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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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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15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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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5-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好事情

发表于 2014-5-1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4-5-1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分了吧

发表于 2014-5-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维权

发表于 2014-5-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维权

发表于 2014-5-3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人越多,反抗的越多,唯一办法是解决信访人诉求问题

发表于 2014-5-3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蒋能六 发表于 2014-5-31 16: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抓人越多,反抗的越多,唯一办法是解决信访人诉求问题

标  题:川安岳: “消失”的国有资产谁来管?
编  号:201400011303    提交时间:2014-5-26 10:18:31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安岳县
内  容:
   川安岳: “消失”的国有资产谁来管?                    举  报  信————————    举报人: 安岳县蓝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   蒋成亨,男,生于1955年12月11日,家住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联系电话,13982993638.   熊玉林,男,生于19605月9日,家住安岳县龙台镇下码头街。   熊应林,男,生于1960年5月9日,住安岳县龙台镇下码头街。   秦光明,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住安岳县龙台镇福堂街。   覃  浩,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住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   举报目的:请求政府相关部门查清安岳县龙台镇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原上亿元国有资产的去向并依法处理   事实理由:上述举报人是安岳县龙台镇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1997年龙台粮站筹建蓝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管线,总投入近一千万元。为了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粮站派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批文、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书、场地证明、经营范围等有关证件、安岳县粮食局文件安粮发【1998】48号、经过安岳县工商局审查核实,公司获得了营业执照。核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龙台粮站占公司的股份为92.6%,职工个人股份为7.4%。   2005年粮站改制,部分股东争权夺利,内外勾结,在国有体制经营11年的蓝天燃气公司,老板私下收点股份就对公司实行控股。这样,私人老板将上亿元的国有蓝天燃气有限公司以588.6万元倒卖给他人。举报人认为,该倒卖行为违法。其理由,一是没有政府的批文;二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计评估;三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亿元左右;四是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举报人等原始股东们不服,长期举报,不但没有得到依法解决,反而在上访、维权、举报过程中,举报人遭公安局拘留“111年”,闹下历史笑话【见拘留证释放证】  由于举报上访,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众举报人的职工“资格”无端开除,现持股者由于年龄过大无处打工,造成生活十分困难。这与建立和谐社会、幸福安岳不符。  综上所述,为了追回“消失”的国有资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请求政府相关部门查清安岳县龙台镇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原上亿元国有资产的去向并依法处理。此致         举报人                                 2014年5月24日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转送至资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转送至安岳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发表于 2014-6-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代 理 词
