政府公务员哈 。很多在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执行这个文件的哈 。同样是离休干部 政府机关的 和事业单位的相差一半多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 10月 社会参保的10月  火葬了 你埋都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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