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答复以下疑问;
1、熊医生案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是哪个法官审理的,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出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的名字?
2、检察院没有指控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法院是凭什么作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定案依据?
3、既然王强院长说是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再审理的熊医生一案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向熊医生送达省高院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决定书?凭什么在熊医生不知情,检察院不知情的前提下,巴中市中级法院自控自审?法院哪里来的权利在审判案件中权利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4、既然巴中市自觉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没有告知熊医生作最后陈述?
5、法律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哪来超越法律的特权?
6、案卷中的材料写得非常清楚;检察院于2000年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写明“鉴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患者的死亡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现在又凭什么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可能?
7、案件发生在2000年,2001年将熊医生逮捕关押,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还有什么权利追诉医疗事故犯罪?
8、法院在第二次再审后又自诉自审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到底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有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直接二审审的权力?为什么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不清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j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是检察院起诉错了,一审法院审理错了,二审法院审理错了,第一次再审也错了,第二次再审也错了,错在把医疗事故犯罪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审判,那是不是事实不清该发回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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