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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答复杨通海:诬告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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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复杨通海:诬告是无稽之谈

         说明: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最先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将杨正明一人列为被告。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为了查清案情,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照职权追加杨通海等五人作被告,并收取原告公告费560元。追加被告时,胡代国根本就没有在法庭,即使在法庭,代理人也无权干涉法官执行公务。杨通海所说的原告及其代理人诬告被告、法官诬告被告,均属于无稽之谈,法盲之说。2014年 2月17日上午9点,本案在安岳县兴隆镇人民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再次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由 被告杨正明承担原告母亲死亡丧葬费17000元、死亡赔偿金35007元 、精神损失费30000元  、    误工费540元   、       车旅费1200元 合计 83747  元 的20%16749 元.;其余五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判决的比例不服,没有上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6日下午3时,本案在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原告继续委托胡代国代理出庭应诉。胡代国根据自己代理十多年的经验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预计本案将维持原判决,除非,原审被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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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故,安岳县法官恼羞成怒要求追加起诉杨通海,原因是法院通知杨通海到法院,杨通海日弄(骂)了安岳县兴隆镇法官田常

发表于 2014-7-1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就是一个小人,想修改帖子狡辩没有那么容易,我全部都有人证、物证。胡代国希望你作为一个男人,要像一个男人,不要口是心非,里表不一,你胡代国就是一个伪君子;你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找人作伪证就不难解释了。

发表于 2014-7-1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发帖解释说: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故,追加杨通海为被告。这个是不是法官打击报复

发表于 2014-7-1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老子比你有钱,老子的法律援助是被一些鬼儿子诬告,被你为了代理费不怕断子绝孙的老杂毛调拨,协和政府主动支持我家结于法律援助、接下来我家还要起诉你胡代国当事人3至5次。这些全部是法律援助。

胡代国他当事人收买证人作伪证,能这么轻易脱手吗、他当事人赢了一审民事官司。确要输刑事官司。他这个代理人今天晚上好好算一算帐了收买证人作伪证。恐吓敲诈邻居 50万是什么罪

打这些官司都会得到法律援助



胡代国好戏还在后头

发表于 2014-7-1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骗了别人多少钱要老实说!!!!!

发表于 2014-7-1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16号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胡代国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


   [转帖]茂县石大关发生山体滑坡,死亡人数已增至11人!请问安岳县

法院兴隆法庭法官(田常)一般这种天灾人祸死亡、你是判决公路局赔偿还是林业局赔偿,       安岳县法院兴隆镇法官田常我的邻居也是天灾人祸死亡,你判决我父亲赔偿你真牛。
  
   请问胡代国如果你家人遇到这种天灾人祸死法、人死在公路上、你是起诉诬告公路局还是诬告林业局,
   胡代国你的当事人的老妈也是这种天灾人祸死法,你和你当事人起诉我父亲,最后诬告我全家,你好好想一想吧应该不。

发表于 2014-7-1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16号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胡代国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


   [转帖]茂县石大关发生山体滑坡,死亡人数已增至11人!请问安岳县

法院兴隆法庭法官(田常)一般这种天灾人祸死亡、你是判决公路局赔偿还是林业局赔偿,
       安岳县法院兴隆镇法官田常我的邻居也是天灾人祸死亡,你判决我父亲赔偿你真牛。
  
   请问胡代国如果你家人遇到这种天灾人祸死法、人死在公路上、你是起诉诬告公路局还是诬告林业局,

   胡代国你的当事人的老妈也是这种天灾人祸死法,你和你当事人起诉我父亲,最后诬告我全家,你好好想一想吧应该不。

发表于 2014-7-2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最先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将杨正明一人列为被告。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为了查清案情,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照职权追加杨通海等五人作被告,并收取原告公告费560元。追加被告时,胡代国根本就没有在法庭,即使在法庭,代理人也无权干涉法官执行公务。杨通海所说的原告及其代理人诬告被告、法官诬告被告,均属于无稽之谈,法盲之说。2014年 2月17日上午9点,本案在安岳县兴隆镇人民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再次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由 被告杨正明承担原告母亲死亡丧葬费17000元、死亡赔偿金35007元 、精神损失费30000元  、    误工费540元   、       车旅费1200元 合计 83747  元 的20%16749 元.;其余五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判决的比例不服,没有上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6日下午3时,本案在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原告继续委托胡代国代理出庭应诉。胡代国根据自己代理十多年的经验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预计本案将维持原判决,除非,原审被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这种说法在情在理 ,比13096310151说的更透,更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7-2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在情在理,比 13096310151说的更透彻,更有依据。

发表于 2014-7-2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为了查清案情就可以随意打击、报复、诬告没有产权、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的被告家人杨通海吗  

