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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闻求索

南充旅游职业中专校在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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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sp92191 大记者,请你不要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请问你选择哪种?大家都很关心南充的职业教育,相信你也不例外,请据实道来,大家有很多的疑问,等待你来解开!

发表于 2008-9-2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管管?南充旅游学校与南充市技工学校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南充市职业教育的招生状况已经很清楚了,给回扣买学生,然而国办的技工学校每年收费仅2500多元,私人学校给招生串串的就3000---4000元/生,造成了国办学校招生困难,民办学校收费再高也有人去读,这种不平衡使得技工学校与旅游学校“联合”办学,名为联合,不如说是相互勾结恰当。旅游学校借技工学校的招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招生、向上级要钱买设备,技工学校也可以收取一些场地费,然而技工学校的资产不断在流失,教职工的待遇差别很大,受益者不说也明白,技工学校的头还帮旅游学校说话,而且用不评职称、不聘、改制、该发的福利不发等威胁欺骗教职工。学生的学费也明显增加了。请记者朋友向中央或省直接反映此事,到两校的教职员工中深入调查。

发表于 2008-9-2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站长将该帖置顶。讨论总会有好处的,挖出萝卜带出泥。

发表于 2008-9-2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般黑

发表于 2008-9-23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哈去哦幼稚哦[em03]

发表于 2008-9-2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楼主好幼稚哦

发表于 2008-9-2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鹏(SP92191)秘书,你在旅游学校现在的工资是多少钱一月呀?你现在是晓睛校长秘书,下一步该提秘书长还是副校长了吧?俗话说“秘书不带长,打屁都不响”!

发表于 2008-9-2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新华网 (2004-03-18 13:36:4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 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 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完)

发表于 2008-9-2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b1cde在2008-9-22 21:11:00的发言:
谁来管管?南充旅游学校与南充市技工学校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南充市职业教育的招生状况已经很清楚了,给回扣买学生,然而国办的技工学校每年收费仅2500多元,私人学校给招生串串的就3000---4000元/生,造成了国办学校招生困难,民办学校收费再高也有人去读,这种不平衡使得技工学校与旅游学校“联合”办学,名为联合,不如说是相互勾结恰当。旅游学校借技工学校的招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招生、向上级要钱买设备,技工学校也可以收取一些场地费,然而技工学校的资产不断在流失,教职工的待遇差别很大,受益者不说也明白,技工学校的头还帮旅游学校说话,而且用不评职称、不聘、改制、该发的福利不发等威胁欺骗教职工。学生的学费也明显增加了。请记者朋友向中央或省直接反映此事,到两校的教职员工中深入调查。

南充旅游学校与南充市技工学校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

答:南充旅游学校与南充市技工学校属于联合办学双方签了8年的合同!!!!!!

发表于 2008-9-2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p92191在2008-9-21 12:20:00的发言:
  各位评家中有不客观的地方:

  评价一所学校黑不黑,不是看他收费金额多少,而是看学校对学生提供了什么,对社会奉献了什么,对学生的前途负什么责任。我也是一名记者,做人做事应该有良心。南充旅游学校与其他中专学校相比,办学条件和成果近两年确实进步了不少。

  1、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购置了数控车床、计算机、多媒体等新设备,据调查价值金额800多万元。其中数控车床、各类车床64台;计算机982台,多媒体23套,语音室8间、缝纫机120台,钳工20台、焊机30台,电视机150台……在建数控加工车间校办工厂1处,模拟教学中心2个,服装加工车间1个。

  2、办学场地现有4个,在南充算最大的中专学校,2007-2008年,投资建设旅游教学专业校区,装修修建高规格旅游教学实训场地,成为四川省第一所在高级别墅建酒店实训中心的学校,校园各种雕塑、景点品质高雅,看来,南充旅游学校的确想事实在在地办学。现在有多少民办职业学校,能象旅游学校那样大手笔投入呢?

  3、南充旅游学校招收的新生,学校每年为学生补助2000元生活费,其中除国家补助1500元外,学校自发补助500元(连续补2年)。

  4、在地震期间学校积极为社会捐款,通过南充市红十字会捐款30.89万元,全校所有教职工最低捐款200元;地震之后,在全省大力招收免学费学生,并由学校资助每人生活补助5000元(含国家补助3000元),学校通过各级政府组织,最初计划招收1000人,截止9月20日,实际到校学生120人。学校均兑现了最初承诺。

  5、南充旅游学校共有教职工430余人,专任教师206名,教师平均工资待遇在2008年得到全面提升,达到人均2600元,在南充乃至四川省都是比较高的。

  6、中专毕业学生就业率高,基本达到100%,学生在学校读书1年半到2年,进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年工资月纯收入据调查达到1600元以上,正式员工月纯收入1800元以上,在四川省各类中职学生中名列前茅,说明南充旅游学校的办学质量是得到就业单位认可的。中专学生3年实际读书实际费用收支是:南充旅游学校3年学费16000元左右,国家补助3000元,南充旅游学校补助1000元,实习1年半工资收入约25000元左右,在学校1.5年月生活费支出约400元,每年在校10个月,共计生活费支出约6000元,其他零用支出约3000元。南充旅游学校学生读书3年实际收入:3000+1000+25000-6000-16000-3000=4000元。而大多数中专学校对应:3000+0+15000(实习月纯收入一般1000元)-6000-14000(3年收费总额约低2000元)-3000=-5000元。也就是说在南充旅游学校读书3年后,既有了高收入的工作,长期受益,而3年读书直接挣了4000元,大多数职业中专3年读书收支相抵需花费5000元,后期工资收入相差较大。