          --- 村长指使支书老公伸手伤人缩手不认 法理不容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蒋光愿的委托,现在就其与被告肖万松、蒋光超健康权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本案经过法庭今天的开庭审理,诉、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被肖万松毒打致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359.5元;请求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合法有据。 村长指使支书老公伸手伤人缩手不认法理不容。下面分四点予以阐述。
   1、  纠纷起因于申请盖章多日找不到村长。 蒋光愿因给弟蒋光伯申请批宅基地找村长蒋光超盖公章多日都找不到人。2014年4月3日上午,作为村务监督委员的蒋光愿一方面向镇党委谭书记反映了村支部书记蒋美莲在安岳县城当保姆、村长蒋光超是个道士,二领导长期不管村民的正经事情;另一方面,反映自己给兄弟蒋光伯申请宅基地盖公章多日找不到村长。谭书记听了原告的举报,第一打电话通知蒋光超在下午三点必须到镇政府给蒋光伯盖章;第二,谭书记安排有关领导先给蒋光伯的申请书盖了乡政府的公章。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批地协议、政府发给原告的村务监督证、乡党委谭书记的电话为据。
2、 支书老公肖万松当着村长的面,公然在两板桥镇党政办公室毒打蒋光愿属于严重故意伤害侵权违法行为。
    2014年4月3日下午三点左右,村长蒋光超邀约村支书老公肖万松来到镇政府党政办公室。他们一是不安逸镇政府给蒋光愿先盖了公章,走了大步,二是不安逸蒋光愿向党委谭书记反映了村长长期从事道士迷信活动,村支付长期在安岳县县城当保姆,不管村民的正经事,所以,蒋光超拒绝给蒋光伯盖章,于是,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接着,肖万松不问青红皂白,先当场一拳把蒋光愿打倒地在党代办公室内地面脸朝天,接着,肖万松提着蒋光愿仅仅70多斤重的身体狠狠地往上堵了三下,再接着,肖万松用右脚踢蒋光愿胸部二下,蒋光愿不断地叫喊:“打死人啊”,“打死人”,“救命啊”。在此万分紧急几秒钟的时刻,蒋光愿害怕肖万松出手伤人,缩手不认。被迫将肖万松的右脚脚板之上死死抱着不放手。肖万松企图伸手打人,缩手不认,便拖着蒋光愿往办公室外的巷道里走,拖了了几米远,蒋光愿还是不敢放手。随后,二位协警和政府领导赶到现场,经过劝解,蒋光愿才放肖万松的脚。
    从被告的出庭证人二位协警的证言一致证明,二位协警到场的时候,看见蒋光愿是扑着身子面朝下抱住被告肖万松的脚掌之上。从客观实际分析和逻辑推理分析,如果蒋光愿不是被肖万松打倒在地,如果,蒋光愿主动攻击肖万松的身体的话,推定蒋光愿只会去攻击肖万松的身体上部,不会用手去攻击肖万松的小腿下部。肖万松承认证人证言,蒋光愿抱住肖万松的脚掌之上,肖万松喊一、二、三、要求蒋光愿松手,蒋不松手,肖万松想摆脱其抱脚,企图毁灭证据,未达目的。被告律师所称,蒋光愿的胸部受伤是其与地面摩擦受伤不是事实,安岳县人民医院诊断的蒋光愿的胸部大面积软组织受伤是客观事实。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也无法推翻否认。
  3、被告律师辩称:蒋光愿的颈部伤是其在两板桥医院用一根细电线自残所致,不是被告之前致伤。原告认为,被告律师的前述辩解不是事实。
经过警察的劝解,原告抱住肖万松脚掌小腿松手的同时,二位协警立即将蒋光愿送到两板桥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叫二位协警送入其住院部病床治疗。如果,医生认为,蒋光愿没有受伤或者说伤势很轻没有必要住院,医院就不会要求蒋光愿住院治疗。在法庭上,二协警作为证人出庭,回答被告律师,协警没有看到蒋光愿身体是否忧伤。原告认为,没有看到并不等于蒋光愿就没有受伤。蒋光愿穿着衣服,协警没有看到,还是没有看,完全是两回事。被告律师所称,蒋光愿的伤是入院后,自己用电线致伤。原告反驳说,如果是电线致伤,也仅仅是一条线受伤,不会是一块板大面积软组织受伤。再说,原告当时处于气愤,准备自杀,经过医生劝解,原告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并没有实施自残。两板桥医院病例资料也没有记载,蒋光愿的颈部大面积软组织受伤以及胸部的大面积软组织受伤是自残致伤。所以,被告律师有关蒋光愿自残受伤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缺乏事实根据。
因为镇医院条件有限, 经两板桥医院简单治疗后,次日,120救护车将蒋光愿转入安岳人民医院住院。经医院诊断:蒋光愿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诊断时,原告当着医生,请人用手机拍摄受伤部位照片三张。医生的诊断证明书及其照片,真实地反映了原告被被告伤害的全部证据事实,不容抵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所称,原告之伤是自残自伤,没有事实根据,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住院6天后出院。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告认为,在党中央开展的深入联系群众的实践活动中,被告作为村长及其村支书的老公,公然伙同打伤村民,公然在政府党代办公室行凶伤人,公然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其侵权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下列费用:住院治疗费4999.50元、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210元、护理费650元、车旅费500元、原告的误工费和亲友误工费3000元。合计9359.5元。
被告所称,医院用药不当,提高检查费用等部分,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问题。
原告认为,未经专家鉴定医院对蒋光愿的受伤住院用药存在不当之处,被告没有权利指责蒋光愿的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2014年4月16日,本代理人为愿告书写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但,经镇政府组织双方调解,双方都未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所以今天,被迫诉至法庭。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原告蒋光愿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6月4日

