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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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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5:58 | |阅读模式
汉源县地方税务局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实行税款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几年来,造成在汉源从事建筑安装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本县和外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委托的代征单位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近千万元,国家财政多支出代征费用数百万元。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税服务大厅是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办理纳税服务的窗口。汉源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设立有办税服务大厅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根据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汉源县地方税务局设立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建筑业营业税项目和发票进行管理。
由于汉源县地方税务局有法不依、有税不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税款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后,在汉源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在汉源县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单位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开发票等手续后,却不能在办税服务大厅交税,必须要到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单位(移民局、养路段等单位)交税。到代征单位交税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在汉源县承包瀑布沟水电站汉源淹没区迁复建工程(主要有国道108线、省道306线和县乡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汉源移民安置点、工业企业安置、新县城建设等工程)、永定桥水库建设工程、“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程、流沙河治理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汉源县的乡村施工,应该按照1%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纳税人必须到代征单位交税,造成了纳税人多缴纳了4%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据了解,在雅西高速公路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向设立在成都的代征单位雅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汉源县地方税务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税款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到委托的代征单位交税,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剥夺了纳税人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要依法退还纳税人,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必将给国家财政造成大额的利息支出。
因为委托代征,汉源县地方税务局还支付了数百万元的代征费用,给国家财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支付不必要的代征费用、利息支出),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有损国家政府机关的形象。
    请汉源县地方税务局依法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府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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