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 中 市 监 察 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人社发〔2014〕14号
关于巩固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成果
坚决防止反弹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
近年来,我市已先后多次组织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在编不在岗现象有所反弹,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映。根据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就巩固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作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重要意义和现实要求,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巴委办发〔2012〕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巴委办发〔2012〕30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巩固已有的清理成果,以坚强的党性、务实的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巩固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进一步巩固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成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照清理工作既定的原则、范围、标准,务必从以下四个环节抓好工作落实。
(一)自查整改(自即日起至6月20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动员会,道理要讲清、问题要讲准、危害要讲透、方法要讲明。各级政工(人事)机构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巴委办〔2012〕32号)要求,比照所列情形认真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整改统计表(见附件),分市、县(区)层级,以部门、单位为单元,分别将在编不在岗人员名单以书面上墙、网络公示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督查核实(6月21日至7月20日)。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巴中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由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自查整改情况适时进行严格抽查。并对部门、单位自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对有举报而单位未呈报并经查证属实的,要纳入市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扣分。
(三)处理公示(7月21日至7月31日)。处理结束后,由市清理工作办公室汇总情况,通过我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各界监督举报。对清理不彻底、处理不逗硬、群众不满意的,将实行重点督查,并作为专例予以处理。
(四)巩固成果(8月1日起)。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力求科学合理,切实管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修订人员管理相关措施,在严格执行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的同时,结合工作性质建立日常工作考评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规范,把人员管理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明确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编不在岗现象反弹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巩固清理在编不在岗成果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能对在编不在岗问题熟视无睹、包庇纵容,要敢于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政工(人事)人员,要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工作状况,敢于逗硬执行人员管理规定,适时对出现的问题苗头提出防范措施,善于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问责。
要结合集中整治,坚决防止在编不在岗问题反弹。凡部门、单位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不到位的,该部门、单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事项,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特别对在编不在岗问题隐瞒不报、屡查屡出、查而不改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问责。对在编不在岗问题突出,长时间纠正不力,甚至集体“放水”,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联动追责。
本次集中清理结束后,请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和巴中经济开发区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03室)。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有关建议意见和情况反映,请直接与市清理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5286557 5260775
联 系 人:张学金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