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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ireblake

我也来投诉内江交警二大队警官孙楷鉴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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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内江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查查楼主,楼主居心叵测,恶毒造谣,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根据的乱说,就是造谣。这个社会当局乱说可以,百姓造谣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内江公安局交警部门有能力促成这事,不知会不会这样做呢?

发表于 2014-5-2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天乐 发表于 2014-5-26 1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一切按程序走,该拘留的拘留,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早就完事了。为了省事,还惹出了一大堆的麻烦。

明明是孙楷鉴警官严重违法办案,我跟你们交警队提供了录音,你们交警二大队有监控录像和办案卷宗,证据清楚得很,你一个“为省事”,说得轻飘飘,你们是不是习惯于违法办案?
交警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害人民的,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就应该纠正。

发表于 2014-5-26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blake 发表于 2014-5-26 00: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实名了么?你看见他真人了?

我说我叫曹利孖,河北邯郸人,内江师院毕业,热爱大内江,这也算实名了么 ...

师院有此人吗,怕没有吧,你编个人名地名,心虚是吧。

发表于 2014-5-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利孖,河北邯郸人,内江师院毕业,是觉得太奇怪。为什么要站出来投诉?是不是真有其人?为什么要在网站无根据的乱说?其目的是什么?又是一幕如何的戏剧?

发表于 2014-5-2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blake 发表于 2014-5-26 0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回家看你的小人书去吧

法律条文给你看了,你不明白了找律师问去。

你才是法盲,拿倒半截就开跑,你说的法条跟投诉人刘老师有半毛关系吗?你书读哪去了,叫你断案,个个是错案。

发表于 2014-5-27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不说二哥哈,都要错哈!

发表于 2014-5-2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blake 发表于 2014-5-26 0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信誓旦旦说我亲眼说见?我那句话说我看见
我特么说了半天这是哪“苦主”自己帖子说的内容!!!

你既然没有看见,那你投诉干啥子,你不是胡说吗?还是你有病呀。

发表于 2014-5-27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者 发表于 2014-5-27 2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哥不说二哥哈,都要错哈!

什么都错,你了解事实吗?

发表于 2014-5-2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平民 发表于 2014-5-26 1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明是孙楷鉴警官严重违法办案,我跟你们交警队提供了录音,你们交警二大队有监控录像和办案卷宗,证据清 ...

拜托你大哥,没有根据就不要乱扣帽子,还是你习惯“乱扣”。我说“省事”有什么问题,难不成真的如楼主说的?你不是说楼主是在造谣吗?难道还是法律条款对你一个人网开一面?你面子也没这么大吧?跟你说话伤我太多脑细胞。

发表于 2014-5-2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又来一个帮倒忙的,本来大家可能都慢慢忽视了,这下大家又要穷追猛打了。

发表于 2014-5-2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天乐 发表于 2014-5-28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拜托你大哥,没有根据就不要乱扣帽子,还是你习惯“乱扣”。我说“省事”有什么问题,难不成真的如楼主说 ...

你说话的有些语言和口气跟交警队跟我说话是一样的,不过说话的态度却完全不一样,是不是当面一套,背后又一套。

发表于 2014-5-28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天乐 发表于 2014-5-28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拜托你大哥,没有根据就不要乱扣帽子,还是你习惯“乱扣”。我说“省事”有什么问题,难不成真的如楼主说 ...

从出事故到孙警官强迫我答应对方条件,我到交警二大队去了6次,5次见到孙警官,为什么交警队一直不解决,事情并不复杂,现场照了像,痕迹清清楚楚,有三个证人,出事故处理结果并不难,为什么不出?我从开头到结束一直是要求交警队解决,从来没有要求过调解,也没有答应过调解。交警应该按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做,为什么知道犯法?没有幕后会这样做吗?

发表于 2014-5-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交警队出来解释下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5-3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不是你的上司叫你乱发的,你能力不行,又挨骂吧。或者你自做主张,因为心胸狭窄。

发表于 2014-5-30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天乐 发表于 2014-5-28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拜托你大哥,没有根据就不要乱扣帽子,还是你习惯“乱扣”。我说“省事”有什么问题,难不成真的如楼主说 ...

你们只能抓住无证驾驭不放,其他还有什么错?现在内江无证驾驭的摩托车有几万辆,那些驾驭人都犯了法,你们为什么不管理?

发表于 2014-5-3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叔叔,你们本身很想诡辩,又不想在网上辩,因为你们无理,别人有实据,并且还有些没有拿出来,你们在网上面对公众始终是输家。你们只能在现实中做无赖,以权违法。
于是在网上以各种面目来造谣、胡讲。欢迎你多讲点,你怕不敢吧。休闲的时候给你们玩玩,草包!

发表于 2014-5-30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看官,请细看: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内平民同志所发事故,其危害结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损失没有达到相对应的金额,更无人员死亡,就算是无证驾驶,也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谁有疑问,可以询问律师,结果自然明了。

发表于 2014-5-3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壮我大内江 发表于 2014-5-30 2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位看官,请细看: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 ...

谢谢你坚持正义!
因为我主要是为了举报内江交警二大队孙楷鉴警官违法办案,所以事故过程只简单的提了一下,没有详述。我只是要求交警部门调查事故过程,出具交警事故责任书,这样就能基本还原事情真相。为什么孙警官不调查,要强迫我调解?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调解,我一直是要交警解决,我认为再歪我不外乎是次要责任,最凶同等责任。
在出事故我们打电话请救护车来的过程中,逐渐围了比较多的人,伤者的母亲也来了,我对伤者说:“小朋友,我车停稳了,是你跑过来撞倒的哈?"小朋友点了头,说:”嗯。“当时有三个内江职院的学生看见了事故的整个过程,我请他们给我做证,他们都愿意做证,并一直留在那里,有一个当时对大家说我没有责任,是那个小孩自己跑过来撞倒的。救护车走后,我搭伤者的父亲到医院,我在病床前当着伤者的父母又说,小朋友,我的车停稳了,是你自己跑过来的,伤者也认可了。
后来我到交警队找到过孙警官五次,要求解决,我对孙警官说,请他早点调查三个证人,但孙警官一直不调查,也不出具事故处理结果,而是采用武力的方法帮事故另一方强迫我答应他的条件。

发表于 2014-6-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继续出来表演,你不管是以什么马甲出来说话,都是一个目的:颠倒黑白,恶意诽谤。你们交警队反复这样做,你们会改正吗?
SOE

发表于 2014-6-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海不懂爱 发表于 2014-5-26 02:00
不要在这里装。上次说是个女的,在外地;这次又说是男的,外地人。你的文句,可以推定你的思维,你的性格 ...

亲,我在这里没有说过一句话,请你说话注意点,你说话这么偏激那你又是那刘什么来的名字忘了的什么人,sorry哈,我们做艺术的思维不跳跃不活跃点做出来的作品很死板根本没法看,这是职业病,不错不错,我都那么久没说过话,您还能看出并记得我文笔挺好,话说从小学到初中姐语文都是第一名,换了几个老师都是第一,高中除了第一学期第一外,后来没怎么用心考就退了点,当然还有高考,到大学只有一堂文学欣赏课没语文课了,我文笔应该是还过得去吧,谢谢你夸奖哈,顺便替我谢谢你全家养出你这么特别的一个人,再见,至于还回不回你呢就看我心情,不过劝你不想被气死就别在我心情不好的时候惹我,大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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