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处理了一份合同纠纷,案件中,我公司(唐山今实达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起诉了云南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由被告方上级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 事情经过:我公司于2009年为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了3座石灰窑,相关工艺配套设施是由他们上级公司的设计院设计的。然而由于被告方所提供的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一直不顺利,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方)在承诺不进行第三方改造的前提下,于2011年12月15、16两日与我公司进行了会议讨论,要求我们就现有生产条件,改造现有3座石灰窑,改造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并约定如果我公司的方案不能满足天达公司的要求,他们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改造。然而后来我们发现并收集到如下情况和证据:在本次会议之前,早在2011年6月份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天达公司的改造立项报告中就已经引入了第三方的技术,而且在与我公司的往来函件中也提到过要采用第三方技术改造的要求,我公司出于对天达公司原有石灰窑的技术负责,一直没有同意引入第三方改造,并就现有生产条件,提出了5点改造必须要做的工作,否则生产仍然没有改善。在2011年8月份天达公司发给我公司的函件中明确表示不再采用第三方技术改造,这样我公司才同意介入改造事宜。而实际在天达公司2011年7-8月的改造项目工作周简报中多次提到第三方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在2012年2月我公司获得的第三方改造的图纸中也看到了图纸设计日期是2011年7月份,还有第三方改造的材料采购计划单的日期都是在2011年8-11月之间。直至2011年12月15、16日签订会议纪要后,我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发给天达化工有限公司改造方案,然而被告方在同年12月26日回函称我们的改造方案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并于同年12月26日与第三方签订了改造合同,费用由我公司承担。直到这时我们才感觉到了被告方存在欺诈行为。只好向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当庭双方对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在判决书中却没有对证据进行分析就草草判案。驳回我们提出的欺诈观点,实在让我们无法理解,天达公司上级公司天原集团是上市公司,在宜宾市属于比较有影响力的公司,而案件审理就是在他的所在地,这是我唯一能想到的。 在中国如此提倡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今天,法院遵从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何在?判案是否过于草率,像我们这样的判决又有多少呢?老百姓如何能够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我现在有点迷茫了,如果说这样明显的欺诈行为都能判决成如此的结果,试问还有多少这样的案件被草草结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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