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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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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马鞍山交警和马鞍山法院存在一天,就不会有公平的判决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自己的错误必须承担应该的结果。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司法黑幕也对于那些坚持上诉的人来说是毫无作用的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追尾的水泥车是停在了应急车道和超车道上,一辆车占据了两个车道,这个责任不可避免。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偏帮的判决说仅仅是一两个人是办不到的,必定是一个组织,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样来说,岔路口的存在必定是违规的喽?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马鞍山法院在30日的开庭里面口风一致,说是国道,而上级部门的文也是存在错误,那又会怎样?

发表于 2014-11-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就算王卫东打双闪了又怎样,还是没注意,关键是在缺口,根本不应该存在、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说现在连事发的岔路口是否合理,当初的路段是否是高速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简单一个分析,如果该路段属于一级公路,公开能够平息此事,马鞍山法院首当其冲就应该做这个事情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的法院在处理决定通知里面说明的就是生效的判决,既然不生效,何必通知出来?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给出的关于交叉口合法性的定性是怎么说的?有没有明确的回复?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造成该如此严峻的后果,还不是因为水泥罐车有超载?

发表于 2014-11-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的事情了,怎么当时没有一步到位?反而拖拉到今天才来?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二审法院的偏帮是一个人的做法还是一个集团整体作案。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30号二审的,我听圈内好友爆料的,不晓得最后结果如何?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说的好理直气壮,难道一点都没有觉得自己有错?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缺口不合法,是不是大巴公司一审承担的责任又该少了一点。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不是平时的时候,而是中秋节,本来就交通混乱的时候。

发表于 2014-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侮辱我们的智商,这些连带责任这样基本的错误也请二审不要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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