发表于 2014-9-1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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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hdguo12345),欢迎您!  【修改注册信息
查信│
标  题:安岳龙台全体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申诉
编  号:201400010529    提交时间:2014-5-15 13:37:35    不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内  容:
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  申 诉 书尊敬的四川省省长,您好!申诉人: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原粮站56名下岗职工;代表:张 勇,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岳县龙台镇下码头街103号,联系电话13778990281.代表:许春梅,女,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安岳县龙台镇河边街。                    请求事项1、请求纪委核查、公布原龙台粮站国有资产的处置账目。2、解决下岗职工社保、医保、生活困难等问题。3、撤销安岳县公安局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理由诱骗下岗:申诉人原是安岳县龙台镇国有粮站的56名职工。2004年,因单位改制,领导未按照政策规定的,至少用五个月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充分学习、宣传体改政策文件,而是在短短的六天内,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策,个别人匆匆忙忙作决断,导致职工对粮改政策、补偿方案,完全不了解。领导趁次机会,制造舆论,说什么“领款积极者不但可领取奖金,关键在于可优先返聘”,诱骗职工签字领取补偿费。结果,下岗到至今,没有一人被返聘。所以,下岗职工认为,自己被领导欺骗了。这就是申诉人长期信访的原因之一。生活困难: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补偿金只有二万多元,加之,下岗后,职工们因岁数大,没有找到再就业的工作,没有新的收入来源,没有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下岗职工长期生活困难。再加之长期上访,劳民伤财,多年请求政府解决诉求无果;。这就是继续上访维权的原因之二。国资流失:粮改之前,龙台粮站原有九个乡的粮管分站及二万多吨的仓容,且现在依然存在,但却形成了企业资产及千万元,下岗职工长期饿饭,有用国有资产流失,全民资产在蜕变,国有资产不断落入私人老板的腰包,下岗职工因对单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满等原因,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依法多年上访,如实反映举报,各级政府均踢皮球,不依法解决。这就是下岗职工代表长期上访至今的原因之三。遭到拘留:2014年3月31日,申诉人等五到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大厅,请求许志勋书记当面听取我们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按照国家《监督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许书记有义务热情接待申诉人、虚心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可是,由于许书记害怕赤手空拳的群众,长期躲着不予接见,就是墙上自己公布的书记接待日,申诉人也看不到书记的影子,更莫谈主动联系群众。由于请求书记接待,安岳县公安局以“不按规定进行上访,执意要见许书记,在上访过程中不听信访办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阻,其行为严重扰乱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申诉人张勇、许春梅、杨平、黄朝烈、兰云科等人拘留10--15日不等。拘留期限:2001年4月1日开始。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诉求合法,应当依法早日解决,且申诉人还在底楼上楼梯口,根本就没有影响任何工作人员的办公秩序,更没有任何违法后果;县委、政府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一拖再拖,甚至超过《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三个月也不答复 实属违法,行政不作为。安岳县公安局拘留申诉人等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牵强附会,纯属莫须有,其拘留行为严重地侵犯申诉人等的人权,属于违法行政。与现实版的焦裕禄的工作作风及电视版的焦裕禄的工作作风与安岳县党政工作作风完全是两回事。因为不相信政府的法院,申诉人只好申诉。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支持申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此致  申诉人:                                                     2014年5月12日 附件:拘留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转送至资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转送至安岳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胡代国:您好,您在省长信箱反映 "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信访件,我县高度重视,赓即责成县发改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该问题已于2013年9月2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黄朝烈等人不服县发改局信访答复问题的信访复查意见》(安复委查函〔2013〕2号)进行了书面答复,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故该信访事项已终结答复。如不服县公安局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289号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的留言。 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6月13日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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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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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川安岳龙台: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遭拘留的申诉书