发表于 2014-7-23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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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最先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将杨正明一人列为被告。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为了查清案情,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照职权追加杨通海等五人作被告,并收取原告公告费560元。追加被告时,胡代国根本就没有在法庭,即使在法庭,代理人也无权干涉法官执行公务。杨通海所说的原告及其代理人诬告被告、法官诬告被告,均属于无稽之谈,法盲之说。2014年 2月17日上午9点,本案在安岳县兴隆镇人民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再次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由 被告杨正明承担原告母亲死亡丧葬费17000元、死亡赔偿金35007元 、精神损失费30000元  、    误工费540元   、       车旅费1200元 合计 83747  元 的20%16749 元.;其余五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判决的比例不服,没有上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6日下午3时,本案在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原告继续委托胡代国代理出庭应诉。胡代国根据自己代理十多年的经验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预计本案将维持原判决,除非,原审被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这种说法在情在理 ,比13096310151说的更透,更有说服力。
点评


13096310151 难道为了查清案情就可以随意打击、报复、诬告没有产权、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的被告家人杨通海吗  (2014-7-23 19:15)  回复

13096310151 难道为了查清案情就可以随意打击、报复、诬告没有产权、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的被告家人杨通海吗  (2014-7-23 19:11)  回复

13096310151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最先是按照房产***上的房屋所有人将杨正明一人列为被告。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被告赔偿2.5万元不成功。故,追加诬告杨通海为被告  (2014-7-23 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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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打击、报复、诬告没有产权、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的被告家人杨通海”要有依据哦,我们要用自己的是非标准全面衡量,拿出依据来,不要一直空喊

发表于 2014-7-2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原告都没有诬告我杨通海、没有想到安岳县法院要求一审原告追加杨通海为被告、我不知道安岳县法院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4-7-2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安岳县法院判决我没有连带责任安岳县法院你来付我的损失吗?你也拿出我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依据来。

发表于 2014-7-2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杨正明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无责任的目的。一,杨正明刚才出示的证据均不是一审举证期内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不予采信;二,无特殊原因,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杨正明提供的组长、村长、村民的书证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组长、村长、村民证明称杨正明的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组集体组织缺乏证据支撑,没有旅行本人申请、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村、乡发文批准等程序,其观点并不真实,如果事实属实,村委会应当在证明上盖公章。如果,村委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在杨正明新批宅基地建房屋前后,已经收归集体组织所有、管理,并盖上公章,杨正田可以撤诉,杨正田另行起诉组集体组织还会多赢钱,否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85条规定,无论是天下大雨还是其它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不管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考虑死者死亡是多因一果,一审法院判决杨正明承担20%的责任,虽然,杨正田认为判决赔偿金额太少而不服,但是,考虑再三,没有上诉。杨正明称自己没有责任是可能的;四,审判员说,杨正明提供组长、村长的证明材料使用了第一人称,这与证明材料的内容不相吻合,其真实性值得质疑;五,杨正田问过村长,该证明材料内容是杨正明自己写好,交村长抄写。该证明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完全不具有真实性。由前述五点事实证明,所谓新证据的内容属于伪证,不能达到杨正明无责任的目的。

发表于 2014-7-2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对了

发表于 2014-7-2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安岳特大丑闻:       一个借安岳县特大洪灾替自己挣代理费、替当事人发国难财的胡代国;       2013年7月1号安岳县特大洪灾、降雨量达到250.2毫米、结安岳县人民和国家是一次灾难考验、党员干部30000于人参与抗洪救灾。       可是安岳县就有这样一些蛀虫,他的老妈不幸洪灾遇难、他没有想怎样把灾难降到最低、他想到的是怎样发国难财、
       恐吓敲诈邻居杨正明50万(伍拾万)不成功、接着就找到挂羊头卖狗肉的唯钱斗士胡代国(胡代国是一个以代理方式替当事人代理打官司,以合同方式收取代理费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民事代理人);代理起诉邻居杨正明赔偿133007元,
      安岳县法官田常受理这起荒唐的发国难财的民事案件后,第一次调解被告杨正明赔偿2.5万元不成功,故老羞成怒,打击报复追加被告杨正明已分家立户20年没有产权、没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的儿子杨通海等,(胡代国网上发帖证明了此事)



      2014年2月17号安岳县法院兴隆法庭审判长田常和胡代国狼狈为奸,法官田常明知道胡代国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确任由胡代国在一审法庭上胡作非为、更荒唐的是一审法官田常打击报复追加被告杨正明分家20年的儿子三户人后,
      判决被告杨正明赔偿16000多元的荒唐判决,判决被追加的被告人杨通海没有责任,一字不提诬告杨通海结杨通海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一审被告杨正明、杨通兵、杨通海不服诬告判决、三次递交上诉状,资阳市立案庭只受理杨正明的上诉、剥夺了杨通兵、杨通海等另外五人的上诉权。
    2014年7月16号下午3点左右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在确定被上诉人杨正田代理人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后、被上诉人胡代国咆哮公堂、藐视法庭、调拨是非、提劲打靶、破坏和谐、至审理中断、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资阳市中级法院中断审理后,希望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补交代理手续,审理改到2014年7月24号公开审理,
   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胡代国回安岳县后就网络造谣污蔑上诉人、还好上诉人杨正明第一时间到安岳县兴隆派出所报案;胡代国造谣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注:有记者联系我希望得到2014年7月24号第一手判决和证明材料,

发表于 2014-7-2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挂挂羊头卖狗肉的胡代国多行不义必自毙,借安岳县特大洪灾发国难财胡代国你离断子绝孙又进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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