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供电瞪狮眼说痞话 没合同不顾客户死活停电 反欲拆电表
赣州供电公司一位“老大哥”瞪着狮眼,对客户口吐痞话,保安高人一等,限制客服申诉。该公司拿不出和客户签的合同,且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普遍服务义务,不顾客户死活要停电,同时还欲霸王地拆客户电表!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班长李德飞“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老大”,和其他员工一样不让客户向其上级反映问题和上访!一位姓胡的主任,对客户的陈述置之不理!
2013年5月24日,章贡区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不理会法院的两案正在审理我家房屋拆迁,公然强搬、强拆了我家,并同时取消了我家3人的低保。同年12月,赣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了政府取消我家3人低保的违法行为……政府至今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至我家生活在低保线之下,暂时未能交水电费,向赣州供电公司反映后,希望其推后我家缴纳电费的期限,或者依法起诉我家拖欠电费,这样可同时使政府执行我家低保的法院判决,两全其美。但该公司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顾我家的死活,为维护其霸王企业的威严,在拿不出和我家签的合同,无法依照合同停我家的电后,极其恶劣地要违法拆我家的电表。
2014年4月30日下午2时48分,我家收到了赣州供电公司在24小时内停我家电的通知,我丈夫不久后来到了赣州供电公司内的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两位保安高高在上,以我丈夫可以打电话投诉等为由,越权不让我丈夫申诉以及向该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和上访。争吵了很久,在楼上的两位女工作人员听到争吵声,先后下楼,她们问明情况后,不是东拉西扯地要我家怨政府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就是说供电公司要强行停电。因为该公司对我丈夫所言我家情况早就知道,故而不感兴趣,置之不理。
上述一女工作人员还说,停我家的电是经过了该公司客户中心一位姓赖的书记的批准。当我丈夫要其拿出批准文书,以及授权赖书记停电批准权的授权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时,她拿不出来。我丈夫又问她,按法律规定,电表是用户的用于计量用电量的计量装置,供电和用电双方都没有权利操纵其,你们凭那条法律、法规可远程智能操纵其停电(也可能操纵增减电费)。她答不出来,只好说,全国都如此。我丈夫说,我认定你们违反法定程序停我家的电!
当我丈夫要求见相关领导时,她们均不予理睬,后者经不住我丈夫多次要求,说上楼向上级反映,但至我丈夫离开也未见其所反映后来的领导和她本人。
之后,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班长李德飞来了,我丈夫对其说“……政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了低保金,我家交不了水电费,你停电后我家做不了饭…...相当于断了我家的生路,你公司是一个具有普遍服务义务的央企(国家因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会给其补贴),你公司不能得了国家的补贴不履行义务,不顾我家的特殊情况,见死不救地违法断我家的电。”
李德飞不理会我丈夫说的情况,他说:“我们是企业,要经营,不是民政局。”,我丈夫知道跟他说没有用,便不断地请求见上级领导,他又说“我就代表领导”, 他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老大”!并前前后后多次对我丈夫说“你有意见到(赣州)市政府去反映”。
李德飞在我丈夫的要求下,答应2014年5月4日给我家发一书面的停电通知,以完成所谓他认为的法律程序。
我丈夫又对李德飞说,你公司收了我家交的水电过户保证金200元…...以前每月还收了电费,却不依法直接跟我家签用电合同,你现在要停我家的电,没有合同依据是违法的。他承认没有和我家签合同,但又耍赖地说某公司拿我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代替我家签了合同,该合同对我家有效。
实际情况却相反,上述合同对其有效,对我家无效。但李德飞不愿履行对其有效的合同,又以我家没签合同为由说:“我要拆掉你家的电表去!”。我丈夫说:“除了你公司单方面跟我家签了合同外,我家还交了各种电表的费用,且长期用电,交了电费,已经和你公司已经建立了供电关系。就算我家和你公司的关系是类似事实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婚姻关系和子女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他对此置之不理,多次执意说要拆掉我家的电表!
一位约50多岁剃光头的中等偏胖身材的男性领导来了,李德飞班长把该男领导介绍给我丈夫,说他是他们的“老大哥”,在我丈夫的追问下,其仍然不肯介绍他的具体职位。该领导听了有关情况后,认为我家无理,没有说几句话,便发火,向我丈夫瞪着狮子般凶狠的眼睛,多次说痞话:“我是一股暖(男性生殖器)……”
该公司一位姓胡(音译)的主任可能因为回其办公室来到了现场,他听了我丈夫的陈述,也置之不理,只是简单地要求我家交电费!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4.5.1
《赣州交不起水电费就要停水电 太无理!!》是与本文相关的帖子(可百度搜索)。
以下是和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根据有关法规,计算最低保证金时,水、电等生活资料费是包括在最低保障金内的。在章贡区,低保户每户还可以免交10度电费,每户免交所用水一半的污水处理费。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3、《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六十六条:“……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1、……;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第九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第2款: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5、《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第三条:“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1、……3、备有电力法规、办理用电业务须知、用电服务指南、安全用电等资料供客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