发表于 2014-9-1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6-5 19:04
代 理 词
          --- 村长指使支书老公伸手伤人缩手不认 法理不容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强烈抗议安岳县政府拒不解决龙台下岗职工代表反映龙台原粮站改制腐败问题及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请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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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安岳龙台全体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申诉
编  号:201400010529    提交时间:2014-5-15 13:37:35    不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内  容:
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  申 诉 书尊敬的四川省省长,您好!申诉人: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原粮站56名下岗职工;代表:张 勇,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岳县龙台镇下码头街103号,联系电话13778990281.代表:许春梅,女,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安岳县龙台镇河边街。                    请求事项1、请求纪委核查、公布原龙台粮站国有资产的处置账目。2、解决下岗职工社保、医保、生活困难等问题。3、撤销安岳县公安局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理由诱骗下岗:申诉人原是安岳县龙台镇国有粮站的56名职工。2004年,因单位改制,领导未按照政策规定的,至少用五个月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充分学习、宣传体改政策文件,而是在短短的六天内,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策,个别人匆匆忙忙作决断,导致职工对粮改政策、补偿方案,完全不了解。领导趁次机会,制造舆论,说什么“领款积极者不但可领取奖金,关键在于可优先返聘”,诱骗职工签字领取补偿费。结果,下岗到至今,没有一人被返聘。所以,下岗职工认为,自己被领导欺骗了。这就是申诉人长期信访的原因之一。生活困难: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补偿金只有二万多元,加之,下岗后,职工们因岁数大,没有找到再就业的工作,没有新的收入来源,没有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下岗职工长期生活困难。再加之长期上访,劳民伤财,多年请求政府解决诉求无果;。这就是继续上访维权的原因之二。国资流失:粮改之前,龙台粮站原有九个乡的粮管分站及二万多吨的仓容,且现在依然存在,但却形成了企业资产及千万元,下岗职工长期饿饭,有用国有资产流失,全民资产在蜕变,国有资产不断落入私人老板的腰包,下岗职工因对单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满等原因,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依法多年上访,如实反映举报,各级政府均踢皮球,不依法解决。这就是下岗职工代表长期上访至今的原因之三。遭到拘留:2014年3月31日,申诉人等五到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大厅,请求许志勋书记当面听取我们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按照国家《监督法》和《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许书记有义务热情接待申诉人、虚心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可是,由于许书记害怕赤手空拳的群众,长期躲着不予接见,就是墙上自己公布的书记接待日,申诉人也看不到书记的影子,更莫谈主动联系群众。由于请求书记接待,安岳县公安局以“不按规定进行上访,执意要见许书记,在上访过程中不听信访办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阻,其行为严重扰乱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申诉人张勇、许春梅、杨平、黄朝烈、兰云科等人拘留10--15日不等。拘留期限:2001年4月1日开始。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诉求合法,应当依法早日解决,且申诉人还在底楼上楼梯口,根本就没有影响任何工作人员的办公秩序,更没有任何违法后果;县委、政府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一拖再拖,甚至超过《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三个月也不答复 实属违法,行政不作为。安岳县公安局拘留申诉人等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牵强附会,纯属莫须有,其拘留行为严重地侵犯申诉人等的人权,属于违法行政。与现实版的焦裕禄的工作作风及电视版的焦裕禄的工作作风与安岳县党政工作作风完全是两回事。因为不相信政府的法院,申诉人只好申诉。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支持申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此致  申诉人:                                                     2014年5月12日 附件:拘留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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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代国:您好,您在省长信箱反映 "全体被骗下岗职工代表维权无果反遭拘留"的信访件,我县高度重视,赓即责成县发改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该问题已于2013年9月2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黄朝烈等人不服县发改局信访答复问题的信访复查意见》(安复委查函〔2013〕2号)进行了书面答复,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故该信访事项已终结答复。如不服县公安局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289号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的留言。 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6月13日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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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信访终结制度,不管是不是合法,都以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点像合法的“圈地运动”。
看客们,该觉醒了。今天可已合法的剥夺他的财产,明天也可能合法的剥夺你我的财产。

发表于 2014-9-1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与这些下岗职工中的个别人有过短暂的结触,他们抱起很多文件,见人就将文件拿出来让大家看。我非常同情他们。以他们的处境,该是没有几个人愿帮他们,因为谁也不愿自找麻烦。(以上仅个人不成熟意见)

发表于 2014-9-1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地点就在县信访局内

发表于 2014-9-1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人越多,反抗的越多,唯一办法是解决信访人诉求问题

发表于 2015-6-8 04: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06:21
胡狗的狗皮膏药又搬出来了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07:07
几个小丑跳得高,仔细一看全是小糊娃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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