  7、南充旅游学校办学有一定特色,在实习前,集中开展岗前集训,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兴建校办工厂,以实现“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最优模式。

  8、南充旅游学校作为南充率先进入职教园区的职业学校,已经在南充市政府规划的职业教育城征地300亩,兴建10000人规模的工厂式职业学校,真正达到培养优秀技工人才的培养标准。新校区建设投入规划在1.5亿元左右,联系银行贷款接近1亿元,巨大的经济债务让学校也赚钱微薄,看来办学也的确非易事。

  现在我国农村人口数量还很大,农村人员的技能水平和文化素质也还很低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已经纳入了国家工程,允许各种方式投入职业教育,我国的民办教育体制还不很健全,国家政策要求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一切平等,但是,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国家支付,学校费用不菲,而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由学校自行支付,社会保险强制性办理,由学校自行支付,民办学校在政策享受、社会评价方面都没享受到与公办同等地位。民办学校难处还很多。

  民办学校每年能为社会输送更多的职业人才,即使技能水平未达到多高水平,但毕竟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待遇相对于未进职业学校的高得多,他们为社会发展还是尽了力量。

  作为一个正直有良心的社会公民,我们应该多多理解,多多关心、支持民办学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由此可见,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可以自主确

这是那个瓜  娃子在那乱闹的!!!!!

晓都不 求晓得就在那批跨

“教师平均工资待遇在2008年得到全面提升,达到人均2600元,在南充乃至四川省都是比较高的。”

如果真的有这么高的工资的话我就不会从那个学校辞职出来了哦!!!!

TMD的 骗   死  人无愿唆!!!!!!!!

一个月才 他     妈的    几百快钱!!!!!!!

至于地震捐款的事情还是古到从工资里面扣出来的!!!!!!!

扣工资的25%拿都没有拿到这么多!!!!!

发表于 2008-9-2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对了!!!!!

现在他们连个正而八经的计算机老师都没有!!!!!

发表于 2008-9-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旅游学校拆出技工学校,技工学校需要投入多少百万元才能恢复?

发表于 2008-9-2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 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请问:1、技工学校这三年(2006、2007、2008年)招生没有?是谁剥脱了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

              2、技工学校与旅游学校的“联合”经过哪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3、强行要求技工学校的教职工必须给旅游学校上班,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了吗?

              4、技工学校的机床、电工电子实验室的设备往原工业学校校区内拉,技工学校的国有资产在流失吗?


发表于 2008-9-25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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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p92191在2008-9-21 16:06:00的发言:

学校招生给招生费,地球人都知道,全国都有,相信办学者都不愿意给,但是全国形式,不给只有死!

谁有那样大的能力能制止给招生费?

你 难道不知道吗?高额的招生费从哪里出呢?是从学生那里吧,旅游校自己不会出吧?所以现在你们5000元/生/年以上的收费是不是加重了学生家长负担?国家 补帖中职生的1500元都被你们拿去帖招生人员了吧?你们还光彩吗?更为严重的是,给初三班主任的钱算不算商业贿赂呢?教育部长都认为这是哦!招生难就可 以买学生吗?你们今年招生期间花在每个初三班主任身上的钱是1500元左右吧?你们何校长说的哦!

也可以到初级中学明查暗访一下就知道底细了。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中学的科任老师与班主任之间、学校领导与班主任之间不团结,意见很大,矛盾很大。在中学教好班的老师没有教差班的老师吃香,出现了有的老师对成绩差的学生比对成绩好的学生还要好的怪现象。

发表于 2008-9-25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的发票盖的是什么单位的公章?能把发票扫描到网上来吗?

发表于 2008-9-2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平均工资待遇在2008年得到全面提升,达到人均2600元,在南充乃至四川省都是比较高的。”
纯属胡诌,给我们算一算,怎么算到2600元的?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8-9-26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照片就好了!现在需要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08-9-2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南充人,以前做机电,还在南充的X机电培训学习了半年车工,对南充的职业技术教育深有体会。现在在深圳做了一家自助旅游网站www.sz5783.com

深圳驴行天下自助游,也希望南充旅游学校更多的学子学妹加入我们的团队来,

发表于 2008-9-26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就P大点地方,马甲ID也知道是谁在说话,说真的,我是南充农业学校92级的,2002年在南充呆了半年,如今的职业教育已经不能和10年前比、

1.家长希望子女学点技能的出发点不错,一批又一批的80年代90年代在外打拼的农民工兄弟也认识到了,技术在工业社会书立足之本,对子女,还有这样的职业技术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

2。实际的南充职业技术教育,教师是用的西华的在校生,相当于我们农村的让老大教育老幺,老大都不懂,怎么教老幺?

3,教材不同步,很多的教材是用的80年代和90年代的教材,我做机电很多年,技术发展这么快,现实的脱节,数控的先不说,很多学生毕业了所谓的模具专业连活动扳手都不知道有正反的呀,钻头都不会磨的呀?甚至卡尺都不会用

4。所谓的旅游专业连最基本的社交应酬都不会,

老师没有实战经验,拿内地60-70年代的概念去培养学生,培养出来再拿去广东这样的地方去竞争,等于培养了一群白痴,80后学生还眼高手低,

发表于 2008-9-27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人和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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