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最先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将杨正明一人列为被告。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为了查清案情,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照职权追加杨通海等五人作被告,并收取原告公告费560元。追加被告时,胡代国根本就没有在法庭,即使在法庭,代理人也无权干涉法官执行公务。杨通海所说的原告及其代理人诬告被告、法官诬告被告,均属于无稽之谈,法盲之说。2014年 2月17日上午9点,本案在安岳县兴隆镇人民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再次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由 被告杨正明承担原告母亲死亡丧葬费17000元、死亡赔偿金35007元 、精神损失费30000元 、 误工费540元 、 车旅费1200元 合计 83747 元 的20%16749 元.;其余五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判决的比例不服,没有上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6日下午3时,本案在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原告继续委托胡代国代理出庭应诉。胡代国根据自己代理十多年的经验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预计本案将维持原判决,除非,原审被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这种说法在情在理 ,比13096310151说的更透,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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