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局、工商局还我产权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现任副经理杨强。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空关心我们老百姓的事,我们有一件事对领导们来讲肯定不是天大的事,但对于我们来讲肯定是天大的冤屈,我们想请领导们帮忙解决此事。 二建司是1987年底从当时资阳县建材公司分离出来,没有任何资产,反而有几十万债务,由我们一家用全部家庭财产作抵押,清偿债务。先后投入近百万元承包经营工商登记为乡镇集体的企业。2002年5月14日父亲积劳成疾,因病突然去世。雁江区乡镇企业局便下文任命我四叔刘刚(当时公司副经理)雁江区乡镇企业局代行经理职务,同时也下了正式任命文件,我们承包家庭成员信得过我们四叔都同意过度。可是到了2002年9月当时雁江区乡镇企业局局长李洪宪利用我们涉世不深,假意出于好意跟我们提出找两个人帮刘刚过度,同时提出我必须进入管理层监督他们,几个月后再交由我来管理,让他们几个老的带我一下,因为这个企业是我们家庭全部投入搞起来的,谁都知道。哪知道他确搞了一个阴谋(所谓的民意测评)2002年9月20日以(雁乡企36号文)免去了刘刚的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范德成为经理。当时我们还是感觉不对,也找李洪宪理论过,他说刘刚岁数大了,他可以当顾问,反正都是过度几个月,一回事,何况你还是副经理能监督,我们也就没有怎么反对。几个月后当我们发现新领导班子乱支乱报,大肆挥霍公司财产,找李洪宪要求由我们家庭继续承包经营,这是乡镇企业法保护的。可这时李洪宪翻脸了,搞清楚二建司是国有企业,如果是集体企业可以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你可以继承。我说我们是挂靠假国有,他说那不管,国有资产流失那个负责。这时我们才如梦初醒,知道李洪宪等早有预谋,利用我们企业工商登记在1992年根据原资阳县政府(资府函[1992]63号文)由乡镇集体变更为预算外全民,并且经过国家多次清理都未恢复企业本来面目这个问题。利用职权,官商勾结,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侵占我们的经营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我们权利人经过近三年找各相关部门反映无果,无赖之下我们在2006年分别向雁江区工商局、雁江区经济局(原雁江区乡镇企业局)提起诉讼。2007年9月终审判决雁江区工商局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雁江区经济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时两份判决书都一致认可了二建司没有任何国有资产,并一致认可了我们是家庭承包关系,五原告均为权利人。拿到生效判决后我们多次提交申请书给雁江区工商局,要求依法恢复二建司工商登记为乡镇集体性质,按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被雁江区工商局以种种不合法的借口拒绝。我们权利人在万般无奈下,又多次找到雁江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资产界定,终于在2008年9月通过资雁经(2008)77号确认了二建司无国有资产。为此,我们又提交申请要求将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错误的工商登记‘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依法纠正恢复为乡镇集体。但雁江区工商局均不予理睬并拖到现在,〈不合法可笑〉的理由是:1、申请书不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这完全是本末倒置,藐视人民法院判决,玩弄国家法律。雁江区工商局的所谓理由是把正常的企业性质变更和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表面看这虽是部门行为,但明显带有个人色彩和不可告人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明确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规定,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其产权关系密切,作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申请,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通知(工商企字132号)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核定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的规定开展工作。三、挂靠是造成企业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属挂靠关系的,其申请登记注册,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登记注册的,坚决予以纠正。企业登记及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唯一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履行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在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就从来没有规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政府的文件而改变一个企业的性质。可见雁江区工商局1992年根据政府文件变更企业性质属违法行为。雁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资阳县工商局)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违法行政许可。 雁江区工商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商行政管理法规,我们也不明白雁江区工商局某些人员就连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不顾,到底是陷好深吗?雁江区工商局和雁江区经济局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给我们权利人经营权、财产权造成极大侵害,也侵害了真正的公司职工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2007年11月我们也申请了雁江区法院执行,但也至今无果。通过司法途径是我们老百姓的最后唯一有效的途径,但艰辛走过五年来还是未达目的,对人为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我们毫无办法。 以上事实反映,请领导们帮助我们督促及时解决,我们将感激不尽。 此致 申诉人:刘刚 (原资阳市二建司法定代表)、杨强(现资阳市二建司副经理)、杨莉萍、田世珍、杨玉蒲(资阳市二建司职工) 电 话:1361901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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