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政府和县信访办及土地处置办公室:
我于一九九九年在政府的合法政策下购买了沙溪坝两间地基,156平方米,当时价值为21196.00元,包含政府出让土地费,国土费,城市建规划设计费,集镇下水管道建设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尽管前任领导的不作为而没有及时给我及时划拨土地,但已构成了事实上的私有土地财产,所以我有权要求政府及县建设局按原缴费标准出让两间地基(156平米)于我。
我再次重申,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局认为有挣议的话,比如地价上升等,那也是前任领导的不作为所搁置造成,损失也不应由我们购地者来承担。这样我们也可放弃多年来对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望你们三思,不然,我们也不会轻易让步的。因为我们是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于的权利和义务!希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们一定要认真解读国家的法律,本着执政为民的职责和义务去办事,更不能在个别党政干部的歪曲理解和滥用法律的引导基础上去办事。
最后终心祝愿你们是剑阁人民永远的好干部!
亲政爱民的父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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