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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留驻真谛

咨询康源水务,为什么把智能水表又换成了老式机械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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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垄断的,我们都要反对;
凡是反垄断的,我们都要支持。

发表于 2014-8-1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智能表容易出问题哦,我一个朋友,用了几年智能表,多交了一千多水费,后来找水务处理的结果是,多出来的钱又用了两年,到现在都还没用完....
发表于 2014-8-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喝越淡 发表于 2014-8-14 17:02
据说智能表容易出问题哦,我一个朋友,用了几年智能表,多交了一千多水费,后来找水务处理的结果是,多出来 ...

水务集团:早已没有收取水费滞纳金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968 录入时间:11-12-14 13:26:42

  12月12日,《武汉晚报》第33版,刊登了《拖欠水费怎么还要缴罚款》的报道,报道中水务集团向市民解答在补交水费时产生的“不是拖欠水费不再缴纳滞纳金吗?怎么还要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的疑问。
  以下为报道原文:
拖欠水费怎么还要缴“罚款”?
  市民:立法已取消了滞纳金 水务:应缴千分之三违约金
  武汉晚报讯(记者 龚平 实习生 苏守明)不是说拖欠水费不再缴纳滞纳金吗?怎么还要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昨天,市民李先生有些不解。
  李先生有半年时间未缴水费,前些天他被要求除补缴水费外,还要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李先生称,前段时间,媒体披露过,武汉市11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将修改 ,其中收取水费是供水企业的民事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不收水费,也不应当收取滞纳金,要删除该项。
  市水务集团表示,滞纳金是大家俗称的“罚款”,随着法规的健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收取滞纳金的权利,催收水费由供水企业担责。供水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拖欠水费则承担违约责任,由供水企业收取。至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比例确定,来源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市的水费单中,均印制了违约条款。
  对于报道中提到的水费滞纳金,水务集团表示早已没有收取水费滞纳金

  2008年,市水务集团遵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已取消了原《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并提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水费的违约金标准。2008年9月1日起,水务集团已不再收取水费“滞纳金”,只依法收取水费“违约金”。
  水务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供用水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作出如下修改:
  “乙方应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30日内向甲方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
  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规范的是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此法修改的是《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取消是符合即将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供水企业,与用水人形成的是供用水关系,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收取水费的违约金是供水企业的民事行为,与此次取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费滞纳金”是完全不同的。

发表于 2014-9-13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康源水务你方未经过本人同意擅自将智能水表换成机械表,这就是偷抢行动,你们应该有人对此负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发表于 2015-3-1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康源水务垄断企业,用户有疑惑置若罔闻,这么久了都不给一个答复。
JGH

发表于 2015-3-1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4 21:52
我们小区也是。换了后用水确实大增。也说我们家漏水。反正你在水表那看一会,家里没有用水。水表也会动。不信你们回去看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5 00:41
老子春节刚搬的家,就用了500多。这它妈的昨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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