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交警大队第四中队交警许康主持处理了这样一件交通事故认定,请各位网友评判。
驾驶人,程启林,1953年10月13日出生,年满60岁,腿脚有残疾,没有经过任何交通安 全知识的培训,也未获取驾驶证件。程启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经检验此电动三轮前制动失效。电动三轮车不符合载人要求。
驾驶人,倪元华,1990年12月9日出生,身体健康,有驾驶证,行驶证,摩托车经检验合格。
2014年5月5日,驾驶人程启林驾驶无号电动三轮车,而且搭载一人,在中江元兴乡蒲溪村十字路口向左急转弯行驶,与对向行驶直行的倪元华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三轮车头直撞摩托车油箱处。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的位置在直行摩托车道。
交警据此认定:驾驶人程启林、倪元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们认为,没有驾驶证件,并且身带残疾,驾驶不合格机动车并且违规搭载人的驾驶人程启林的应急处理能力已大大受限,左转弯车应让直行车。
驾驶人程启林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倪元华 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许康主持认定的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很“公平”,事故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承担同等责任,执法水平”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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